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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良法乃公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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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7-2-28 08: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就業是民生之本。我國的現實背景是:經濟高增長尚未帶來高就業。而國際公認的失業率警戒線是5%,超過5%就容易帶來社會動蕩。對於一個社會保障還不是十分完善的國度來說,促進就業再就業,真是天大的事。

2月26日,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就業促進法,是以民生為重的良法之立法。亞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學》中,對法治有個經典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良法之治」。真正的法治,必須是良法之治。良法之目的,必須是為了公眾利益、保障公眾幸福的;也只有良法,才能夠維護和諧社會的長久不衰。

法律的本質究竟是什麼,不同時代不同環境中的法學家當然會有不同的見解:古羅馬的西塞羅認為,真正的法律是一種與自然相符合的正當理性;中世紀哲人阿奎那認為一切法律最終都來自神示的理性與智慧;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的大師孟德斯鳩在他的傑作《論法的精神》中認為,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而同時代的思想先驅、自然法學派代表盧梭則認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在盧梭的名著《社會契約論》中,有《論法律》《論立法者》的專章。在盧梭看來,「公意是不可摧毀的」;當公意一經宣布構成法律之後,法律的意志就具有了普遍性,而不再是其他意志的行為。為就業立法,就具有了這樣的公意基礎。

公意在今天我們這裡的最大表現,就是「社會要和諧」,而「和諧」二字,就像任仲夷先生所慧解的「大家有飯吃,人人都說話」——這就是著名的「和諧」拆字:「和」乃「口」有「禾」吃,「諧」乃人「皆」可「言」。「大家有飯吃」的前提是什麼?就是能就業、有工作。所以說,就業以及再就業,就是「和諧」的一個大前提,是安國之策和民生之本。

「就業」二字,在我看來是不能狹義理解的,廣義地看,顯性就業是就業,隱性就業也是就業,在「正宗」單位就業是就業,幹個體也是就業。有個好消息是:上海一份《城市設攤導則》將出爐,不再一律封殺馬路攤點(2月26日《東方早報》)。要知道,小攤小販也是重要的就業路徑啊!而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小商小販的管理,都實行分區域、分場所和分時間管理,並不是一聲「封殺」了事,因為這些攤販雖小,但它卻是就業的大路徑。就是在泰國首都曼谷的拉瑪五世廣場上,也經常有流動小販賣東西,包括烤香腸、水果、小吃等等。該廣場是泰國重大集會的場所,泰國國王登基60周年慶典時,上百萬泰國民眾聚集在這兒,聆聽國王的講話,其中就有數以百計的流動小攤。所以說,從民生之重來看待,小攤小販乃是就業的、生存的、民生的大事,這樣的大事是要壓倒其他「小事」的。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生意忙碌是不累的,累的是生意清談、無錢可掙;失業過的人都知道,有活干是幸福的,痛苦的是沒有活干,到處找工作而沒有著落。統計表明,我國甚至有35%以上的「海歸」也存在各種就業問題;而「4050人員」就更艱難了,他們上有老下有小,「再就業」幾乎就是命根子,政府與社會沒有理由不助他們一臂之力;就業促進法草案規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這就是人性化的法條。

所有的良法,不僅有良好的立法本意,還要有可操作性、易於落實。我國已有不少「促進法」,如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遺憾的是,有的「促進法」條文在實際操作中沒能「促進」反而「促退」,比如不少大城市就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剛性要求,取締了很多所謂「不符合辦學條件」的民工子弟學校。就業促進法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最終能以實踐來證明其良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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