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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昭雪辜振甫「私生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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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2022 發表於 2007-1-4 05: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5年1月,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辭世。
  九泉之下的辜老沒想到,人間還有一個自稱為辜振甫私生女的張怡華和她65歲的母親鄧香妹,依然一唱一和,敲詐著辜家。
  鄧香妹自稱與辜老有過一段情,而鄧香妹的女兒張怡華一直以「落難公主」自居,更在媒體前哭喊「要爸爸」!
  「首先我向爸爸在天之靈行三鞠躬。父親節到了,爸爸!我以你為榮,我真的很愛你。」這是2005年8月父親節前夕,張怡華首度公開露面在記者會中的表現。她細彎的眉毛,清瘦的臉頰。秀氣的容顏,竟和辜老有幾分形似。
  記者會上,張怡華更是哭著說:「同樣是辜家的女兒,我住的是集體住宅,不像辜家其他子女住的是數億豪宅。十幾年來,看到別人光明正大地說自己的父親,而我卻不能向別人說我的父親就是辜振甫!也見不到面,這是我一生中最大的遺憾。」
  但一聲聲想認「爸爸」的深情呼喚,卻總在話外流露出對金錢和豪宅的嚮往。
  
  回顧敲詐事件的10年進程,不難發現辜家為了維護辜老的名譽,一直在「花錢消災」。
  鄧香妹第一次向辜家索討,是在1993年。當時正是第一次「汪辜會談」之後,兩岸交流實現歷史性突破,辜老聲望如日中天。處在歷史浪尖上的辜振甫,任何一點瑕疵都會讓他顏面無光。
  「汪辜會談」后,鄧香妹首次求見辜振甫,並要求辜老照顧其生活。對鄧香妹描述的事情,辜老回復說:「不記得有這回事」。辜老的兒子辜成允稱,為了讓父親全心投入兩岸事務而不致分心和有後顧之憂,他們商量后決定讓辜老女婿張安平付錢給鄧香妹。
  但拿到錢的鄧香妹並沒有就此罷休。1994年,鄧香妹首次聲稱自己的女兒張怡華是辜振甫的親骨肉,當時張怡華已經28歲。
  得知鄧香妹的要挾后,辜老一晚上都沒有睡好,還哭了一整夜。他說:「張怡華不是我的親生女兒!不能讓她們再恐嚇下去了!」
  辜成允委託的律師宋耀明說,當時為了鄧香妹母女要錢一事,辜老曾明確向家人說張怡華並非他的女兒。至於辜家過去為什麼會給錢,宋耀明說:「那是希望鄧香妹母女,不要動輒來鬧,損及辜老聲譽」。宋耀明表示,有一次鄧香妹母女索取6000萬元時,辜成允曾經很猶豫到底要不要給?雖然辜老親口說張怡華不是他的女兒,也表達不能再讓鄧香妹母女一再藉機勒索,但孝順的辜家子女,幾經考慮,最後還是決定給錢。

  然而,屢次得手的鄧香妹嘗到了甜頭。在此後的索錢過程中,她多次通知辜老下屬及家人,稱如不付錢將對外公布張怡華是辜的私生女。
  據前警政署長顏世錫回憶說,鄧香妹曾揚言要到辜家公司的股東會上鬧場,辜成允本著和為貴的態度,請顏世錫幫忙處理。顏世錫曾多次與鄧香妹母女對話。在雙方的協商中,鄧香妹同意以3900萬元達成協議,如果辜家願意出這筆錢,她就同意不會將張怡華身世公開,也不再就身世問題提任何要求。雙方就此簽署了同意書。
  但鄧香妹出爾反爾。1996年11月26日,她再次寫信給辜振甫索要1800萬元,還要求辜振甫幫張怡華安排工作,解決生活費及住房,若不答應,就要到婦聯會找辜振甫妻子辜嚴倬雲,並弔死在她面前。
  辜振甫長子辜啟允深恐父親名譽受損,於是將台北市內湖文德路的房屋過戶到鄧香妹母女名下。鄧香妹母女於是再次致信給辜振甫,表示張怡華不要求認養,但要另支付她們母女1500萬。此外,每月支付鄧香妹14萬元生活費,共計9年,每月支付張怡華6.5萬元生活費,共計20年,鄧香妹母女保證永不再騷擾。
  2004年3月,辜振甫病重期間,鄧香妹給辜振甫寄出恐嚇信,要求在辜振甫去世前「想辦法解決」,否則就用其他方法。辜家為保障辜振甫聲譽,再次同意交付總額6000萬元的詐款,分年兌現。

  2005年1月3日,辜振甫去世。3月,鄧香妹母女再施要挾,索要2億元。此時辜家子女再也無法容忍鄧香妹母女的恐嚇取財。
  5月18日,在雙方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辜振甫的家人和鄧香妹母女坐下來談判。辜家質疑張怡華不是辜老親生,要求驗DNA。
  8月25日,鄧香妹與張怡華在檢察官的要求下,完成口腔舌下黏膜的DNA取樣。11月,台灣「士林地檢署」根據DNA鑒定結果,確認自稱辜振甫非婚生女的張怡華並非辜振甫骨肉。
  對於這個結果,鄧香妹並不相信,要求開棺採取辜振甫的DNA,送「調查局」重新鑒定。對於鄧香妹的荒謬要求,專家分析說:依據目前的鑒定科技,交叉比對就能得到真實的結果,不必上演「開棺驗屍」的荒謬劇。
  11月2日,檢方以恐嚇取財罪起訴鄧香妹、張怡華母女。
  2006年10月18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鄧香妹因連續恐嚇取財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張怡華因恐嚇取財罪被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
  辜振甫的兒子辜成允拿到判決書後,於當天下午發表聲明說,辜家14年來遭到恐嚇,隨時擔心父親名譽受損的夢魘終於能告一段落了。
  (摘自《中國婦女》2006年第12期下 作者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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