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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就是人民公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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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瀟瀟 發表於 2007-1-31 00: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我國《刑法》以5000元為起刑點,而普通公民的盜竊罪則以500元為起刑點,這樣的規定顯然有在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傾向。(1月28日《人民網》)

  如果上述說法是真的,那就意味著,一個貪官的罪行要達到10個竊賊的罪行「水平」才可能被視為犯罪。這是不是說,貪污受賄比竊賊「高尚」?

  事實上,人們對貪官的憎恨度要比竊賊大得多。從性質上來說,竊賊一般都是生活無著,或是好逸惡者的一般公民所為,他們本身對社會的公共資源佔據得很少,享受到的公共福利也有限,有一種「生活所迫」的性質,某些竊賊甚至還值得人們同情。

  而貪官本身不僅佔據了一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享受著比普通公民更高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掌握著國家和社會賦予一定的權利,但他們卻運用這種職業的權利去尋租和「販賣」,大肆侵佔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他們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更是竊賊無法相比的。可見,這種罪行的性質顯然要比小偷小摸的竊賊性質嚴重得多,民憤更大得多。而從行為上來看,貪官污吏比竊賊更加無恥。

  由於《刑法》對貪官的這種「優越性」,也就使一些官員貪污受賄起來也有一種「優越感」,竊賊偷個彩電就可能被抓住坐牢,而一些官員收受成千上萬卻成了家常便飯,這使他們越來越肆無忌憚,而一旦落網,其貪污的「成績」往往就是天文數字,他們手指頭漏下的就足夠要一個竊賊的腦袋。

  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按照這種法律執行起來又怎麼能夠「人人平等」?

  讓貪官污吏「高尚」於竊賊,不僅是有違官民平等,甚至也是侮辱了絕大多數廉潔的官員,因此這樣的法律文本必須儘快改正過來。(朱少華)
凡事總須研究,才會明白。古來時常吃人,我也還記得,可是不甚清楚。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裡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人」!《狂人日記》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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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librium 發表於 2007-1-31 00:38 | 只看該作者
讓貪官污吏「高尚」於竊賊,不僅是有違官民平等,甚至也是侮辱了絕大多數廉潔的官員/

這話有問題,應該是侮辱了極個別的廉潔的底層公務員. , GD大官沒有不是竊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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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san 發表於 2007-1-31 03:07 | 只看該作者


[ 本帖最後由 marsdent 於 2007-1-31 09: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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