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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東莞法院:罪犯賠錢減刑 是為了維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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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2-1 1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7年02月01日04:55   東方網 

  廣東東莞嘗試賠錢減刑 搶劫犯賠5萬獲輕判死緩


昨日,從廣東東莞兩級法院傳出消息,當地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對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並對作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經濟賠償就可以減輕懲罰?有錢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贖罪」?針對質疑,法院解釋稱「賠錢減刑」的初衷是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須符合諸多條件。


初衷是維護受害人利益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梁聰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賠錢減刑」不僅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殺慎殺」原則。從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複核權,對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梁聰進一步解釋說,以往的刑事審判不是特別注重對被害人的賠償,被告對賠償採取消極態度,處於弱勢的受害人或其家屬因得不到補償,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幫助受害人解決實際生活問題,並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間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別嚴重,沒有引起民憤,不違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賠錢減刑」有前提


但梁聰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簡單孤立地來理解「賠錢減刑」,這必須符合至少三個條件。首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並主動對受害人做出經濟賠償;第二,法官要徵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他們同意調解,願意接受經濟賠償並在一定程度上諒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調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如果社會影響惡劣,比如此前的幾起「滅門案」,即使被告人賠錢,也不可能獲得減刑。


梁聰否認了「有錢人犯罪可以因此獲得減刑」的說法。他再次向記者強調,「賠錢減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和罪犯有錢沒錢無關。


律師表示肯定


就東莞兩級法院提倡的「賠錢減刑」做法,上海廣懋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清漢認為,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會趨勢,值得肯定。


「罪犯用經濟上的付出來表現自己的認罪態度,法律給予一定的寬容,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財產補償來彌補受害人或其家屬的心靈創傷,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社會的振蕩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現,罪行也不足以處以極刑,為什麼一定要用一個生命來警醒他人呢?」但對於那些嚴重的案件,比如連環殺人,用多少經濟或物質的付出都不足以彌補,就不能「賠償減刑」,因為這是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對於東莞法院的做法,江清漢律師認為也不算創新,他說:「實際的刑事審判中一直就有這樣的做法,只不過是媒體突出了東莞的經濟補償這一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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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人民的法院,
還是犯罪者的樂園?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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