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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婚姻法規與契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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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貓兒 發表於 2007-2-17 0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清末民初,中國傳統封建婚姻開始發生變化,不但傳統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統的批判,出現了自由離婚與再嫁的婚姻現象,而且開始注重婚姻法規和婚姻契約。
  
  1916年,司法部附設的法律編查會先後制定民法草案。關於婚姻制度方面,《民律親屬篇草案》第三章有詳細規定,其中有諸如「早婚」、「重婚」、「離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內容,如「男子未滿十六歲,女子未滿十五歲,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諧,而兩願離婚的,得離婚」等。這一草案雖未成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視。民初有些地區還專門制定了婚禮草案和法規,作為人們婚姻生活中所應遵守的依據。如河南信陽縣《民國禮制草案》中的《婚禮草案》中就有關於「訂婚」、「通告」、「結婚」、「謁見」等具體規定,要求人們遵守。另外,有些社團組織制定一些規章來約束自己的會員,如民初成立並得到孫中山、蔡元培、袁世凱、章炳麟等44人贊成和支持的「中華民國家庭改良會」,在其《暫行草章》第一章「關於實行改革之條件」的九項內容里,就有四項涉及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達法定年齡不得結婚」;「厲行一夫一妻制」;「守義、守節、守貞聽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強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喪宴會,崇尚節儉。」這無疑對婚姻陋俗的變革起到了推進作用。
  
  應當特別提出的是,這時有人開始注重履行一種契約婚姻,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現代化的體現。當時孫中山和宋慶齡的契約婚姻最具典型意義。1915年10月25曰,孫中山和宋慶齡在東京律師和田瑞家舉行了婚禮。他們委託律師和田瑞到東京市政廳辦理了結婚登記,並由這位律師主持簽訂婚姻誓約書。誓約書一式三份,分別由孫中山、宋慶齡和律師和田瑞各保存一份。中國歷史博物館於1962年從私人手中徵集到這份誓約書。它縱11.25厘米,橫17.25厘米;朱絲欄,全葉24行,墨書曰文22行;中縫有上魚尾;欄外左下角印有篆體字「東京榛原制」,作腰圓戳記狀。原件已裝裱成卷,卷尾狀有餘紙,以備題記。誓約書譯文全文如下:此次孫文與宋慶齡之間締結婚姻,並訂立以下諸誓約:
  
  一、儘速力理符合中國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續。
  
  二、將來永遠保持夫婦關係,共同努力增進相互間之幸福。
  
  三、萬一發生違反本誓約之行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會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異議;而且為了保持各自之名聲,即使任何一方之親屬採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諸條誓約,均系在見證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約之履行亦系和田瑞從中之協助督促。
  
  本誓約書製成三份;誓約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於見證人手中。
  
  誓約人孫文(章)
  
  同上宋慶齡

  見證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曰

  這種契約婚姻在當時還是極為個別的現象,但它卻是中國婚姻史上婚姻締結方式走向文明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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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暉 發表於 2007-2-17 14: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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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83 發表於 2007-2-17 22:21 | 只看該作者
注意 上述 婚約 還是有一點 關鍵是 孫之前已經 有原配 但是他們離婚了么? 記住 行政院長孫科 可是 原配之子(宋 無子嗣)  所以 這個婚約的合法性 還是有點問題的 。。。事實上 當時這種法律大部分 只停留在 文字上 大小老婆 在中國社會 還是 長期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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