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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銀行職工舉報上司貪污 被控瀆職遭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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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3-3 0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曾任某銀行達州分行下屬的達鋼分理處出納員的代欣,在揭發上司貪污巨款中起了重要的關鍵作用,巨貪肖洪波成為了四川省金融系統首個因貪污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的銀行主任。


不久,代欣所在銀行以其個人名章保管不善和瀆職為由解除了與代欣的勞動合同。為此代欣與該行達州分行對薄公堂。在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中,代欣經過一審和二審敗訴及再審勝訴后,省檢察院又對此案提起抗訴。3月2日,四川新聞網記者獲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天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有關方面告訴記者,代欣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某銀行達州分行,后調往該分行屬下的達鋼分理處任出納員。代欣工作所在分理處原副主任、主管會計兼出納的肖洪波六十一次收款不入帳,八次收款少入賬,貪污巨額公款達四百多萬,給銀行達州分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最後,代欣在揭發上司貪污巨款中起到了重要的關鍵作用,巨貪肖洪波最終成為四川省金融系統首個因貪污罪被終審判處死刑的銀行主任。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某銀行達州分行發現肖洪波在貪污過程中六十一次收款不入帳,八次收款少入賬中有二十三張代欣印章的票據。對此某銀行達州分行認為如果代欣妥善保管好個人名章並加強相互監督的話,肖洪波是不會有機會貪污金額如此巨大的款項的。因此,某銀行達鋼分理處解除了與代欣的勞動合同。

在當天的庭審中,代欣是否瀆職成為庭審爭議焦點。四川省檢察院認為,銀行達州分行向法庭提交了被肖洪波貪污的二十三筆業務的現金交款回單上均蓋有代欣本人真是名章。而按照銀行規定,各級行處要確保印章的絕對安全。而據肖洪波交代,上述二十三筆業務款項中部分是肖洪波利用一人扎帳的機會據為己有的,還有部分是代欣與肖洪波相互替代而由一人臨櫃辦理的。因此根據銀行相關規定,肖、代兩人應當分別作為收款員或複核員兩人共同臨櫃辦理業務,據此省檢察院認為代欣違規辦理業務證據充分。在庭審現場,銀行方辯護律師在辯論中反覆強調,「如果連這樣的員工我們都沒有開除的資格,那金融風險責任的承擔從何談起?」

「肖洪波一人臨櫃,單人扎帳並保管尾箱是達鋼分理處的慣常作法,出現這種情況是代欣到該分理處工作之前就已經存在了,這種管理上的混亂為肖洪波提供了作案機會。」代欣辯護律師認為,銀行達州分行任用肖洪波時嚴重違背了銀行的管理規定和會計法,賦予肖洪波的權利過大。「開除違規員工,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權利是應該得到尊重和肯定的。但本是維護了單位利益的員工卻受到不公允待遇,則是不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代欣的辯護律師針鋒相對地說道。

雙方經過激烈辯論,由於在爭論焦點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法官宣布休庭,並表示將擇日對本案進行宣判。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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