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姆勒事件之後的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接受「法庭律師辯護的協助」。1938年制定的《聯邦訴訟規則》中更是對證據開示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證言筆錄(deposition)、質問書(interrogatory)、提示證物(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身心狀況檢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和要求自認(request for admission)。至此,法制論者的理想似乎是完美了,人們似乎可以鬆一口氣了,大眾歇斯底里式的迫害行為可以永遠離我們遠去了。
面對大規模的社會運動以及群體迫害現象,擺在我們面前的始終有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這個世界是運動的,還是靜止的?提出暴民理論的法國貴族勒邦以及主張民主法制觀點的學者們都是在「靜態」下研究社會問題。而提出「緊張理論」的斯梅爾瑟(Smelser, Neil J.)和完美解釋了中世紀女巫狂的馬文·哈里斯(Marvin Harris)都是「衝突論」者。而衝突理論中最傑出最雄辯的人物不是別人,正是卡爾 。馬克思。所有的衝突論觀點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認為――社會從根本上說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他們把衝突看成是正常的,而不是反常的過程,並認為任何社會的現狀都蘊藏著萌發變遷的種子。馬克思說,階級衝突是引起社會變遷的原因,衝突使人們在相互作用中聯繫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