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8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718名各界人士就《物權法(草案)》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複製鏈接]

25

主題

46

帖子

25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maming 發表於 2006-12-12 02: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http://www4./forums/politics/messages/1536596.html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

關於第六次審議后的《物權法(草案)》仍在五個重大原則問題上違反憲法,必須認真修改的意見

吳邦國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各位常委,並報胡錦濤總書記及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物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到目前為止已經進行了六次審議。從媒體報導的修改要點看,我們認為,經過六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較前有了一些改進,如寫明了立法的根據和目的,增加了關於保護國有資產、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及宅基地使用問題的具體規定,等等。我們對此是贊成和歡迎的。但令人深感遺憾的是,現在的草案仍然在五個重大原則問題上違反憲法,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廣大人民群眾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要求。現將我們的意見直陳如下,請研究採納;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教。

一、關於物權立法的基本原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財產制度(物權屬於財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如下規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經過第六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關於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有如下三條(據2006年10月30日《人民日報》):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係。」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就草案的這三條與憲法的有關規定相對照,可以看出,一方面,把憲法第六條關於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請注意:草案第一條中「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概念表述不確,應依憲法的規定更正)和憲法第十五條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定寫入草案,作為立法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未加任何說明就公然廢棄了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一表述我國社會主義物權本質特徵的核心條文;同樣,也未加任何說明公然廢棄了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範私有財產的極為重要的條文,從而模糊了應予保護的私有財產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閹割了憲法中這一重要條文的立法精神,為非法私有財產尋求保護提供了方便條件(詳見第四個、第五個問題)。由於憲法規範財產權利的核心條款的第十二條內容被廢棄和第十三條立法精神被閹割,那麼草案規定的立法根據(法源)就化為烏有,草案規定的立法目的也就失去了根本的保證,整部草案實際上就失去了應有的立法根據和憲法基礎。

與此同時,草案另行提出了一個「平等主體」即所謂「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其理由是:「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能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這是一種偷換概念的說法。眾所周知,凡是合法的財產在市場交換中應當受到平等保護,其權利主體當然是處於平等地位的,對於這個原則沒有任何人反對。而問題卻在於:是否一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統統都要進入市場去進行「公平競爭」呢?難道國家的軍事機關、權力(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其財產並不進入市場的情況下也是「市場主體」嗎?十分明顯,這是把「物權主體」的概念偷換為「市場主體」,從而通過這種荒謬的邏輯得出「平等保護」的結論,其用意是很明顯的。早在2003、2004年討論修改憲法的時候,不是有人就提出過或者增加「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或者廢除「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文,從而使私有財產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平起平坐」嗎?但這些提議都未被國家權力機關採納。那麼,在今天,是不是有人企圖通過物權法的制定,達到他們在修改憲法中未能達到的目的呢?難道這些人所堅持的國家、集體與私人的財產權 「地位平等、權利平等」,不是明顯地同憲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相抵觸嗎?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必須遵循和體現憲法,這是草案必須修改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問題。

二、關於國有財產所有權由誰行使的問題

國有財產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艱苦奮鬥、辛勤勞動、甘於奉獻所創造的寶貴財富,是無數勞動人民的血汗換來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物質基礎,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重要的物權基礎所在。對於國有財產的所有權,應當遵循憲法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來行使。這是防止國有財產流失的根本保證。

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多項職權,其中規定國務院在財政經濟方面的職權是:「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十分明顯,遵照憲法,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無權取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去行使國家權力的,而國家財產所有權乃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還需要提及的是,即使在西方大多數國家,處分國有財產也必須經過議會的辯論、表決。何況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為什麼這麼重大的原則問題可以不經過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呢?

但是,草案第五十四條卻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這些都是違反憲法的,必須予以修改。

草案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又分別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都有所謂「依法處分」國有財產之權,這更是嚴重違反憲法的。

一個時期以來,由政府、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某些機關、事業、企業自行決定處分國有財產,出售國有企業,已成為國有財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後果極其嚴重。廣大人民群眾迫切要求改變這種違反憲法的做法。草案的上述規定,將這種行為合法化,從而為某些人繼續侵吞國有財產,進一步削弱憲法規定的作為「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的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進一步削弱憲法規定的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大開方便之門,對此,必須加以糾正。


三、關於集體所有財產如何保護、如何有助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問題

廣大農民群眾迫切要求遵照憲法,切實保護農民自願組成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不限於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權。

憲法第八條規定有:「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但是,草案未加任何說明就公然廢棄了憲法第八條中的上述規定。這樣,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的財產權,包括多年以來一直堅持集體經營並獲得良好業績的華西村、南街村、竇店等幾千個農村合作社在內的財產,都得不到物權法的保護。這難道不是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背道而馳嗎?不是同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主體地位的要求南轅北轍嗎?

四、關於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如何保護的問題

草案中對於保護私有財產,作了許多細緻的具體規定,這是必要的。但所有這些規定,都必須以劃清合法私有財產與非法私有財產的界限為前提。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物權法中遵循和體現憲法的這些規定,是符合包括一切愛國守法的私營企業主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要求的。

但是,在草案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及其它有關條文中,在「私有財產」、「私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之前,卻沒有了「合法的」 這一表示物權重要屬性的定語,這就容易使非法佔有財產的人鑽空子,給某些人把非法佔有的財產以投資合法企業的方式達到合法化的目的提供便利條件。這樣的條文,不僅對國內的私人財產不分合法非法,而且對到中國來的國外的私人財產也可以不分合法非法,就不能為稽查和打擊走私、販毒、地下金融等非法活動提供法律保障。對此,必須遵循憲法加以糾正。

五、關於已被侵佔的財產如何追討、如何防止把非法侵佔的財產合法化的問題

這些年來,國家和集體財產大量流失;同時,廣大人民群眾,在房屋拆遷、徵用土地和勞動報酬的取得等方面的基本財產權利,也往往受到嚴重侵犯。他們迫切要求和殷切希望,物權法嚴格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為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為追討流失的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草案對此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於公共財產的追討時間是否要受限制?

根據憲法第十二條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物權法中應當規定:對於侵犯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責任追究不受時間限制。既然草案廢棄了憲法第十二條,也就不會有這一規定。我們認為,必須把它明確寫入物權法,否則,就會使那些侵吞公共財產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之後將非法佔有的公共財產變為合法的私有財產,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就自然免除。這對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極其有害的。

(二)向誰追討?被侵佔的財產已被轉讓的如何防止受讓人以種種借口把這些財產變為合法佔有?

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雖然原則上規定了「無處分權人」(如擅自賣掉國企財產的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同時又規定:符合下列四種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3)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4)轉讓合同有效。

十分明顯,有了這些條款,原本屬於公共財產的受讓人中的任何人,包括犯罪分子都可以「即時取得」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因為犯罪分子可以說自己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也可以聲稱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的(實際上是很低的價格);還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進行登記,不需要登記的也已經「交付」進了他們自己的腰包。所有這些,都使國家無權追回已經流失的國有財產。草案中還把「轉讓合同有效」作為不能追回財產的條件之一。請問:既然無處分權人對某項財產沒有處分權,那麼,他處分這項財產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他所簽訂的轉讓合同怎麼可能還是「有效合同」呢?這難道還不是把違法行為合法化嗎?

即時取得制度(又稱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將動產不法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就是說他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是不法轉讓),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的一種制度。但是,在我國根據憲法第十二條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對於公共財產是不適用即時取得制度的!

(三)關於已經流失的公共財產應否追討(或賠償損失),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明確劃分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的界限,還是按照「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來劃分界限,為公共財產的追討設置障礙?

草案有關條文迴避了佔有的合法性與非法性的區別,僅僅一般地規定:「佔有,包括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第二百五十九條);「無權佔有,包括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第二百六十二條),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原則。什麼是「無權佔有」?無權佔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的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指用貪污、受賄、欺詐、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手段竊取的財產的佔有。什麼是「善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誤信其有佔有某項財產的權利,且無懷疑而進行的佔有。可是,在實際上,侵佔公共財產的犯罪分子(包括所有的貪污腐敗分子),難道不是都自稱「相信」並且是從來也不「懷疑」他佔有公共財產的權利的嗎?這些規定為犯罪分子製造借口提供了方便。

據此,草案的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必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必須刪除。

綜上所述,經過第六次審議修改後的《物權法(草案)》仍然存在著嚴重違反憲法的原則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它廢棄了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第八條(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有關規定;違反了憲法第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和一百零五條(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與執行機關職權的界限)的有關規定;閹割了憲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劃清合法私有財產與非法私有財產的界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界限);從而在根本上架空了憲法第六條(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不管其主觀意圖如何,這樣的草案如獲通過,它在客觀上就不可能為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起到維護和保障作用,而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鑒於上述情況,我們強烈要求:在 200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第七次審議中,應當嚴肅認真地、全面準確地根據憲法規定,糾正所有違反憲法的條文。這樣做,必將會得到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所有愛國守法的私營企業主的贊同和支持。如果不是對草案中違反憲法的條文作認真地修改,而是草率地通過一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違反憲法的《物權法(草案)》,那將是對憲法第五條關於「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這一莊嚴規定的公然違反!

物權法事關全國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事關國家的前途和命運,而《物權法(草案)》存在的問題又如此嚴重,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為了真正做到「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延長《物權法(草案)》的審議時間就是非常必要的。在延長審議期間,應當繼續傾聽各方意見,開展廣泛的討論。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第六次審議修改後的草案全文,並對其中的重大問題向社會公眾作出說明。其中包括:為什麼不把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寫入草案?為什麼不按憲法規定把保護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寫入草案?為什麼把本應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國家財產所有權,交給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甚至事業、企業單位去行使,從而為國有資產的繼續流失開啟門路?為什麼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為什麼對於流失的公共財產,在追訴時間、追訴對象和判斷應否追討等問題上,為非法侵佔公共財產的人留下那麼多的可乘之隙?

在作出上述說明之後,應當在全國廣大幹部和人民群眾中,充分發揚民主,廣泛開展討論;並在媒體上充分發表不同的意見,經過反覆討論以後,人大常委會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逐步把各種不同的意見統一到我國憲法上來。
同時,為了防止國有財產繼續大量流失和加強廉政建設,我們還強烈呼籲:儘快制定《國有財產法》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和公布法》!

25

主題

46

帖子

25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5
沙發
 樓主| maming 發表於 2006-12-12 02:19 | 只看該作者
胡錦濤主席上任伊始,就帶領中央政治局全體委員學習憲法,強調依法治國;吳邦國委員長曾多次強調要遵循憲法辦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位委員肩負著代表人民意志、捍衛和落實憲法的神聖職責。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歷史關頭,面對複雜的情況和各種不同意見,我們殷切希望在你們的領導和主持下,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正確抉擇,制定出一部全面遵循和準確體現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物權法。

2006年12月9日

簽名的公民:
教授、學者和其他知識分子,共100名:鞏獻田(北京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楊曉青(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左大培(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徐 飛(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趙光武(北京大學教授)丁 冰(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孫學文(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張帆(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愛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黨委副書記)張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胡代光(北京大學資深教授)馬藹乃(女,北京大學教授,博導)王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吳秉元(鐵道部黨校教授)李定凱(請華大學教授)宋朝龍(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楊榮(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先漢(北京大學教授)李少軍(北京大學副教授)余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苗東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彭才棟(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布春城(中國科學院)蔡仲德(同濟大學教授、原黨委副書記)王洪明(企業法律顧問)顧凌英(女,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研究員)肖衍慶(北京日報高級編輯)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萬福義、吳健、肖雲、謝世榮、肖一平、楊聖清、周文琪、何祚康、歐陽默、譚乃彰、王儒化;山西大學教授:梁展東 崔繁芝、王承亮、徐志明、徐 超、顧植;雷忠勤(山西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 荻 (女,教授)、房其潔 (女,主任醫師)唐盛蘭(女,山西藝術學院副教授)何美琴(女,副教授)賈心兒(研究員)張培民(航天部高級工程師)高海明(工程師)郁秀華(工程師)張書明(工程師)程雲龍(工程師)周德銑(女,軍區總醫院主治醫師)王淑貞(女,故宮博物院醫生)朱亞慧(女、北大醫學部)於成林(醫生)徐楓(高級經濟師)衛紅(副研究員)朱文琳(退休高工)朱志國(農藝師)趙國璋(科研人員)趙志民(科技人員)趙 煒(女,會計師)李新民(藝術人員)林鳳(女,報社總編室主任)賓 凱(高校法學教師)梁迎修(高校法學教師)彭君(女,高校法學教師)徐英(女,講師)孟慶友(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曲廣娣(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趙春燕(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安萬林(研究員)高校教師:龔中良、龍春陽、呂淑賢(女)、李一凡 (女)、李三元、俞 梧、趙政立(女)、呂淑賢(女)、俞 梧 、仲連維、賈成中、徐敏、石孟章、宋達、石孟章、宋達、文素德(女,退休)、武錚晶(女,退休);呂正媛(女,中學教師)、馮聖君 (女,小學教師); 律師:張真、王良斌 、張新軍、劉 斌

幹部共249名:李成瑞(國家統計局原局長)張勤德(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研究員)喻權域(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馬 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顧問)楊守正(外交部原駐蘇聯大使)詹武(中國銀行總行原常務副行長)臧乃光(中國銀行總行原副總經理)趙蔭華(國家經委原副主任)茅林(冶金工業部原副部長)李兆吉(第四機械工業部原副部長)、盧之超(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原副秘書長)孫永仁(農民日報社原社長)、陳談強(光明日報社原副總編輯)劉實(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原書記)韓西雅(中華全國總工會原書記處候補書記)蔣永清(中華全國總工會原書記處候補書記)、劉日新(原國家計委國民經濟綜合局副總經濟師)王育敏(中華全國總工會離休幹部)唐玉良(中華全國總工會研究員)王子云(中華全國總工會水利電力工會代主席、分黨組書記)張存恩(中華全國總工會機械冶金工會原主席)李雲山(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工會原副主席)李波(航天部預研局原局長)焦永興(航天總公司監察局原副局長)張新文(貿促會機關黨委書記)魏巍(北京軍區政治部原顧問)杜煥明(海軍軍事法院原院長)杜喜仁(鐵道兵第三指揮部原政治部主任)張銳(鐵道兵原報社社長)馮一平(福州軍區炮兵政治部原主任)任秀生(海軍裝備部原部長)李盈久(海軍司令部作戰部原部長)龍桂林(鐵道兵原參謀長)李振信(鐵道兵政治部群眾工作部長)宋威武(軍區政治部副秘書長)王新民(海軍干休所離休幹部)徐誠之(鐵道兵原政治部主任)張書先(副軍級幹部)楊克敏(昆明軍區炮兵原副政委)姚寶錢(離休軍級幹部)武光(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歐陽文安(中共北京市委)王子凱(中共北京市委黨校原副校長、教授)郎冠英(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原主任)夏柯(遼寧省科協原副主席)蘭 森(女,教育部離休幹部)李 滔(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名譽會長)秦雲(女,中國科學院高能所處長)王德英(中宇審計所副所長)李程之、李貴華(女)繆立鎖(人民法官)劉永民(人民法官)吳畏(人民法官)徐銘徽(女、人民法官)楊傑( 女,法院副院長)張 華、范展之、王光燾、艾 山(女)、彭長桂、張欒新、張葆華、徐 庄(女)、白德元、 陳墨章、陳 新、陳昌、陳樹亮 、常立品、韓健民、崔永義、柴 彬、柴效恩、成水明、曾文生、陳書田、陳克、丁一 、董天犀、段 連、多玉榮、董俊文、方亭(女)、范秋琴 (女)、范民成、付玉英(女)、馮程怡、房秉玉、任風緒、韓敏、胡 全、胡 宇、彭 生、洪 義、胡 明 (女)、黃修志、仝軍、湯 凡、譚亮甫、敬 之 、晉建元、江 漢 、焦永興、苗 清、饒 玲(女)、高小華(女)、高登雲 、高文匯、 高峰琪、郭清良、郭振新、郭義、高淑珍(女)、高淑英(女)、郭德正、高小華(女)、桂靜青、李相桂、李燕(女)、李青、郎寶祥、李志耀、呂廣才、劉謂初(董事長)、劉秀梅(女)、劉蘭蘭(女)、劉蘭香(女)、李慶三、梁心明、李寒、李英昌、羅頌平(女)、羅得勝、李西伯、劉守華 、李 傑 (女)、李光陽、雷運廣、劉繼英、李海貴、劉方義、李 真、劉 亮 、梁玉代 、李紅聲、劉勝才、劉 淑(女)、劉 坤、劉洪鉻、羅輝鳴、林陽、全學金、申春、孫祖芳 、時長春 、施家英 、宋寶貴 、史建(女)、尚震懷 、石秀玉 (女)、孫英華(女)、史建華、孫雲(女)、孫桂英(女)、尚可、宋國英、沙志強、王柏軍、王翼、王熊、王和平(女)、王金侯、武建平、王千、溫志仁、溫書亭、王均智、汪玉亭(女)、王振江、王文炳、王學直 、王若軍 (女)、王正民 、王玉嫻(女)、王巧靈 (女)、王玉貴、汪貴芝 、文芝英 、王曉萍 、王東 、王仲興 、齊忠、王琳(女、王雲蘭 (女)、薛善榮、蕭光畔 、相名澤、邢峻峰、旭日、邢子明、薛青、俞慧華(女)、姚信甫 、楊魯、楊晉國、於化龍、楊光義 、楊敏 (女)、於鳳蘭(女)、閆龐思、楊明、楊友吾、岳德常、于慧華(女)、姚文甫、楊崇仁、張仁賢、周之啟、左太北 (女)、沙志強、周本卓(女)、張偉良、張健尊(女)、周如良 、趙培中、張超英(女)、趙光遠 、張鑒 、張民德 、趙 源 、鄒玉現 、趙長茂、鄭福、周功、張淑桂(女)、張玉英(女)、張登誠、朱韜、朱文如、宗光、兆川教、周如良、張貴賢、張玉安、趙源、趙忠秀 、趙培忠

工人、農民、機關職員等,共141名:郭彩琴(女)張在華、班秀英(女)、匡宏(女)、董燾 、歐陽(女)、任春浩、秦明章、馬大林、馬淑英(女)、何孝成、牛雙成、任會文、焦新榮(女)、牛春生、馬林山、彭錄娃、黃冬梅(女)、韓瑞、賀興春、胡廣親 、韓宏偉、范衛東、樊平、封西霞(女)、馮寶英(女)、范興雲、範金純、范英明(女)、金華、季勤珍(女)、金秋娣(女)、江峰山、賈春芳(女)、江學奎、陳其思、常文義、程兆祥、遲福艷(女)、常征、陳風東(女)、成洪峰、陳浩、郭保權、高雲 (女)、過妹琪(女)、郭維 、宮秀英(女)、邵淑芳(女)、施文傑、蘇凱、佘小建、孫碧、孫小東、孫旭梅(女)、宋申成、沙志強、蘇春生、宋國英、唐存生、湯東陽、田秀蘭(女)、王英傑(女)、王成山、王翠表(女)、王寶山、王玉鳳(女)、吳淑英(女)、王柏軍、王健、王正軍、汪開來(女)、吳田麗(女)、王保安、王雅新、王建設、萬鐵、王立傑(女)、王萍(女)、汪新平、王成吉、宛慶余、米光明、王青松、武榮光、王英傑(女)、王翼、薛平信、邢澄雲、徐海清(女)、徐志陽、徐彩華(女)、續芬、楊啟茹(女)、袁德安(女)、楊國安、楊長青、陳陽、楊崇仁、周利民、趙發全、張佩瑛(女)、鄭宗瑜、張學全、趙志宇、張超、趙加傑、張丕珩(女)、張學武、張梅花(女)、張士林、鄭久海、周新寶、鍾啟山、張潤文、張雙亭、左太北(女)、李海珍(女)、李立榮(女)、李紅(女)、劉芹(女)、劉陶、李曉娜(女)、劉維力(女)、梁景逢(女)、李煥民、李會恩、劉偉(女)、李曉卿(女)、李哲、李薇(女)、梁英(女)、劉力(女)、盧凡玉(女)、劉域、李相桂、李晨、李靜(女)、盧凡玉(女)、劉翠英(女)劉春梅(女)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北京林業大學等高等學校大學生和研究生,共有228名:余盛強、何寧、王旭琰(女)、步超、李勃天、姜雲濤、李健、劉捷、馬偉茗、王健、黃蕊(女)、彭遜、吳慶前、張俊敏、沈 漁、凡雲章、鄭工菊(女)、鄭偉、呂定強、呂定傑、曹研(女)、丁龍印、溫秀岩、沈華棟、何繼隆、王材發、李麗(女)、胡志玉、任艷榮(女)、楊峰、徐志陽、田瑞波、吉方毅、董爭、許量、張超、路靜(女)、申妙(女)、閆志偉、莫鳳斌、胡加航、程真(女)、李利、李志國、孔祥獻、張羽、周小望、黃胤英(女)、張軍、秦建飛、王正科、李志盈、郭曉丹(女)、劉帥(女)、李安琪(女)、趙諫(女)、原晉芳(女)、劉璐(女)、高璟(女)、郭江、侯錦榮、高原、辛虎、曲強、李啟佳、王晉雲、黃小鷗、何竹溪、連岳、陳京、林昊、許慎、呂丹萌(女)、王華(女)、李潔(女)、趙楊、舒占偉、田飛龍、田野、曹東方、蔣朝政、任張衛、宗源、甘曉晨(女)、崔彥婷(女)、傅建省、華央平、盧佩(女)、任方(女)、韓玉婷(女)、李曉龍、劉燦華、劉芹(女)、劉蓮蓮(女)、朱艷(女)、丁青青(女)、盧瑩(女)、岳新宇、王雷讓、高學文、吳非、李文斌、馬翔翔(女)、向天寧、王韶華(女)、張爾君(女)、周傑、蔡桂生、馬琨(女)、高陽(女)、王瑾(女)、廖思宇(女)、李秀娟(女)、彤彤(女)、陳皓(女)、劉瑞娜(女)、李桃、(女)周雅菲(女)、姜遠亮、張麗 (女)、李鳳鳳(女)、李清清(女)、艾蒿(女)、方林(女)、李荔(女)、邱陽、陳猛、肖力(女)、張弛(女)余吉吉(女)、王元朋、葉靜靜(女)、薛燦(女)、劉晗英、徐瑩(女)、岳琮(女)、王雯(女)、趙靜伊(女)、孫天天(女)李茜(女)、劉園(女)、李丹(女)、潘璐(女)、楊柳(女)、黃湉(女)、張晶(女)、王爽(女)、黃俊芳(女)、葉綻蕾(女)、王萍萍(女)、余洲、于娟(女)、姚旬(女)、魯亞東、呂曉娟(女)、周寅(女)、馬欣欣(女)、梁穎(女)、章晶晶(女)、李嘉楠(女)、胡洪成、安宇、苑緒光、馮璟華、劉濤、李樂、鄭森峰、張迪、李天雄、尹星華、郭林彥(女)、孫琳(女)、章晨鵬、孫玥(女)、李昕(女)、張珏顥(女)、蔣冬韻(女)、趙立超(女)、寇福新、徐馳宇、張銘濤、趙昌盛、崔瑩(女)、范繯、曾妍(女)、張陽(女)、 金仙(女)、王麗梅 (女)、朱小敏 (女)、趙義(女)、柴睿超、甘武、彭洋 、翟晶晶(女)、陳靜(女)、王寧、易鐵慈、李松洲(女)、於聰(女)、徐築津(女)、樊志強、丁一鳴(女)、許航(女)、金鑫(女)、戴帆帆(女)、李春偉、廖芳(女)、呂盈(女)、李思(女)、毛光楣(女)、趙贏 、崔義才、趙珊(女)、吳雄、張婕(女)、李偉、陳沛(女)朱虹(女)、胡韻、尚文、季保有、熊恩祥、賈傑罡、任仲偉、秋染(女)、李剛、劉傑、孫小敏(女)、張棟(中學生)。
總計718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5

主題

46

帖子

25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5
3
 樓主| maming 發表於 2006-12-12 02:27 | 只看該作者
太枯燥了,估計沒人看,也沒人關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19

主題

1508

帖子

480

積分

貝殼網友三級

本科畢業(五級)

Rank: 3Rank: 3

積分
480
4
b00918 發表於 2006-12-12 21:57 | 只看該作者
應該有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69

主題

3785

帖子

1085

積分

一星貝殼精英

倍可親智囊會員(十八級)

Rank: 4

積分
1085
5
徽塵 發表於 2006-12-13 08:05 | 只看該作者
放棄社會主義,不然有些問題就不清。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1495

帖子

306

積分

貝殼網友二級

Rank: 3Rank: 3

積分
306
6
worldland 發表於 2006-12-13 15:36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問題值得慎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1294

帖子

263

積分

貝殼網友二級

Rank: 3Rank: 3

積分
263
7
yzlcss0103 發表於 2006-12-13 18:12 | 只看該作者
人民正在流失他們應該的東西,而另一部分人正在得到他們不應該的東西,僅此而已。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0

主題

131

帖子

26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6
8
ZT0609 發表於 2006-12-13 19:36 | 只看該作者
無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

主題

77

帖子

62

積分

貝殼新手上路

初過語言關(三級)

Rank: 2

積分
62
9
倍可飄 發表於 2006-12-13 23:20 | 只看該作者
哪位大師能整理個提綱來給大家看一下,估計就不會有樓上有些朋友費解的回復了。
橫看成嶺咱側看。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28 21:0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