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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有沒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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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7-1-18 08: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前,北京市委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黨員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辦法》,今後,北京市副處以上(含副處)黨員領導幹部的婚姻變化要向組織報告。

  從1995年中央出台領導幹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以來,官員的「隱私」就越來越少。如今,婚變也被納入官員個人重要事項報告的範疇,其效果究竟如何還有待檢驗。
 

★南京:幹部婚變需上報 組織可干預「包二奶」:如果婚變是因幹部「包二奶」等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干預。
★財產申報,刀刃鋒利否:世界各國反腐經驗表明,領導幹部財產若不公開,廉政監督將是一句空話。而我國2001年推出的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一開始就面臨著諸多困境……

  

  官員「婚變」要報告組織

  從1995年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到2007年初中央決定將高官的「生活細節」納入反腐視野,十多年的時間裡,官員的個人「隱私」似乎是越來越少。
組織對領導幹部看得越來越緊

  2005年,南京市政府規定,幹部婚姻出現變化時要及時向組織進行書面報告,並清楚地彙報婚變的基本理由。如果婚變是因幹部包「小蜜」等引起的,組織上將視情況干預。

  2006年,中央修訂和完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婚姻變化情況被列入了上報範疇。

  2007年1月,北京市委常委會規定,今後北京市副處以上(含副處)黨員領導幹部的婚姻變化應當向組織申報。>>>

爭鳴:官員婚變申報制度意義何在

  婚姻變化情況被納入領導幹部個人重要事項報告的範疇,是否侵犯了官員個人的隱私權?這對於廉政監督又有多大的作用?

是否侵犯官員「隱私權」
  婚姻情況報告強調的是官員結婚、離婚、再婚結果的報告,如果不涉及結婚、離婚的原因和內部關係,就屬婚姻管理制度的範疇。因而不是干預婚姻自由,也就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能否考量官員個人婚姻道德
  有調查稱,在全國各地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婦」,相當多的幹部腐敗與「包二奶」有關。可見個人婚姻道德敗壞同貪污受賄等,已成為腐敗官員普遍存在的「共生」現象。

能否管得住官員「包二奶」
  官員如果能夠自律,他就不會「包二奶」;要是不能自律,包了「二奶」,又怎麼會愚蠢到向組織彙報?所謂婚變需要呈報組織的制度設計,既不具有實際針對性,也不具有實踐的可操作性。

官員還有哪些「私事」要報告組織

  十多年的時間裡,一個個申報制度的出台,官員的個人「隱私」似乎是越來越少。

官員個人收入要報告
  1995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官員申報個人工資、獎金、津貼等收入。
  無法反映官員真實的財產增量,無法反映腐敗官員的「灰色」和「黑色」收入。

官員個人事項要報告
  1997年1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報告本人、配偶和子女在房產、出國、婚喪喜慶、經營企業、違法犯罪等方面重大事項的情況。2006年,中央又對這一規定做了修訂和完善。

官員家庭財產要報告
  2000年12月,中央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並於2001年6月15日頒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

  針對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一開始就面臨著諸多困境。

官員無隱私與公眾知情權

  對於官員隱私的保護是最低程度的保護,這一國際慣例被稱為「官員無隱私」。然而,向組織報告制度並不等於公眾知情權。

官員無隱私是國際慣例
  官員權力的合理性來源於公眾的授權,公民不僅具有完全知悉官員公務行為的權利,而且還有知悉官員部分隱私的權利。而掌握官員包括財產、婚姻在內的所謂隱私,是公眾的知政權利,這是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

「向組織報告」不等於公民知情權
  官員的隱私,如果僅僅向組織報告,而不是向整個社會公開,就嚴重削弱了官員隱私的公共意義。官員隱私應向社會和公民公開,而不是僅僅由組織掌握。惟有公開,才能發揮官員隱私具有公共意義的積極效應。

「官員無隱私」

根據國際慣例,有兩種人的隱私權的行使是受到限制的:一是政府官員的隱私如果與社會公眾利益或政治生活發生衝突后,就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二是公眾人物的隱私如果為公眾感興趣或與其成就有密切關係,就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這就是通常所謂的「官員無隱私」和「公眾人物無隱私」。除此之外,普通人的隱私(包括違法記錄)則受法律的保護,新聞媒體不可隨意披露。否則就侵犯了違法者的隱私權。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行政、司法、立法部門之官員必須公開本人、配偶及受撫養子女的財產狀況,並按規定程序提交財產狀況的書面報告。

言 論
恩格斯: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繫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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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組織上的人,當然應該按組織的規定行事;
但是,即使這樣也不允許組織的規定超越法律之上。

如果是政府里的人,尤其是政府的官員的話,那麼這個
官員個人收入必須要向國民公開
官員個人事項必須要向國民公開
官員家庭財產必須要向國民公開

任何企圖躲開國民的視線、輿論的監督的
執政方式、反腐做法,都是不會有好結果的。
做不到的都要下台!

「官員無隱私」 ,只有私生活除外(同性戀、性慾狂、性無能,戀物癖等)。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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