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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違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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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5: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10525/589581.htm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XX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XXX

根據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標準http://www.fmprc.gov.cn/chn/ziliao/wjs/2159/t9004.htm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

第十二條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違憲條例,它剝奪了最高法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力,甚至中國公民的生命!

實例 孫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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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的家 發表於 2006-7-28 15:46 | 只看該作者
[QUOTE=求真務實]第十二條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是違憲條例,它剝奪了最高法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應有的權力,甚至中國公民的生命!

實例 孫志剛[/QUOTE]

請問求真務實,你若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然後我是不是也有權享受「選擇你家住」的權利和自由呢?

拜託不要斷章取義的引用法律!我所舉的例子儼然就是符合你所舉的那一條法律的,但你是不是同意「它是合法」的呢?如果你同意,請你把你的住址告訴大家吧,大家會合法的去你家享受「權利」和「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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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6:15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你不懂法律,你可以提出實例"你可以有居住別人家裡"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ent_698226.htm

第十二條 一、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是國際性公約,如果你住在美國,你能侵犯私人財產嗎? 你敢去某個人家裡說"我可以佔住你家嗎? 回答你的只有槍子! 你就別笑死人咯, 用這些來回復我提出的法規, 如你想反駁,請你提出適合的------------法規!
"在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跟作為私人財產的"家" 是不同的概念! 但同樣在法律條文中,憲法里受到保護! 不懂,就不要裝懂.

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無知不是你的錯, 只是你的DNA 出錯而已!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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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的家 發表於 2006-7-28 16:23 | 只看該作者
"在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跟作為私人財產的"家" 是不同的概念!


OK,我修改我的例子:請問求真務實,你若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然後我是不是也有權享受「選擇你所在位置作為我的住所」的權利和自由呢?

哈哈!求真務實,請繼續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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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6:35 | 只看該作者
[QUOTE=蝸牛的家]OK,我修改我的例子:請問求真務實,你若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上,然後我是不是也有權享受「選擇你所在位置作為我的住所」的權利和自由呢?

哈哈!求真務實,請繼續修改吧……[/QUOTE]

原來你的DNA 出了錯,直接影響了你的眼睛和大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gqb.gov.cn/node2/node ... robject7ai1273.html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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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的家 發表於 2006-7-28 16:35 | 只看該作者
哦,也就是說,不能僅僅憑對憲法的某一條[COLOR="Red"]斷章取義[/COLOR]來確定某一種說法或某一種法例是否違憲嘍?

是這個意思嗎?求真務實?

多謝指點[:447:]

不過,罵人不違憲,卻顯示出你的人格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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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6:45 | 只看該作者
[QUOTE=蝸牛的家]哦,也就是說,不能僅僅憑對憲法的某一條斷章取義來確定某一種說法或某一種法例是否違憲嘍?

是這個意思嗎?求真務實?

多謝指點[:447:]

不過,罵人不違憲,卻顯示出你的人格有問題呢...[/QUOTE]

憲法序言的說明已經說得很清楚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憲法更在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的條文里規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我哪裡罵人了? 如果你真的是要互相學習的,你就應提問時禮貌些,看看你自己的發言吧,你不禮貌,就不要要求別人禮待你.

怎樣? 你的DNA 出錯,又影響了你的眼睛和大腦,看不到和理解不到中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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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8 16:49 | 只看該作者
[QUOTE=求真務實]怎樣? 你的DNA 出錯,又影響了你的眼睛和大腦,看不到和理解不到中文的意思?![/QUOTE]
用侮辱人的語言顯示不出你的真才實學,對女士的態度卻表明了你的人格和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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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8 16:51 | 只看該作者
建議蝸牛的家:

和不可理喻的人,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對雙方有利的探討,就沒有必要繼續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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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28 16:56 | 只看該作者
之所以會對前幾天有關「違憲」問題的討論感到失望,是因為樓主你即沒有認真閱讀「憲法」,又不善於推理思考,所長的,只是「堆積」一些東東「,不斷地重複已被證實站不住腳的老話,或者不停地引入新的話題。

千萬不要對我說你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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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6:57 | 只看該作者
請一滴水說明我如何侮辱人?!

我只是作出醫學方面的推想而已, 請看清我用的是問號! 我關心人也是錯?!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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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28 17:02 | 只看該作者
[QUOTE=一滴水91]之所以會對前幾天有關「違憲」問題的討論感到失望,是因為樓主你即沒有認真閱讀「憲法」,又不善於推理思考,所長的,只是「堆積」一些東東「,不斷地重複已被證實站不住腳的老話,或者不停地引入新的話題。

...[/QUOTE]

這是你的論點,期待你的論證!

我引用的法規條文,請你也引用法規條文反駁.

我不懂法,才發帖歡迎大家依法如實反駁批評,你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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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30 08:06 | 只看該作者
2004年第22期(總155期) > 論語 > 正文  
  暫住證的中國式『幽默』   
   
  2004年09月06日 11:17 字體:大 中 小
  人的自由流動,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要建立"好的市場經濟",對暫住證制度需要進一步的思考與商榷。

如果遵紀守法,夫妻只能"暫住"一起

暫住證制度令行禁止起來,簡直就是讓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如果遵紀守法,就會出現夫妻只能"暫住"在一起的咄咄怪事。在廣東省南海市的和順鎮政府網,其在線諮詢對"跟外省女孩結婚,她在廣州居住需要辦理暫住證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只有非常乾脆的四個字:"當然要辦。"

這當然不是和順鎮政府的旨意,而是照章辦事的產物。

現行的戶籍管制意味著,如果身份農民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或者是山東女嫁了個湖南郎,倘若他們一輩子都沒有能把戶口遷移到一起,那麼只能白頭偕老地"暫住"在一起!

按照《暫住證申領辦法》,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至於最多能夠延長多少年,並沒有說明。當然,至於可否暫住,暫住多長時間,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牢牢地攥在行政機關手裡。一個公民可以在北京或者上海"暫住"二十年或者一輩子,如果沒有恩准,就是一年零一天都不行。由於暫住證實行的不是備案登記制,而是許可制,因此,哪怕一天也不讓你呆,也是在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

所謂的常住暫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願沒有關係,而是在法律的規定下對公民人身的強制--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比如說,張三大學畢業後分到了南京工作,儘管此後在南京只生活了哪怕只有一個月,法律就認定他是南京的"常住人口",而他隨後在北京的一家私營企業連續工作了8年,法律卻認定他是北京的"暫住人口",他再不想"暫住"也只能是"暫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麼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

95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麼"暫住證"之類的東西。

因為遵照民國三年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身份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因為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定(修正)》的要求,"《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外來人員就業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如今,曾經被稱為"收容遣送"的那個稱呼是不會再用了,但是"責令限期離京"之類的驅逐出境卻不是不可以。

暫住證背後的"政治經濟學"

在2002年之前,辦理下來暫住證所需費用,可不是一筆小錢。2001年流動人口大約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者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那麼多年一共收取了多少費用,並沒有公之於眾。既然後來認為這筆收費不合理,那麼收去的錢哪裡去了?

那些進城身份農民原來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滿懷著希望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證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當年僅僅辦一個暫住證就得188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著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尊處優,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麼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倒也罷了,為什麼還要雪上加霜啊?

當然,暫住證除了社會隔離的功能之外,也能夠用來尋租索貢。比如在常住戶口和暫住之間設立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可以享受到不同的待遇,這樣,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個人為了孩子上學等等,都可能去爭取這樣的有限名額,當然相對於需求來說,供給是非常稀缺的,因此戶口的"多軌制"就人為地製造了一個戶口市場。這樣,在種種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權能生財"的把戲,使把持戶口管理的部門能夠肥水長流;再比如,直接或者變相地賣戶口,如果賣一億人次的戶口,哪怕以一個戶口四千元計,也是四千個億。

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就規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

在1998年前的印度尼西亞一直存在"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我們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那意味著對中國移民的隔離和歧視。可是,我們想過沒有,當中國的城市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時,又意味著什麼?

既然只能暫住,他們就隨時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驅逐出城。在全國許多城市都設置這類的歧視性政策時,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國就像垃圾一樣被清理來清理去。這意味著他們只能蟄居於自己不願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擔,而不能去尋求希望之光。
這一切本來早該結束了,但是包括暫住證制度在內的戶籍管制要壽終正寢,卻還任重道遠。

暫住證制度本身合法嗎?

1995年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一條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1954年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居住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際上是剝奪了公民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這就意味著,《暫住證申領辦法》所依靠的根據,是一個當年在違憲基礎上制定的條例。用當年的一句流行話來說,根不正,苗不紅。

退一步說,1995年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只不過是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充其量只能算是個行政規章。但它的內容卻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相關基本權利。比如說,要求暫住人在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暫住證,就等於是限制公民的擇業自由、營業自由,至於一個"等"字,要等到什麼範圍,只有天知道界限在哪裡。再比如說,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可以吊銷、收繳暫住證等規定,就直接是針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了。

現行《立法法》規定,有關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而且不能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這也就是說,公安行政機關制定《暫住證申領辦法》是不折不扣的僭越,自然就談不上合法性了。不能不提的是,《暫住證申領辦法》是1995年6月2日發布實施的,《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為什麼兩者居然能夠相安無事呢?貓養是養了,可老鼠仍然安然自得。

姑且先假設部委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暫住證申領辦法》,而且《戶口登記條例》也不存在違憲問題,是不是《暫住證申領辦法》就沒有問題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的原文:"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這裡有二點是很清楚的,一是沒有要求辦理暫住證;二是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不辦理暫住登記。

而按照《暫住證申領辦法》的規定,"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的暫住證明",這意味著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的其他鄉鎮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都必須辦理暫住證。而這是直接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唱反調。當然,還應該指出的是,《暫住證申領辦法》要求辦理暫住證本身就是行政部門擅做主張。

這還只是現象,其實質則意味著行政機關擁有自己授權自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這是一種行政專制。

根據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這就是說,除了公安部自己以外,就只有國務院可以改變或者撤消《暫住證申領辦法》。如果哪位公民認為《暫住證申領辦法》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嫌因而提起訴訟,將沒有一點勝訴的可能。因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訴訟。這等於在制度上承認了行政機關既可是規定的制定者,又是規定的執行者,還是自己制定的規定適當與否的裁判員。可謂三位一體。

雖然現行的憲法沒有再寫進居住和遷徙的自由,但是並不等於說公民就沒有這項基本人權。而且中國政府簽署並批准了《世界人權宣言》,而那裡面是寫有遷徙自由的。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懷好意的人才會認為,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為了做給國際社會看的,而不是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暫住證制度該休矣!

我真誠地盼望,每一個公民都能夠在自己祖國的土地上,在自由和平等中掙自己的麵包。
   
作者: 主筆 黃鐘  

http://www.phoenixtv.com/phoenix ... 040906/4341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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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trip 發表於 2006-7-30 15:37 | 只看該作者
羨慕你那種單純的思考,只是顯得簡單,還有點蠻橫。你的帖子就不讀了,沒有什麼內容,浪費時間
做個冷靜的思考者,積極的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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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30 15:55 | 只看該作者
[QUOTE=joytrip]羨慕你那種單純的思考,只是顯得簡單,還有點蠻橫。你的帖子就不讀了,沒有什麼內容,浪費時間[/QUOTE]

呵呵! 果然! 你的回帖質量真,真.高! 羨慕你,你真有本事哦!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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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trip 發表於 2006-7-30 15:56 | 只看該作者
[QUOTE=求真務實]呵呵! 果然! 你的回帖質量真,真.高! 羨慕你,你真有本事哦! [:444:]...[/QUOTE]
多謝你的大實話。
做個冷靜的思考者,積極的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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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求真務實 發表於 2006-7-30 16:04 | 只看該作者
[QUOTE=joytrip]多謝你的大實話。[/QUOTE]

不用謝!
你無需依法如實反駁,只要你自我感覺良好就行!
你的回帖質量真的是很高的! 這是倍可親論壇公認的,事實就擺在眼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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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trip 發表於 2006-7-30 17:36 | 只看該作者
唉,[B][U][COLOR="Red"]依法[/COLOR][/U][/B]。。。樓上的,你這個大帽子一扣,我確實覺得我是個法盲,因為無知者往往聲音最大!!!!

不過還是要向你道一聲辛苦。這麼孜孜不倦的幹活,不容易啊。

問點私人問題(不知違不違法),你這麼孜孜不倦的上網發帖,有沒有工資?發帖量多了是不是有獎金?如果辯論勝利了,是不是有特殊補貼?我這個人追求太低了,呵呵,只想掙點錢。另外,你們還招人嗎?給你推薦兩個,隨便寫兩句就比你強10倍。但這樣要是影響你的生計,那就算了,雖然你的貼質量次一點,可也得讓人混口飯吃嘛!寫到這,你是不是開始感覺國有企業還是蠻有魅力的:雖然在哪裡工資低點,但幹活次點也沒壓力。

不過要沒工資和獎金那也太虧了一點,太可憐了,值得人同情。

哦,對了,本人孤陋寡聞,暫時還沒有發現上面這些問題有違法的地方。這很重要,但如果你覺得[B][U][COLOR="red"]依法[/COLOR][/U][/B]上述問題違法,那就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用回答了。
做個冷靜的思考者,積極的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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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91 發表於 2006-7-30 17:43 | 只看該作者
[QUOTE=joytrip]羨慕你那種單純的思考,只是顯得簡單,還有點蠻橫。你的帖子就不讀了,沒有什麼內容,浪費時間[/QUOTE]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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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濤 發表於 2006-7-30 22:55 | 只看該作者
[QUOTE=joytrip]唉,[B][U][COLOR="Red"]依法[/COLOR][/U][/B]。。。樓上的,你這個大帽子一扣,我確實覺得我是個法盲,因為無知者往往聲音最大!!!!

不過還是要向你道一聲辛苦。這麼...[/QUOTE]
哈哈。還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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