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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輕富豪」如何空手套白狼「掏空」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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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10-31 1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周益明合同詐騙案犯罪流程圖

  一、預謀準備

  為收購明星上市公司而虛構單位,虛假註冊明倫集團及其子公司

  虛構事實,出具虛假會計審計報告

  虛構履約能力騙取各方信任 勾結銀行高管獲取非法「過橋」貸款3.8億元的收購上市公司資金

  以3.8億元從遂寧興業公司購得擁有明星電力28.14%股權,成為大股東

  二、入主「明星」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明星上市公司5億多元資金。以拆資為其填補因收購過程中形成的資金黑洞;用明星電力作擔保完成以新貸款還收購資金的原始貸款,以實現由明星電力為其收購埋單;未履行轉讓合同中建「西部光谷」、「生物醫藥」新技術以及投資3億元興建多媒體教育學院的承諾義務

  三、佔有階段

  拆借上市公司資金進行佔有 利用對外投資改變資金所有權性質進行佔有 以國際貿易改變資金所有權性質進行佔有 以明星公司擔保銀行貸款方式轉嫁佔有上市公司資金(製作孟紹群)

  編者按

  「空手套白狼」掏空國有上市公司的案件,近年來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發生,資本玩家以較低犯罪成本「前仆後繼」地在國企改制中鯨吞國資,一方面鑽了管理上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律對這類行為懲治力度的不足,僅以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名分別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為從整體上看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在量刑上會大大降低打擊力度,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股民的利益。

  如今,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周益明合同詐騙案的開審,對政法機關正確理解、充分應用現有法律,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法制網記者 張曉東

  記者今日從有關方面獲悉,頗受社會和媒體關注的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星電力」)原董事長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國有上市公司五億多元的驚天大案,將於明天在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訴的罪名是合同詐騙。

  周益明能否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第一例以合同詐騙形式掏空上市公司而被判刑的高管?政法機關應怎樣充分應用現有法律,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如何堵住以較低犯罪成本引得資本玩家「前仆後繼」地在國企改制中鯨吞國資的漏洞等問題,更是成為法學界人士熱議的焦點。記者對此案進行了近一個月的跟蹤採訪,對由周益明案引發的種種思考進行了深入探究。

  假審計報告打造神話 「負翁」變成「富翁」

  明星電力是遂寧市380萬人口水、電、氣的主要供應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電力欲轉讓28.14%的國有股,價值為3.8億元。當時的明星電力沒有外債,企業流動資金達1億元,良好的資產狀況引起了他的強烈興趣。

  那時,周益明的企業還只是深圳市明倫實業有限公司。得知明星電力部分股權即將轉讓的消息后,他一邊虛構明倫集團與遂寧市洽談收購事宜,一邊臨時組建所謂的集團公司。他先以10萬元買來深圳某公司,用8000萬元銀行貸款進行反覆倒賬,虛增母公司及7個子公司的註冊資本金3億元,直到2002年12月,明倫集團才正式完成了工商註冊。

  按照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資金不能超過集團公司凈資產的50%,但當時他的凈資產實際為負數,根本沒有資格和實力收購明星電力股份,這似乎是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為了達到收購資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讓人找到深圳市中喜會計師事務所。而在拿到公司資料的第二天,這家事務所就做出了一份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的2002年度資產審計報告。更離譜的是,由於收購上市公司需要有連續兩年的財務審計報告,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又補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審計報告。

  憑藉手中比傳說中馬良的神筆更具神話色彩的筆,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幫助周益明在一夜之間從「負翁」變成了「身價27億元的富翁」,而周益明付出的代價僅僅是支付給中喜會計師事務所11萬元業務費。

  與銀行高管勾結 貸款變收購資金

  此時的周益明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雖然戴著27億元身價的「最年輕富豪」光環,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錢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銀行貸款上。而按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銀行貸款嚴禁用於上市公司收購,但周益明與銀行高管的「深交」發揮了關鍵作用。

  為了獲得收購所需資金,銀行內部「潛規則」被周益明發揮得淋漓盡致,他不僅用銀行貸款組建了集團公司,還憑藉與幾個銀行高管的「深交」,違法獲取貸款直接用作收購資金。

  據華夏銀行某分行行長郭某、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某支行行長韓某等交代,2003年,他們為周益明出謀劃策,巧妙地規避監管做了一個「過橋貸款」的方案,以企業流動資金的名義給周益明放貸,使周益明獲得了3.8億元資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資本運作。周益明為此付出的代價僅僅是兩台小轎車和逢年過節的一點「過節費」,而這兩位銀行高管自然而然從中得到了「政績」和「實惠」。

  監管失察又聾又瞎 赤裸欺詐矇混過關

  翻開周益明一案厚厚的卷宗,一幅「民營企業家」掏空國有上市公司的犯罪流程圖躍然紙上:第一步,中介機構瘋狂造假,一夜之間虛構出周益明27億元的身價;第二步,銀行高管出謀劃策,讓周益明用貸款收購股權;第三步,國有股權轉讓決策草率,引狼入室;第四步,國企高管內外勾結,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國有資產。據遂寧市公安機關介紹,這4步欺詐術其實並不高明,但是,在周益明並不高明的騙術面前,層層監管部門竟變成了「瞎子」和「聾子」。

  在股權轉讓前,遂寧市有關部門曾派出考察組到深圳市考察明倫集團。周益明經過精心安排,帶著他們到自己合作夥伴的企業參觀,並稱是自己的企業。這樣赤裸裸的欺詐,竟然成功地矇混過關。同時,周益明將明倫集團的實力說得天花亂墜,並謊稱一旦獲得股權后將在遂寧市建「西部光谷」、「生物醫藥」新技術以及投資3億元興建多媒體教育學院,進一步騙取有關部門的信任。

  當地幹部也表示,其實只要到當地工商部門查一下註冊資本金、到稅務部門查一下稅收、到企業庫房看一看產品、參觀企業時看一下營業執照,就不難發現明倫集團的真面目。

  由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購買通行證———兩份審計報告也是漏洞百出。遂寧市當地幹部對記者透露,事實上,當時曾有人提出,明倫集團到底有沒有實力,不能光憑周益明提供的審計報告下結論,應該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一下,但建議最終沒有被採納。

  據周益明交代,他原本打算「撈」上幾億元后,就讓明倫集團破產,以便抽身退出,沒想到這麼快就東窗事發。據了解,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個月,就從明星電力划走了5億元。然而面對這樣龐大的可疑資金流出,作為公司國有股代表的總經理周某不僅沒有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責,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賄賂,坐看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目前明星電力原總經理已被「雙規」,初步查明其收受賄賂達百萬元以上。

  違法犯罪手法多樣 割裂對待力度降低

  最近再度成為關注對象的上海周正毅在2004年被判3年有期徒刑時,輿論對其兩罪並罰僅獲如此低的刑罰有不小的爭議。

  2003年9月5日,周正毅因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和虛假註冊資本罪被逮捕。2004年6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據有關法學專家分析,由於刑法對數罪併罰的刑期執行,不是按簡單的「加法」計算,而是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因而周正毅才會獲得實際執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所謂「限制加重」,即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分別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個刑罰以上、數罪總和刑罰以下,確定應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當時判處周正毅3年有期徒刑,是取其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2年6個月有期徒刑)和虛報註冊資本罪(1年有期徒刑)之和中間的數字。

  周正毅案、周益明案,加上近年來發生在四川的中川國際原董事長叢鋼、西昌電力前董事長張斌誆騙上億國資案等,不難看出,資本玩家「前仆後繼」以較低的犯罪成本掏空上市公司並屢屢得逞,凸顯了當前我國司法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

  如何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嚴厲打擊形式和手段多樣的國企改制中的經濟犯罪,成為擺在政法機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據遂寧市公安機關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資金罪」,但公安機關很快就按合同詐騙的定性來進行偵查。

  辦案人員介紹說,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是建立在採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周益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的整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實施詐騙的過程,符合刑法224條中「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按照刑法224條的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合同詐騙行為,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法院不僅最高可判處他無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財產都有被沒收的可能。」四川一位檢察系統人士說。

  四川律師界的律師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大都表示,如果以合同詐騙來處理周益明案件,就可以巧妙地利用司法上的「重罪吸收輕罪」原則規避「限制加重」可能帶來的罪罰不相當。

  幾個難區分愁煞辦案人 專家學者出對策解難題

  西南政法大學一位教授告訴記者,上市公司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大股東違法犯罪手法大多類似,表現為虛假註冊資金、挪用資金、違規擔保等,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套取上市公司資金。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大股東這一系列行為割裂對待,僅以虛假註冊、挪用資金等罪名分別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為從整體上看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在量刑上會大大降低打擊力度,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股民的利益。

  一位長期關注此類案件審理的學者透露,實踐中這樣做也是不得已。

  從一系列的客觀行為分析,犯罪分子的最終指向是侵吞國有資金,但因對合同詐騙罪規定的時間段「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對象為「對方當事人」、股權是否屬於「財物」、詐騙的手段等問題的認識上存在著分歧,如果公安機關僅以合同詐騙罪偵辦起訴,一旦認定不了將導致對犯罪打擊不力,因此,很難僅適用合同詐騙罪予以打擊處理。

  合同詐騙一旦無法認定,僅以不包含合同詐騙罪的其他罪名懲處犯罪分子,即使數罪併罰,通常也存在打擊力度不夠的問題。同時,因立案偵查具有滯后性,犯罪嫌疑人有充裕時間篡改、隱匿、銷毀證據,加之犯罪形式和手段多樣等原因,國企改制中經濟犯罪的證據,特別是主觀要件方面的證據難以收集固定。

  其實,關於罪與非罪的區分,一直是此類案件很難把握的問題。

  四川省一位法律界權威人士進一步分析了這些難點: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手段取得國有企業控制權后,其一些正常職務行為可能實際造成企業資產損失,而其犯罪行為也會造成損失,二者性質不同但較難區分;目前,各類企業不僅要從事商品經營活動,還要從事投資、理財等資本運作活動,而各類犯罪分子也常常借口「資本運作」,通過「空手道」將國有資產經過一系列行為迅速轉為個人資產。雖然兩者在本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一個是為企業謀利益,另一個目的則完全相反,但客觀上失敗的資本運作與刑事犯罪仍是區分的難點;合同詐騙是民營資本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中涉及較多的犯罪之一,經濟活動中又常見民事欺詐,雖然二者在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和所獲取的財產的最終歸屬上有著很大的區別,但實踐中仍很難把握。

  如何有效改善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呢?

  四川大學法學院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政法部門在經濟轉型期複雜的社會環境下,要嚴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堅持寬嚴相濟的政策,正確使用刑罰手段,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寬鬆的環境,保護市場化配置資產,保護和促進正常的資本經營、企業改制。

  同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準確把握犯罪社會危害性這一關鍵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對於確實有社會危害性的,且社會危害性大的,要決不手軟。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類型的犯罪,要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把握住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

  西南政法大學的一位法學教授提醒政法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特別注意「立足全案抓住重點」,注意其侵吞國有資產犯罪目的的一貫性,對合同詐騙罪的偵辦要特別注意抓住犯罪動機、目的和詐騙所得財產的最終走向這兩個關鍵環節,避免「只見其表,不見其實」。要進一步認真研究不同辦理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區分優劣,平衡利弊,解決好法律適用問題,正確、充分應用現有法律,以利於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認為,對國有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問題,不僅僅要從打擊經濟犯罪方面去考慮,還應從政府監管、企業管理、民事行為等方面去研究。對國有企業改制涉及的政府監管如審計、國資、稅務等職能部門和人員失職、瀆職、銀行等金融機構監管失控,中介機構缺乏誠信等問題,也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法制網成都10月3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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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g468 發表於 2006-10-31 19:33 | 只看該作者
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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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984 發表於 2006-11-5 22:28 | 只看該作者
都是人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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