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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修法…改名台灣郵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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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7-2-10 12: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聯合報/洪瑞燦/律師(台北市)】 2007.02.10 02:01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723979.shtml
  
據報載,陳水扁總統為推動所謂「正名運動」,將把「中華郵政」改名為「台灣郵政」,另包括中油及中船等公司也將召開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分別更名為台灣中油與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就「正名運動」所引發之政治效應或經濟成本,本文不擬討論,只就公司名稱變更之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按公司名稱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一二九條第一款、第二七七條皆有明文規定;故在一般公司,只要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記載之公司名稱,再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完成更名程序。至於中國石油公司屬於政府股東一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之組織,但依法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因此只要中油之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也符合法律規定。

但中華郵政與中國石油公司雖同為國營事業,股東也只有政府一人,然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不同。

中華郵政屬於立法特許公司,我國訂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該法第一條規定:「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故該法已明文規定公司名稱。此與中國石油公司只適用公司法之規定,並不相同。另郵政法第三條對提供郵政服務之國營公司名稱,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條對經營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公司,也有明文規定。

因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屬公司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在特別法對公司名稱已經有所規定之情形,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名稱變更規定即不能適用,故依法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不能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變更公司之名稱。

另中華電信雖已民營化,並已上市,且設有股東會,但其屬立法特許公司之性質並未變更,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一條中也有與中華郵政類似之規定,因此中華電信股東會變更公司名稱之權利,也同樣被剝奪。

故除非立法院修改或廢止相關法律之適用,否則縱然中華郵政之董事會或中華電信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仍應以章程變更決議違法為理由,駁回其申請。固然因執政者握有行政權,可能可以不顧法律規定而強行完成中華郵政之公司名稱變更程序,但此核准變更登記之行政行為亦屬違法而無效。

此外,郵政法有關信件遞送專營權、免稅權、郵票專製權,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及郵政儲金匯兌法對儲金匯兌事務之經營,皆明文規定以「中華郵政」為對象,而這些業務與中華郵政營運密切相關,公司名稱變更以後,如果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等法律未配合修改,有關郵政業務經營之權利是否確保,亦值深思!

尤其是中華郵政之董事,雖為行政機關所指派,但其執行職務應以中華郵政之利益為依歸,而非受指派者所左右。有關公司治理對董事之要求,於中華郵政之董事亦有適用,如果違法執行職務造成中華郵政之損害,亦應負相關賠償責任,不能以上級指示作為藉口。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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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貓魚 發表於 2007-2-10 13:59 | 只看該作者
過不了立法院這關,只是綠營自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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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07-2-11 09:06 | 只看該作者
台獨分子現在採取只做不說的方法,試探大陸方面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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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華 發表於 2007-2-12 21:42 | 只看該作者
還是改了好。好像也沒聽說湖北、香港等省級地區很少動不動就以中國為公司命名的。

現在不改,將來和中央管理的國企有衝突。

還有,台灣的那個中華航空的安全記錄極差。很多外國人都不能把china airlines 和Air China 區別開來。Air China 是中央國企。China airlines 是台灣省級企業。
一個需要謠言作為論據的論點是沒有說服力的。 一個經常被謠言攻擊的人應該是偉人。 一個經常散布謠言的人絕對是道德低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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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first 發表於 2007-2-14 13:28 | 只看該作者
改了好, 不用怕中共來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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