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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殺死城管」慘劇為何屢屢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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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o898 發表於 2006-11-20 05: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因為佔道經營被城管執法隊員制止后,舒建便懷恨在心,買來單刃刀,第二天又在同一地點佔道經營,在城管隊員再次對其制止時,舒建竟然掏出刀來將兩名城管隊員殺死。昨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舒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6月20日《貴州都市報》)
  
  近年來,一聲「城管來了」,驚恐的小商小販攜筐推車,望風而逃的情景成為都市一景。你來我逃,你走我來,大玩貓捉老鼠的遊戲。跑不了的,往往商品被沒收,還要被罰款,於是個別小商小販暴力抗法,乃至以身試法,如新聞中的這位賣烤紅薯者怒殺兩人一樣,終於釀成慘劇。這類新聞近年來屢見諸媒體。作為執法者的城管,為什麼成為小商小販眼中的凶神?我想,這決不是一句小商小販的素質低下和城管人員的執法粗暴就能搪塞過去的。我們城市管理者必須反思更為深刻的問題——是下層民眾的生存權重要,還是城市的面容光潔重要?
  
  但反對者往往會說,政府建立了各類市場,小商小販為什麼不去市場呢?是的,不假,城市中確實是各類市場健全,但這裡存在著入市經營成本過高的問題:名目繁多的管理費,不菲的租金,過高的稅收,競爭的激烈,等,往往導致兩種情況:一是入市經營很可能虧本,這對那些本就本金微薄的小商小販來說,是不能長期忍受的,二是為了盈利,市場內商販必然抬高價格,導致城市中的低收入者不堪承受,只得選擇去路邊小攤買便宜但質量同等的貨物,這種需求催生了佔道經營。
  
  由此可見,是現實和需求導致了馬路市場現象,也正是需求導致了馬路市場無法禁止。除此之外,我們還知道,很多城市原本就是先有市後有的城,如果沒有了市,即使再整潔,再秩序井然,城往往也會變成一座死城。從這點上看,市是興城之本,應該保護市,保護小商小販。再者說,城市是一個載體,它為市民服務,同樣也應為小商小販提供謀生之地,尤其是那些從農村來的沒有一技之長的人。
  
  城市中的小商小販,有的佔道經營,不注意衛生,確實導致市容不整、交通堵塞等問題,但更多的小商小販,如那些在偏僻的居民區經商者,並不會有礙觀瞻,更不會影響交通,而且它解決了進城農民的生存問題。如果不加甄別,一應禁止,就等於斷絕了這些無業者的生存之道,這樣就極其容易誘發這些文化素質不高者的犯罪行為。
  
  孟子曰,民有恆產,方有恆心。老百姓說,光腳的不怕穿鞋的。一些社會學家則借用現代經濟學里的社會貼現率理論,來詮釋政府強權剝奪下層民眾生活希望的可怕之處:如果民眾認為活下去沒有希望或者沒有改進境遇的途道,那麼他就會破罐子破摔,乃至抱著與之同歸於盡的極端心態報復執法者,報復社會,鮮活的例子有:賣烤紅薯者怒殺兩城管是報復執法者,劫殺計程車司機開車在王府井橫衝直撞的艾緒強,是在報復社會。
  
  所以,面對越來越多的執法悲劇,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必須改變思路,樹立一種嶄新的執法觀:那就是不要堵死民眾賴以生存的那條小路,不要扼殺他們來城市改變命運的希望,不要把城市的整潔看得比民眾的生存還重要。2005年9月16日,紐約市市長彭博否決了市議會的 「人行道攤位修正法案」,解釋是:紐約市應該更有效地利用本市原有的資源,提高人民生活品質,而「人行道攤位修正法案」剛好是浪費本市很有價值的資源。這就給我們啟發:有效利用城市資源,給所有人生存的權利,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就是一個城市最大的臉面,這遠比高樓大廈,整齊的道路,更有價值。

[作者: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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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6-11-20 07:54 | 只看該作者
腐敗管理應該交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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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p 發表於 2006-11-20 08:04 | 只看該作者
頂原文, 但不能同意殺死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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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夢 發表於 2006-11-20 09:1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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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u 發表於 2006-11-20 11:39 | 只看該作者
「暴力抗法」!「暴力抗法」!「暴力抗法」!。。。。暴力抗法的事件增多,這個法是否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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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6-11-20 12:10 | 只看該作者
作者開出的藥方是「毒藥」,鼓勵無證經營的攤販「佔領」人行道?

有人在這裡崇尚殺人,把人間最大的罪惡當一種兒戲,

向這裡的班主和發言者提出強烈抗議和譴責!!

[ 本帖最後由 laodai 於 2006-11-20 15:34 編輯 ]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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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 發表於 2006-11-20 12:51 | 只看該作者
越來越多的執法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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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6-11-20 14:0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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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ni 發表於 2006-11-21 13:37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人的管理水平該提高了

小商小販為何佔道經營,因為城管沒有管好,前幾天,有個城管開車將一個收垃圾的老頭軋了,這樣的城管不殺不足以敬百,當一個法律不能保護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時候,殺是直接的法律。我贊成「殺」,不過,要事先警告,給城管有個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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