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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簽署命令 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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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行行 發表於 2007-1-16 10: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簽署命令 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新華網北京1月15日電,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日前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新修訂的《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總結吸收國家和軍隊審計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堅持繼承與發展、權力與責任、原則性與操作性的有機統一,具有較強的時代性、針對性和適用性。《條例》的發布施行,對於進一步強化軍隊審計監督,維護軍隊財經秩序,提高軍事經濟效益,促進部隊全面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修訂的《條例》共8章58條,涵蓋了軍隊審計的各個方面,包括軍隊審計工作的原則、基本任務、領導體制、機構和人員、審計職責、審計職權、審計程序以及審計管理等。《條例》明確規定,軍隊審計工作遵循黨委領導、按級負責,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效率、保證質量的原則。各級審計部門對本單位黨委、首長和上一級審計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工作以上一級審計部門領導為主,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後勤(聯勤)機關領導。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黨委、首長在加強審計工作領導方面的責任,提出了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全面、規範和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要求,規定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從事審計或者財務工作的經歷。《條例》還規定,審計部門辦理審計事項有審計知情、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詢存款、保全證據、審計制止、處理處罰、審計建議、審計通報、提請協助等10項職權,並對審計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增加了審計項目、審計方式、審計承諾、審計回訪、審計質量責任制以及利用社會審計資源等新的內容。《條例》新增了「審計建設」一章,從審計隊伍建設、制度建設、手段建設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從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施行的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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