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農民合作:客觀必然性、主觀選擇性與國家介入

[複製鏈接]

3340

主題

4210

帖子

5895

積分

有過貢獻的斑竹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3Rank: 3

積分
589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2-18 1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羅興佐在其新著《治水:國家介入與農民合作》中以「國家、計劃/市場、村莊」為分析框架,把建國以來的歷史分為建國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稅費改革后三個階段,在對大量實證資料進行引用分析的基礎之上圍繞鄉村社會中的治水問題展開論述。作者在字裡行間對農民合作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關注,對造成中西部地區農民合作能力的缺失機制進行了深度分析,有助於我們加深對農民的原子化狀態及其形成機理的認識。從中我們看到農民在治水問題上存在合作的客觀必然性,合作在理論上應該成為農民基於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下的必然性選擇,但是「經濟人」假設狀態中的理性農民卻作出了「不合作」的抉擇,以致出現了普遍的「囚徒困境」現象。探明造成這一「經濟人」理性選擇悖論出現的潛在的社會基礎性因素有助於我們加強對農民合作能力建設的認識,也有助於推動當前在全國各地新農村建設運動中出現的新一輪農民自願的合作化實驗。

農民合作:客觀必然性

作者在文中對建國以來中國農村水利建設的歷史進行了梳理,以湖北荊門地區五個村莊的治水經歷為案例,深入地分析了在國家退出鄉村水利供給領域之後,農村的水利設施建設在市場化改革中面臨著前不能進后不能退的窘局,闡明了在一個傳統觀念缺失,社會結構單一的缺乏記憶與缺乏分層的小農經濟社會裡,即使存在著明顯的比較效益,存在著農戶合作的客觀的必然性,也仍然不能以互助合作的辦法解決合作的難題,最後留給農戶的是慘痛的教訓和巨大的損失。

湖北荊門地區農作物以水稻種植為主,需水量非常大。建國以後,國家通過集權式動員體制,以人民公社為組織制度的基礎,通過強大的社會動員力量和相當大數量的資金投入,與地方政府以及當地農民一起興修了完善的水利灌溉工程,有效的解決了當地的水資源的供求問題。改革開放以後,農村開始普遍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以戶為單位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與收益權。但是,伴隨這個過程的是國家權力開始退出鄉村社會,進而退出或者縮減了諸多對公共品、准公共品建設的投資,將這些領域一步步的推向市場,轉變成商業化經營。這樣,農民就必須要以戶為單位來與轉制后的事業性單位打交道以解決必要的生產需求。以荊門五村莊的治水情況為例,在稅費改革之前,村兩委作為合法的村級組織充當了單個農戶與泵站之間的組織承接載體,它們在對農民收取農業稅的同時也向農民徵收了統籌生產費。這部分專項費用由村兩委負責轉交給泵站,泵站則在乾旱季節為農民供水。

稅費改革以後,上級政府嚴令禁止鄉鎮及村級政權組織向農民徵收各種費用,村兩委也就喪失了向農民徵收統籌生產費的合法性,改為「一事一議」的民主協商制。在這個過程中,農民就獲得了與村幹部的談判權,農民是否交納用水必需的水電費都必須基於農民自身的意願。由於農村水利供給具有典型的准公共品的性質,農戶難免產生搭便車的投機心理,他們就通過各種手段逃避交費行為。針對這種狀況的出現,缺乏足夠權威的村兩委再也不能將單家獨戶的農民給組織起來,農業生產開始面臨困境。

從「經濟人」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農民對水的需求是必然的,否則就可能面臨減產甚至絕收的局面;另一方面單個農戶沒有辦法與泵站形成對接,而泵站為維持自身運轉在沒有收到最低限度的水電費用的時候,沒有可能為農戶供水。這樣,農民就產生了共同的利益連接紐帶,相互的互助合作就成為避免損失的必然性選擇。然而結果恰恰與此相反,理性的農民以不合作代替了合作。這從書中介紹的下面這個案例就可以看出來:

2004年,泵站開始進行轉制,新賀、賀集兩村以灌區所在村民小組為限,成立泵站管理委員會。凡是願意按每畝10元交納泵站日常維護費用的村民小組都可以推選一個村民參加委員會的管理工作。在需要抽水灌溉時,凡是交納會費的村民小組都可以以成本價用水,凡是沒有參加管委會的村民小組如需水則必須按市場價結算。成本價主要是支付水電費,每小時約80元,而市場價至少也要200多元,是抽水電費的3倍多。只算電費,用新賀泵站抽水,就極其低廉,比農戶從自家田邊的機井抽水所用電費還少。即使如此,農民依然沒有就此問題達成合作協議。

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農民有合作的需求卻沒有合作的行動呢?

農民合作:主觀選擇性

從上面的敘述可以看出,農民合作肯定可以節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理性的農民不可能看不出其中的好處。但如何解釋這種客觀需求與主觀判斷碰撞中產生的農民的「非理性行為」呢,作者在文中對農民的這一理性選擇悖論潛在原因進行了挖掘。

人們在打麻將的時候有一個典型的心理特徵:「盯著上家,防著下家」。這也很能說明農民的合作能力欠缺問題。因為他們在打麻將的時候並沒有把全部精力用在自己手中牌的輸贏問題上,而是「算計」鄰家的得失上了。荊門地區的農民在治水的問題上也懷著類似的心理來計算得失,並以此作出自己的理性選擇。對於農民這種選擇,①賀雪峰認為,在行動中,農民不是根據自己實際能夠得到的好處來計算得失,而是根據與周圍人的收益比較,來權衡自己的行動,不在乎自身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於其他人其他人不能白白的從自己的行動中得到額外的好處,農民的這種心理構成了他們特殊的公正觀念。②吳理財則認為:農民的這種特殊觀念以及看似不合理的行為選擇,看起來是不符合「經濟人」的理性思維邏輯的。但我們卻不能因此而譏笑農民是愚蠢的,是非理性的。相反,它更多的是農民一種正常的理性反映。在很大程度上,農民就是以承擔這種極具反差的「損失」來懲罰其他村民的搭便車行為,以此來維護村莊共同體的公正。如果第一次由大家分攤了水費,那麼就是在一定意義上鼓勵了少數村民的搭便車行為,以後就更加難以克服。

依此來看,農民的選擇就具有了相對的合理性。正是農民這種特殊的公正觀使農民的「非理性心理」滋長,在無法克服其他人的搭便車行為時做出來了多方共輸的選擇,造成了在公共品、准公共品的維護與利用中農民的主客觀「理性選擇悖論」。

不過,我們還應該注意到,除了農民的經濟理性外,導致現階段農民合作能力低下的原因還在於村落共同價值認同的缺失,民間輿論壓力的解體,信任與契約制度的不完善等。所以,提高農民合作能力不是單純的經濟行為所能解決的,需要深層次的努力。

農民合作:國家介入

在傳統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方式,以強有力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層面的因素為介入手段取得了中國治水史上最偉大的成就,使中國將近一半的農田實現了旱澇保收。改革開放以後,一方面國家政權逐步退出鄉村政治,代之以村民自治;一方面將大型水利等具有公共品、准公共品性質的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利用推向市場,進行市場化趨向的改革。在基層政權能夠合法收入農業稅以及必要的統籌生產費的時代,村兩委在治水工作中發揮了異常重要的組織載體作用。一旦到了后稅費時代,村兩委的組織功能就慢慢喪失了。相當大數量的傳統的村落社會再找不到具有超脫於各個農戶基礎上的個人權威與組織權威出現,一盤散沙的農民只能獨自面對市場的挑戰。於是,在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雙重困境下,農民只能「獨嘗苦酒」。

目前,國家財政加大了對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以國家投資與農民自籌相結合的方式展開了面向農村的「六小工程」建設,具有濃厚的誘導型制度變遷的因素考慮。但實際中,國家投資資金存在極大的流失可能性,農民自籌往往也難以在基層展開,甚至農民連義務工也不願投入,這就使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困難遠遠超出制度設計者的想象。

湖北荊門的五個村莊是在有外在資本無償投入的前提下,展開當地泵站的轉制實驗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擔了類似於國家投資的角色,但這種「誘導」並沒有帶來農民的積極性參與。這就說明單純的國家投資戰略並不一定能夠解決農村中的實際的公共品與准公共品供給問題。僅就目前的新農村建設而言,國家介入是必需的,而且這種介入不能僅僅是有限的物質資金投入,重要的是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包括原有鄉村組織,也包括農民自願成立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建設,從而恢復和重建村莊層面的組織載體。此外,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還必須關注村莊社會性和文化性建設,為經濟性建設的順利推進提供必要的基礎保障。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3 18:01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