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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一村委會因土地權屬爭議狀告甘肅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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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7-2-7 20: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報訊(記者郝冬白)2月6日上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同尋常」的行政訴訟案,坐在原告席上的是蘭州市西固區東川鄉東河灣村村民委員會的委託代理人,而被告席上的則是甘肅省政府的委託代理人——省政府法制辦幹部、律師白偉和省國土資源廳登記辦主任李文昌,五○四廠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致使村委會和省政府對簿公堂的是一起土地權屬確認爭議案。

4年前,甘肅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以甘肅省人民政府(簡稱省政府)名義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五○四廠(簡稱五○四廠)頒發了甘國用(2002)字第4350、435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蘭州市西固區東川鄉東河灣村村民委員會(簡稱東河灣村委會)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侵犯其集體土地所有權,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頒發土地使用證行為違法,並撤銷該使用證。

在審理中,訴訟雙方就爭議所涉及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省政府法制辦幹部、律師白偉在陳述中認為,提起行政訴訟是憲法賦予該村委會的權利,省政府對此表示理解、尊重和讚賞。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將合議后擇期宣判。

訴訟雙方

村委會:省政府違法頒證

東河灣村委會當庭認為,2006年5月10日,該村村委會委託代理人到蘭州市西固區規劃土地局調查發現,省政府向五○四廠頒發的甘國用字(2002)第4350、4351、4352、435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無任何土地權屬、地上建築物來源證明及相關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等。

該村委會認為,省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侵犯其集體土地所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頒發行為違法,並撤銷4350號和4352號使用證。

省政府:未詳查是因為「涉密」

白偉答辯認為,因五○四廠為國家保密企業,根據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其地上建築物證明材料在土地權屬登記時無需提供,因此無地上建築物來源證明材料,但對本案訴爭土地權屬確認無實際影響。白偉當庭舉出10份證據,證明五○四廠申請土地登記時,曾向蘭州市西固區及甘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了征撥土地的合法權屬來源材料,10份權屬來源材料證明歷次共計征撥用地1121畝。

另外,2001年8月8日至20日,原西固區土地管理局為五○四廠進行土地登記調查時,曾幾次召開五○四廠土地確界工作會,召集和相關宗地相鄰的村集體負責人與五○四廠人員共同進行現場指界。第4350號宗地的界址,時任東河灣村村委會主任的趙力功曾親臨現場指界,並由現任村委會主任李源崇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村委會蓋章予以確認,雙方確認的界址是土地登記機關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的依據。

事實說明,省政府為五○四廠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合法有效,宗地界址權屬無爭議,土地登記發證程序合法。

村委會:

行政複議被推來搡去

村委會認為,2006年5月16日,該村委會向西固區人民政府法制科提起行政複議,西固區人民政府以不屬於其管轄為由,要求其到省政府法制辦去提出行政複議,而省政府法制辦隨後卻要求西固區轉報,行政複議被推來搡去。

省政府:不受理因不屬於管轄範圍

白偉答辯認為,當時,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即告知其代理人,複議申請書所列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省政府行政複議管轄範圍,故將其申請書退回。此後,東河灣村再未向省政府提出新的行政複議申請書。

這一情況說明,東河灣村委會就此案未能啟動法定的行政複議程序,也說明省政府不存在拒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或受理之後不作出複議決定等問題。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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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ei 發表於 2007-2-7 22:21 | 只看該作者
蘭州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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