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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女孩的命值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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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ck.日貨 發表於 2007-2-14 06: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月19日中午,紅石崖街道辦事處建工小學的三年級女學生殷華在放學回家的路上,經過一個無人值守的鐵道平交路口時被火車撞出四十餘米,當場死亡。在出事的這個鐵道口只豎立著一個銹跡斑斑的警示牌,沒有護欄和其他的安全設施。事後鐵路部門自稱沒有責任,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將補償殷華家屬300元,並向殷華的家屬出示了28年前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而家屬認為,如今的工資、物價包括火車票價都在不停地上漲,鐵路部門照搬28年前的補償標準處理今天的傷亡事故令人憤怒。在殷華家屬的質疑下,鐵路部門表示,補償最高漲到600元,其他事宜一概不負責。

        對此有律師認為,列車在固定的軌道、固定的時間行駛。行人如果擅自穿越鐵路被列車撞了,那就不叫列車撞人,而叫人撞列車。鐵路是列車專屬的行駛線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行人在鐵路上都沒有「路權」,既然列車行駛享有全部路權,發生事故無須賠償。

        藍晨以為,這種論調錶面看來是從法律權利的角度出發保障「路權」,卻忽視了至高無上的「人權」,犯了一個評判權利輕重的低級錯誤。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而生存權作為最首要的人權,是在一定社會關係中和歷史條件下,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其中就包含個人的生命在生理意義上得到延續的權利和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原則,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它表明包括生存權在內的人權,顯然要高於屬於社會關係範疇的「路權」。

        在實際生活中,鐵路部門一直高喊的「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口號,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人權」重於「路權」這個法理原則。由此可以說,人民鐵路是為人民服務的,而「路權」也無可質疑地應該是為「人權」服務的,那麼為了保障「路權」而設定的規範、規定和法律,也應該把最終的落腳點放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在這種情況下,一個10歲孩子的人權,以600元的生命補償被鐵路部門買斷,難道就是人民鐵路的「路權」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28年前的「暫行規定」被鐵路部門現在用來作處理事故的依據, 600元的生命補償在10歲的生命價值面前,又顯得何其蒼白?

        從另一個方面講,28年前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屬於行政規章,也不能和基本法律《民法通則》相抵觸。在鐵路與公路平交路口,鐵路部門有義務設立明顯的警示,並加設護欄等防護設施。而10歲的殷華是被撞死在「只豎立著一個銹跡斑斑的警示牌,沒有護欄和其他的安全設施」的鐵路道口,因此鐵路部門應承擔完全民事責任。根據過錯賠償,鐵路部門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向殷華家屬支付相應的人身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依據28年前的「暫行規定」,用600元錢送10歲的殷華抱著對人民鐵路的失望魂歸天國。

        「路權」也好,制度也罷,600元的生命價值拷問的是有關部門在設定製度、執行制度和制定法律、執行法律時,應該如何跳出部門利益的冰冷局限,最大限度地去尊重生命、尊重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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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子 發表於 2007-2-14 07:58 | 只看該作者
此案的關鍵在於鐵路部門有無過錯,如有,賠償600元自然是不合理,如無,出於人道考慮補償600元也說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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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er 發表於 2007-2-14 12:33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人大代表有功夫去推行妓女合法化,而沒有人考慮這些意外傷害事故的法律完善問題。

這小孩的家庭就是打官司,也不見得能討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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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zhen1225 發表於 2007-2-14 14:5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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