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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非罪化」傾向 挑戰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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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1-29 15: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因犯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自2002年9月到2004年9月,郝和平利用職務之便,為公司獲批提供幫助。先後收取被幫助的浙江、廣州4家公司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以及其他財物合計200多萬元。《新華社11月28日》

看了這樣的報道,人們首先想到的一個問題是:既然受賄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麼,浙江、廣州那4家向郝和平行賄的人,為什麼就沒有承擔法律責任呢?按照我國〈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我國檢察機關規定,行賄1萬元就觸犯了法律,應當立案。

而事實上,在許多案件當中,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比法律規定的立案起點要高几倍、幾十倍甚至更多,卻仍然沒有論罪。比如在郝和平的受賄案中,四家企業向郝行賄的金額最少的5萬,最多的達50萬,卻沒有以行賄罪論處。

今年7月31日,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李玉賦向媒體介紹了,自去年8月中央啟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以來,到2006年6月,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6972件,同時還通過媒體通報了15起典型案件。同樣,細心的人們發現,在被通報的這15起案件中,全是受賄罪,沒有一起是行賄罪的案例。

本來,法律規定行賄、受賄都是犯罪行為,而現實生活中人們看到的多是受賄者被法律追究,而行賄者卻很少被論罪。這樣的行賄「非罪化「傾向,直接挑戰的是法律公平。

為什麼「行賄非罪化」的傾向越來越嚴重?從社會學的角度看,主要原因是:有的認為行賄者多屬於「無奈」、「被迫」,是「受害者」。而我們目前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事實恰恰與此相反,尤其是一些藥品、醫療器械、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出讓、招標投標等一些商業賄賂的多發行業,行賄者並非「被迫」,而是「主動」,並且把行賄當作拓寬市場的一種手段。

同時,因為行賄者把行賄的費用計入成本,使產品價格畸形,工程建設成本增大;如藥品購銷領域的行賄,據國家商務部的數據,每年吞噬國家資產7,72億;在工程建設領域,行賄造成的國家損失也很驚人,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2006年8月9日在〈今晚報〉撰文稱:大量的研究事實表明,建築工程行賄、攻關的費用一般占合同總額的15%左右,由於我國近年的經濟多是投資型拉動,建設規模較大,所以才有一些官員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的受賄。貪官的受賄源於行賄人的行賄,一旦行賄成功,回報可以高於行賄的數倍或者更多,謂之「行賄一隻雞,得到一頭牛」,行賄者並非是「受害者」,而是「受益」者。

對行賄犯罪懲處不利的另一個原因,是社會上的一種「潛規則」,即:行賄是企業營銷的一種競爭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離開了行賄,就難以生存,法律不宜過多介入。這種「潛規則」也影響到司法部門。據〈〈半月談〉〉11月28日報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廳,在重慶範圍內,審理行賄案件每年約10多件,受賄案件多達200多件,可見行賄「非罪化」傾向是多麼嚴重!我認為這種「潛規則」是對市場經濟的一種誤解,與此相反,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制經濟,越是市場化程度高,越需要以法律理念規範市場,有序競爭而不能採取行賄等違法方式。

值得重視的是,「行賄非罪化」的傾向,不僅直接挑戰法律的公平,還嚴重干擾著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成為誘發腐敗的主要原源。在當前開展的反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中,有關部門有必要關注「行賄非罪化」的傾向,對於貪污受賄的腐敗案件,對受賄、行賄的犯罪,應當一樣重視,依法懲處,使行賄者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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