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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陽,你為什麼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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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3379 發表於 2007-3-3 12: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兆陽,你為什麼要這樣做???


首先自我介紹一下,我就是<<請賀梅案的支持者記住李兆陽這個名字>>一文的作者. 我當時寫這麼一篇文章, 是滿懷著對李先生的感激之情, 加之網上對岳博士,中國大使館一片讚揚聲,唯獨沒有人提及李先生的作用,深感不平,才奮然提筆.  然而.今天看了李先生在多維網上發表的文章, 我只能用」SHOCK」來形容我的心情。

請問李先生,你為什麼早不發聲,晚不發聲,偏偏在這個敏感的時刻寫出這麼一篇不合時宜的文章?

你想證明什麼?                                                                     

---- 證明你有先見之明?

你的所謂「先見之明」無非就是:此案一定要和解。和解才是最佳途徑。但你不可能不知道,貝克在賀梅問題上一系列翻臉像翻書一樣的紀錄。你不可能不知道貝克家的律師心狠手辣,有峙無恐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跟這樣的人簽協議,賀家已經吃過一次虧了。你好意思逼賀家再一次自投羅網?記得一首流行歌曲唱道:「Shame on you, if you fool me once, shame on me, if you fool me twice」.賀紹強堅決避免了「Shame on me」的結局。值得喝彩!作為一個學過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和解協議一簽,一切都鐵定了。賀家為和解所放棄的一部分權力和要求,以後就無論如何不許重新提出來了。作為一個學過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所謂和解協議,就是雙方各拿出一些東西與對方交換。以賀家當時的處境,賀家能拿出什麼來同貝克交換?他唯一能拿出來交換的,就是部分放棄要回賀梅的要求。但怎麼個「部分」法?不管怎麼個「部分」法,只要協議一簽,等著賀家的還是遞解出境!因為賀家的身份已經黑了!而賀梅還得留在美國。因為她是美國公民!用膝蓋想都可以想得出來。這跟賀家完全敗訴有什麼區別!?作為一個所謂的「律師」,虧你想得出這種餿主意!也難怪。今天我從網上得知,你根本不是什麼「執業律師」, 只是某一個律師事務所的ASSOCIATE而已!什麼叫ASSOCIATE?我記得當年我在WAL-MART當臨時工時,我就被稱做ASSOCIATE而不是EMPLOYEE! 那麼,你的「先見之明」到底在哪裡呢?讓我們翻開當年賀家一審敗訴,你就迫不及待地拋出的一篇題為「賀紹強太AGGRESSIVE」的文章。文章的結尾是這樣的:「。。。。可以上訴,但監護權是要不回來了」。唉!我要是你,我就會有「先見之明」地說:「孩子是要不回來了」。而不是「監護權是要不回來了」。

----證明你「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

是呀,您老人家的文章多麼地令人感動!什麼「心裡隱約有一絲痛」,什麼「難免心生痛意」。多麼心地善良的一個人喲!但是!連續兩次了。你都是在最最不合時宜的當口,扔出了對賀家殺傷力極大的炸彈!記得當初與你遙相呼應的,還有那個在「強姦案」庭審中拿錯褲子,當眾出醜的齊曉君。對於她的落井下石,我立馬以一篇「齊曉軍這個喪盡天良的女人」予以迎頭痛擊。但是對於你,由於你在賀梅案中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所以我沒有做出反應。如果說你在賀梅案中的作用贏得了一些人對你的尊敬的話,你後來的兩次拙劣表演,已經把人們對你的那一點點尊敬,消耗殆盡了!

當然,我不想把你的文章貶得一無是處。我注意到了你的這段話:

「實際上,賀梅一案,自始至終都是兩造律師和法官的案子,與支持者們的聲音沒有關聯。法官審/判案,自始至終都從兩造律師陳述的法律理由與事實根據作出判 決,支持者們的聲音,在法庭的眼裡,毫無法律意義層面的價值。這些都是法律界的常識,不了解這點的人,以為支持者的聲音能主導法庭審/判案,情有可原;但 經歷過法庭程序的人,如果還認為一個支持者的聲音或主張能主導賀梅案的法律程序和結果,這個人不是淺薄,就是狂妄。」

我真心希望你的這段話能夠成為真理,真心希望接下來的轉移監護權的過程,能像您老人家所說的,「沒有被法庭外的聲音左右」,讓貝克的最後的瘋狂竹籃打水。

但是!----

但是,假如你的這次「先見之明」又發生差錯,假如貝克的「法庭外的噪音」真的「淹沒了」監護權的正常移交,而我們華人社團本來可以採取的針鋒相對的行動被你的落井下石嚴重干擾,那你就將不僅成為賀家的千古罪人,你也將成為我們華人的千古罪人。因為我們華人團結起來顯示力量的一次機會就被你給攪散了!從這一點講,你成事不足敗事有餘,不可原諒!即使最後這一切都沒有發生,但是你對賀家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仍然不可原諒。

李兆陽!你為什麼老是在背後捅賀家一刀!?

你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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