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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給追逐時尚者上了一課:人格就是——敢做敢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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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haug 發表於 2006-12-3 1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得不開宗明義的說,什麼叫文明社會?什麼叫現代文明社會?若上至法律界下到社會民間的草民,連這最基本的認識,都糾纏不清三五成群振臂三呼唇槍舌劍還不能達成一致的話,那所謂的人類社會進步一詞,也只是「正仁君子」們拿來忽悠人而已。

一個現代文明的社會,是以人們的思想和意識境界的進步來衡量,這一衡量標準的最大表徵是不是以提倡和確立一個社會成員中,男女平權?我們隨處可見的是,大力倡導人人平等的大幅標語,在共和國的每個角落上空迎風招展。由此可見的是,社會進步所體現的就是男女平權。我們可以想象的是,一個沒有男女平權的社會,又何來什麼文明社會呢?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人的平權至關重要就是性別平權。既然我們人類為之追求的就是性別平權,那麼,首先就要體現出男女這一性別,在社會地位中的平等;其次是,法律所賦予性別差異上的保護和男女在享受權責利上的平等。

言歸正傳的是,中國目前的社會亂象就在於,平權的衡量尺度是因人而設,平權所應負的法律權責利是適群體而定,一個同樣性質的社會問題和犯罪,在平權面前居然能得到截然不同的法律制裁和法律保護,給予我們世人所展示出的一幅平權藍圖卻不盡相同,至少是色彩不一,包容有別。尤其是新時期下,曾留存於我們社會那些沉渣迎風泛起時,那些被忽如來夜的春風燦爛沐浴下,頃刻間,漫山遍野的千樹萬數梨花開的景色,好一派春暖洋洋的「社會新生事物和社會時尚事物,駕馭著我們這一社會是物慾橫流沒有堅不可摧」。我也傾聽到了,更有一味為保護而保護新生事物而吶喊的那些「有識之士們」,四處不辭疲憊的呼喚聲是不絕於耳。

我們來看看「有識之士們」是如何看待男女平權的吧。

近兩天,一則社會新聞像沸油鍋滴入水一般各路媒體又爆棚了。斗大醒目的新聞標題,就是一則在11月29日,廣東深圳福田警方,分別在上沙和下沙、沙嘴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百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處理。

掃黃打非戰果展示本應不該遭來什麼社會非議,打擊社會醜惡的公眾展示這也是符合國際接軌原則,也體現出了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們著實感到奇怪和匪夷所思的是,那些「有識之士們」把矛頭對準了深圳警方,在他們眼裡深圳警方在對待男人(嫖客)嚴刑竣法上可圈可點,不但可以示眾著實還很有必要是大快人心的。但他們同時聲嘶力竭的吶喊主題是——賣淫女為什麼要公開示眾???我們感到十分可笑並不是「有識之士們」的無知,而是可笑在「有識之士們」眼裡法律是因人而設尺度因性別而定,所謂的性別男女平權在「有識之士們」的眼裡也只是權宜之計既得利益而已罷了。中國的平權,在這些「有識之士們」看來只是——利益的敲門磚而已。

關鍵詞——示眾有辱人格;是么?那什麼又叫人格呢?人格在目前看來每統一標準,人們大多看重的是狹義人格,狹義人格無非是——尊嚴二字,這是人格么?當然不是。那麼,人格究竟是什麼,廣義的說,人格是:人對於社會的點滴貢獻。貢獻自然有大小之分多寡之別,助紂為虐不失為人格貢獻;同流合污也不失為是一種人格奉獻。由此可見人格是社會的屬性而不是什麼個體屬性。我們很難想象到的是:一個人的個體人格再極為高尚不可辱,盡幹些黑燈瞎火交易之事,我們社會大眾能接納你為人格高尚么?除非把自己置身於世外桃源。
你干盡骯髒見不得人有礙社會風化——有資格講人格么?我們社會大眾能接受么?

男女有別,那麼請問「有識之士們」,男女權利也有別么???

嫖客可以光天化日示眾,若沒有賣淫他怎麼可能的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膽大妄為呢?你既然敢賣,就應該勇敢地負起法律所賦予你的權力——平等啊!

賣淫丟人?如今有人挺身而出站出來說——這不丟人!是勞動者!既然都成為按勞分配的勞動者了,大庭廣眾亮相又有什麼可害羞的呢?既然有勇氣玩的起賣肉的本錢,那你就應該,也應該承擔起,法律所賦予你的神聖使命,有義務示眾站上幾個小時么!人格就是——敢做敢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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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n 發表於 2006-12-3 20:0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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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n 發表於 2006-12-3 20:08 | 只看該作者
強烈支持樓主,現在有些人就是動不動人權,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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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nightking 發表於 2006-12-3 22:11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時候把逮到的貪官,也來個這樣的亮相,就平權了!
如果做不到,就別把妓女拉出來亮相!這公平嗎?

貪官們要都是象這樣亮亮相,我怕不一定都能活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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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tsl 發表於 2006-12-3 23:3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arknightking 於 2006-12-3 08:11 發表
什麼時候把逮到的貪官,也來個這樣的亮相,就平權了!
如果做不到,就別把妓女拉出來亮相!這公平嗎?

貪官們要都是象這樣亮亮相,我怕不一定都能活著回來!



同意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保有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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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潛水員 發表於 2006-12-4 02:29 | 只看該作者
敢做敢擔沒錯,但同時也有做多少、擔多少的問題,而法律法規早就規定了做多少、擔多少,作什麼、擔什麼。規定隨地吐痰罰款5元,你不能罰款10元。法律法規早有對妓女和嫖客的處罰,妓女和嫖客該擔什麼法律有規定,憑什麼要擔更多呢?是不是是通過亮相就可以減輕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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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lixing 發表於 2006-12-4 02:50 | 只看該作者
刑罰、處罰必須有標準,就是法和規。妓女、嫖客可以示眾,可以砍頭,可以摘器官的基礎就是他們觸犯了法律中的那一條而得到的相應的處罰。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就是執法犯法,有法不依,恐怕這就是中國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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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octor 發表於 2006-12-4 02:5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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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法律,執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而且應該是人人平等的。

1。 如果法律要求妓女,嫖客上街示眾,所有被抓妓女,嫖客都應該上街示眾。

2。 如果沒有這條法律。那麼執法者本身就違法了。

3。 如果認為法律對妓女,嫖客的處罰太輕,那麼應該先更改法律,然後再執行法
律。

執法的人作法律以外的事情,比一般人違法更可惡。

正常生活的意思, 是指除了一個人的勇氣,品格,和能力之外,不需要依靠出賣自己的人格尊嚴,來達到人生的目的,尤其是不必依靠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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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tsl 發表於 2006-12-4 03:0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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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ee 發表於 2006-12-4 20: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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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hijiuri 發表於 2006-12-4 21:56 | 只看該作者
嘿嘿,說得好,既然認為賣淫也是一種勞動,那麼,勞動最光榮了,既然光榮,那也不必在乎亮相於大庭廣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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