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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處大會何時壽終正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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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001 發表於 2006-12-3 1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信息時報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開兩場公開處理大會,100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被處理。在公處現場,千餘群眾前來觀看。(《南方都市報》11月30日)

  對涉黃人員採取公開處理的方式,可看作是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的一種方式。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採用「無罪推定」原則的情況下,公處大會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公處大會違反了刑法中無罪推定的規定和原則。公處大會,實際上就是暗示旁觀者,這些人是壞人。通過暗示,絕大多數人也會在心裡產生一種認定被刑事拘留、逮捕者是罪犯的直覺。然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其次,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認定,並不是罪犯,他們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機關偵查活動以外的其他公民權利,包括肖像權和名譽權。「無罪推定」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確認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該訴訟原則所體現的是現代法治理念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即一個人在被法院判決為有罪前都假定其無罪。而公處大會卻有實行「有罪推定」的嫌疑,客觀效果上無異於代替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決。  

  此外,從民事法律上講,警方在公共場所對一些涉案人公開處理,毫無疑問使其聲譽受到了損害。而被執行公開處理的人,並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設想一下,如果被公開逮捕的人被法院判決無罪(實際上被法院判無罪的例子很多),後果會怎樣呢?國家憲法已明文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如果是公開處理,這個人的名譽已經受到了侵害。

  像深圳福田警方處理的100名皮條客、媽咪、流鶯(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其中絕大部分只能實行行政拘留和罰款,這樣的處罰需要拉到大庭廣眾之下來執行嗎?警方考慮過保護招嫖女、嫖客等涉黃人員的人格尊嚴和隱私嗎?

  公處大會不同於公開審判。後者是著力於法制的透明度和公開、公正,保證了社會大眾的知情權,也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前者卻帶有示眾的性質。特別是公處大會本身並不符合現代法制理念,且無法律依據,從法治精神和我國刑事政策的本意來看,公處大會該壽終正寢了。 (沈 峰)
一個內心陰暗的人是容不得任何光明的,因為光明讓他們原型畢露,嘲笑正義、調侃崇高是他們的心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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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yuan 發表於 2006-12-3 13:5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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