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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嫖娼費計入受賄額 生活不檢點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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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1-23 14: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真沒想到,這也是受賄。都怪自己不懂法,怪自己平時生活作風不檢點。」1月19日下午,從拿到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起,42歲的溫某就始終低著頭,反覆地自言自語。同樣的話他已經跟檢察官、法官、他的家人和辯護律師說了無數遍,悔意似乎已經不止是寫在他蒼白的臉上。

  曾經是浙江省麗水市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溫某,一個曾立志決不向錢伸手、自稱很講原則的幹部,卻在物質與女色的誘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一個不小心不僅把好端端的工作崗位搞掉了,而且還背了個臭名聲,全家人跟著倒霉。」溫某的妻子更是後悔沒有看管好丈夫。

  這起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這起受賄案的當事人溫某,沒有接受現金,只是接受了高檔衣物、手機和嫖娼費。這不僅是麗水市檢察機關查辦的第一起將行賄人支付的嫖娼費用計入受賄金額的受賄案,在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的案子中也堪稱首例。

  曾經退回購物券

  1988年大學畢業后,溫某回到家鄉麗水,一直在城建部門工作。而後他娶妻生子,家庭幸福,工作順利,曾被調往金麗溫高速公路麗水指揮部擔任副指揮,2003年起擔任麗水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在這些「油水」十足的崗位上,金錢與物質的誘惑無時不在。在高速公路麗水指揮部工作期間,有個標段的經理曾三次給溫某送購物券,都被溫某當場或事後退回。溫某一直要求自己不收人家的現金、購物券、禮金、禮卡,但對逢年過節人家送的煙酒,他還是收的,因為他覺得這是人情往來,傷不了原則問題。

  「朋友」拉其下水

  2003年,溫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丁某。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丁某搞起了「長遠投資」。溫某在擔任麗水城建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之初,公司還沒有給溫某配車,恰巧,這時丁某買了新車。於是,溫某經常借丁某的車來開。

  有一次,兩個人在杭州相遇,丁某拉著溫某去杭州大廈,這次選中的是一條價值300元的褲子。考慮到這條褲子的價格也就相當於一條香煙,溫某接受了。此後,兩個人經常一起出入杭州的一些高檔商場。最多的一次,丁某為溫某支付了1萬餘元的衣服錢。這樣三年下來,溫某先後收受丁某送的高檔衣服7件,價值人民幣1.47萬元以上;高檔皮鞋3雙,價值人民幣3300元以上;高檔褲子4條,價值人民幣4100元以上;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160元。

  嫖娼費計入受賄額

  丁某與溫某建立了較好的關係后,就常帶溫某一起去嫖娼,費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丁某都是預先支付了費用。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丁某將錢直接放在溫某所住賓館房間的枕頭下,由溫某自己支付。溫某以這種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計 9500元。作為回報,溫某為丁某爭取了數個大橋橋欄建設工程、亮化工程、粉飾工程等,使丁某獲得70餘萬元利潤。

  2006年10月,溫某被麗水市景寧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自認為不收人家賄賂的溫某對檢察官說:「我沒想到自己會因受賄被立案,我只想到過自己遲早會因嫖娼問題被紀檢部門查處。」

  經過景寧縣檢察院認真查證,除了溫某自己交代的收受丁某高檔衣服、皮鞋和嫖娼費共計人民幣3.4萬餘元外,他沒有直接收受現金。在偵查期間,溫某退清了全部贓款。

  2006年12月24日,景寧縣檢察院以受賄罪對溫某提起公訴,將溫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費計入受賄額。2007年1月9日,在法庭上,溫某承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懺悔自己不懂法律,不注意生活作風。法院審理后認為,溫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費在內的他人財物3.4萬餘元,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有關正常管理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這與性賄賂有點區別

  行賄人以為溫某支付嫖資的方式來收買他,這種行賄方式,是否算「性賄賂」的範疇呢?

  負責該案審查起訴的景寧縣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鍾時劍認為,這與人們常說的性賄賂還是有區別的。「性賄賂」是指女方本人直接通過性交易的方式,從對方那裡獲得利益。而本案不屬於這一類。行賄人丁某隻是把錢放在了溫某的枕頭底下,其實也可以算是一種資金行賄,只不過,溫某將錢直接用於了嫖娼。溫某收受了錢財作何用途,不能改變受賄的性質。也正是基於這樣的法律認識,對溫某自供的近20筆由丁某事先支付的「共同嫖娼費」,檢察機關沒有計入受賄額。「性賄賂儘管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丁某事先支付的『共同嫖娼費』應該歸於性賄賂一類。」鍾時劍分析說。而在該案移送起訴時,該院也為此進行了激烈的討論,最終同意了鍾時劍的意見。

  浙江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孫笑俠教授則表示,目前「性賄賂」還只是學術界和民間的一個說法,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很嚴格的界定。像本案中的溫某,不接受現金,只接受高檔物品和嫖資,行賄情節顯得更隱秘,但造成的影響還是同樣惡劣的,司法機關以受賄罪對其處罰,是完全正確的。

  此案再次告誡領導幹部:生活不檢點要惹大麻煩

  溫某因為「生活不檢點」被判刑,雖然是個案,但據浙江省紀委有關人士分析,近年來,浙江省查處的重大腐敗案件,背後往往會牽出官員嫖娼、包養情婦(情夫)這樣的生活作風問題,而且情況變得越來越嚴重。他認為,不可小視幹部生活作風問題,現在不少腐敗案件一經查實,往往就是大案要案,因此,要建立有效機制,真正做到幹部小違紀的時候就能及時發現,就要有人管、有人抓,防止滑向違法犯罪。領導幹部生活上的腐敗問題如果不引起重視,最終必然導致權錢交易,引發經濟上的腐敗。

  作風問題確非小事。記者注意到,1月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紀委七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切實抓好領導幹部作風建設,要在各級領導幹部中大力倡導八個方面的良好風氣,其中第八項即「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講操守,重品行,注重培養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這是中央近年來首次明確對幹部生活作風、生活方式提出要求。「作風正派」等概念的復出,表明黨風廉政建設開始從細微處抓起。

  而溫某受賄案的判決,對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尤其是生活作風建設無疑是有警示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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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021 發表於 2007-1-23 19:35 | 只看該作者
這。。。。這也算?

那。。。。那可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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