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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審計部」:「公務機要費」仍依現行規定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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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貓魚 發表於 2006-12-1 14: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台灣網12月1日消息 據台媒報道,台「監察院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昨天表示,台「審計部」尊重台當局「行政院主計處」對「公務機要費」的解釋,但台「審計部」查核「公務機要費」仍將依照現行「會計法」及「審計法」處理程序處理。至於陳水扁辦公室「公務機要費」案的聲明答覆資料已送至台「審計部」。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審計部」查核陳水扁辦公室「公務機要費」,發現2005年度有新台幣3600多萬元的支出憑證,及其他年度的君悅飯店等五家公司憑證,不符「審計法」相關規定;對此,陳水扁辦公室要求展延聲復期限到11月30日,台「審計部」表示同意。

王永興指出,陳水扁辦公室在昨天傍晚已將聲復資料送至台「審計部」,該部門將根據聲復內容依「審計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據報道,日前台「審計部」認定「公務機要費」必須依照「會計法」規定,「每筆支出都須檢附合乎規定的單據才能核銷「,不能比照「特別費」最高有半數可條領。而台當局「行政院主計處」昨天指出,「公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的綜合性質。

對此,王永興說,台當局「主計處」主要敘述「公務機要費」及「特別費」的歷史沿革與改進看法,台「審計部」表示尊重。但台「審計部」查核「公務機要費」仍將依照現行「會計法」及「審計法」處理程序處理。

此外,台當局「法務部」前天也指出,公務員「特別費」「已形成法理上的行政慣例」,公務員對「特別費」的認知,是「實質補貼」,支出上也「難以截然劃分公私」;「若有具領部分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繳回」。對此,王永興說,台「審計部」對「特別費」部分沒有特別意見。(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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