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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扁大動作?蘇貞昌有備而來民進黨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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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ulton 發表於 2006-11-30 18: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時報蔡慧貞報導,在全台各地都有檢舉、偵辦正副首長特別費案之際,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主計處和法務部在行政院會中,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案提出行政部門清楚的法律見解和立場、態度。在北高市長選前九天,蘇揆如此大動作,所為何來?
據了解,蘇揆及幕僚準備多時,但事前並未與黨內同志溝通,因此許多黨內大老措手不及,冷眼以對。甚至有黨內要角解讀,選后政局又是一番新局面,蘇揆搶先出手,予人「保扁表態」的想像空間。

昨日下午民進黨召開中常會,政務委員林錫耀代表報告政院對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主張,中常委卻無太大迴響,反應非常冷淡。

有黨政高層會後不滿地指出,早在二、三個月前,負責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預算編列的主計處,就應該出面把話講清楚,不是讓事情延燒到現在,天下大亂,行政院才出來講話,「根本是失職!」

更有黨內人士挑明著講,早不說,晚不說,選在選前最後一周前才講話,雙方陣營都殺紅了眼,告成一團,誰會收手?搞不懂蘇貞昌在此時「幫馬英九解套,是在想什麼?」反而讓自己人措手不及。

亦有黨政高層權謀地認為,蘇貞昌此時主動對在野黨釋出善意,將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等同視之,其實是為了幫陳水扁和第一家庭解套,營造朝野在選后坐下來一併商討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問題的可能。相關人士認為,蘇這招是「以退為進」,為自己選后的去留預留最大空間。

對於外界的諸多揣測,政院高層亦瞭然於胸。相關人士指出,蘇揆尋思要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問題,已有一段時日,為掌握議題的完整詮釋權,避免橫生枝節,才選定在立法院總質詢結束后的行政院會,完整表達行政院的立場和態度,並預先在前晚黨政協調會報中,向黨團幹部報告政院將採取的作法。

從昨日的行政院會上,蘇揆聽取報告后做出裁示時,拿出事先已預擬的講稿,逐字逐句地朗讀,足見蘇揆對處理此案的重視及早有準備。

相關人士指出,此值北高市長選舉近身肉搏之時,朝野間根本沒有冷靜下來討論如何解決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案的可能。選在此時拋出此一議題,一方面意在提醒朝野,兩軍雖是短兵相接,也要預留選后一談的空間。

此外,更重要的是,行政院高層眼見朝野間任意株連中央到地方的正、副首長,各地檢察官辦案標準不一,因此亦有意在檢方受理、偵辦各級正副首長特別費案時,在檢方偵查終結,形成心證前,能夠由行政部門先行詮釋,「拉出一條線來」,做為檢方辦案、檢視的標準。

同時,政院高層行政部門並無意影響檢方偵辦個案,政院僅是提出一個通案原則,但不可能解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以假髮票報銷和做偽證的部分;同樣的亦無益於解決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中,以換髮票報銷及將領據匯入的特別費直接轉至妻子戶頭的作為。

救扁布局環環相扣

另據林諭林分析,法務部和主計處分別對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提出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國務機要費則具特別費性質。依此邏輯推斷,未來不管是大赦陷入特別費爭議首長,或修法替特別費正名,並溯及既往,似乎都可德澤總統,讓扁從國務機要費風暴解套。

政院這次對特別費的解釋是否意在保扁?仔細推敲二周來綠營動作,隱約有跡可循,蘇昨以「歷史共業」評價國務費與特別費案,恐只是保扁行動的註腳。

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兩周前主動對媒體表示:「總統可能真的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使用。」一周后,葉宜津再拋議題,認為可考慮大赦特別費核銷有爭議首長,且大赦範圍可包含陳總統國務費。

再過一天,民進黨立委蔡啟芳按鈴告發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廿七人,包括連戰、呂秀蓮、王金平、蘇貞昌等人,都在告發之列。

乍看之下,上述三個階段動作沒連結,但回頭審視,這些動作環環相扣,都是救扁布局。葉宜津的論述,先將陳總統國務費與馬英九特別費綁在一起,再建立救馬就要救扁的思維,蔡啟芳的告發,更可迫使藍綠首長全在一艘船上,無法保扁,也有一群人陪葬。

特別費事件牽連甚廣,現要讓超過六千五百名首長的特支費問題儘速解決,似只能尋求大赦和修法。

就大赦而言,大赦對象是「不特定人」,可對全國某一罪刑,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但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以特別費案為例,不管是對假髮票衍生的偽造文書問題,或是對不需領據特別費匯入帳戶問題大赦,包括罪、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意即不管是現任或卸任官員,都可脫離特別費風暴,再依照主計處認定,國務費也可以等同特別費,意即陳總統也包含在大赦範圍。

然而,若總統大赦自己,恐淪為憲政惡例,且大赦現在和過去的首長,難保未來不會有首長重蹈覆轍。所以修法與大赦相較,雖修法費時較久,但基於建立可長可久又可回溯的慣性,在特別費法制化過程,修法替過去特別費使用方式解套,可能也是一種方式。

至於國民黨發言人黃玉振認為可行政命令解決特別費爭議,不必修法,恐有違法律尊嚴,還會出現三大矛盾。一、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檢察官起訴依據當然應是現有法律;二、若凡事依賴行政命令解決問題,恐出現官官相護的惡質政治文化;三、法律具有安定性特質,根本修法建立制度,才能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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