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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視界定「公共利益」爭論背後的公眾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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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2-28 09: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備受矚目的物權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此會議進行第七次審議,從2002年物權法草案提請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到今年10月,4年間進行了6次審議,由此創下我國法律草案審議次數之最。本月底,物權法草案有望提請明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12月25日《中國青年報》)。

其實從社會立場講,物權法草案創下我國法律草案審議次數之最的記錄,應該說期間所反映出的爭論範圍之廣,以及參與人數之多,不僅對物權法草案自身的完善具有相當意義,並且對社會民主政治的推進同時也有著深遠的社會影響。所以,這肯定是一件大好事。

但想說的是,人們只要對物權法草案爭論稍加回顧就能發現,期間除有對某位大學教授的「一封信」與一些具體條款爭議外,其中還佔有爭論很大份量的一個話題就是,草案有條款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集體和公民財產可以徵用,但要予以合理補償。因此,是否應當在物權法草案中對「公共利益」予以界定,也成了引起社會關注與爭論的一個重要話題。雖然,這個話題最後沒被列入物權法草案。然對「公共利益」爭論背後的社會民意予以關注與重視,仍然應該是一個具有社會含意的重要話題。

對此,如果暫且按下具體的立法問題不談,僅從主張對「公共利益」予以界定的社會公眾立場看,顯然人們很容易的可以從中捉摸出一種「主張」的社會心態,即社會有不少人認為,如果不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那或許有一些地方政府會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對集體與公民私人財產實施侵害,而實際目的卻是為了部門與地方政府私利。而以已有的社會事實與權力監督的現實狀況看,社會公眾的如此擔心,人們不但可以從已有的徵用農村土地和城市動拆遷中得到證明,並且從權力運作程序角度講,或許在以後相當一段時間內也肯定難以消除。

所以在這社會條件下,顯然有二個社會問題有待重視,一是,如何在物權法草案得到正式通過成為法律后,具體以什麼約束制度以防止或減少以「公共利益」名義出現的侵權事件;二是,如何對現有立法草案制度中的起草權予以一定的改革,以減少部門通過對立法起草權的主導來謀取私利的尋租機會,並藉此提高現有立法程序的公信度。

因此筆者認為,面對物權法草案與其它法律立法過程中的社會爭論,國家相關部門應從政治文明建設高度,努力正確了解社會公眾對社會公共管理事務的訴求,並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推進位度進步。應當說,這就是物權法草案與其它一些法律草案立法過程中的爭論,所留給社會、且應予以重視的重要社會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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