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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騷擾不宜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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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6-10-27 1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10月26日《北京娛樂信報》)

這是昨日最火爆的一條新聞,引起熱議。儘管眾議紛紛,但有一點是確鑿無疑的:上海對性騷擾形式作出界定,是對去年通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設的「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一次細化,力圖彌補婦女權益保障法操作性不強的缺憾。

這無疑是法治的一大進步,表明羞於公開談性的我們不但勇於正視性騷擾這一敏感公共問題,而且力圖以法律手段遏制強勢之人對女性觸目驚心的性騷擾。

但是,有一個問題也不容忽視:對性騷擾形式的法律界定越詳細,是不是就意味著越有操作性,在禁止性騷擾上就越可能取得成效呢?

比如上海市立法機構對「語言騷擾」的界定,「打電話或兩人當面獨處時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如果付之實施,同樣面臨難操作、難取證的困惑——兩人閑聊時,「故意」與「不故意」如何區別?就算確定對方「故意」,除非女方隨時使用錄音設備,否則,無從取得對方「故意」實施性騷擾的證據,也就談不上投訴、處罰了。

至於對「肢體騷擾」的界定,就更無可行性,如「在公共汽車上,故意緊貼對方身體」,現在城市交通越來越擁擠不堪,尤其像上海這樣的大城市,上下班高峰期,地鐵、公交車裡,人肉貼人肉成為生活的常態,要判斷出緊挨女性的某男人是圖謀不軌的色狼還是出於無奈的正人君子,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也就是說,對性騷擾形式的界定未必越不厭其詳,就越有執行力,法律條款上的細化與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並不總是成正比。這一點被很多人、尤其是女權保護者忽視了。

更讓女權保護者意想不到的還有,上海對性騷擾形式的界定,很可能出現與立法者預期相反的局面:性騷擾沒得到遏制,卻讓相當多男性對與女性的交往產生恐懼感,無論生活還是工作,小心翼翼不與女性單獨面談、與女性保持距離,以規避性騷擾嫌疑。

更讓人擔憂的是,如果各地紛紛效仿上海,對性騷擾作出越來體察入微、事無巨細的界定,男性與女性的接觸承受越來越多的限制,禁忌有增無減。真到那時,受害的不僅是男性與女性,而是整個社會運轉不可或缺的交流與合作。

文明社會必須嚴禁性騷擾,這是勿庸置疑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要避免我們常犯的矯枉過正通病。我覺得,禁止性騷擾可遵循處罰強姦罪的原則,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實施」為衡量標準,如果獨處時談性、緊貼身體或發送黃色簡訊等,是在你情我願的狀態下進行的,只能算是「通姦」,雖然不道德,但無須公權部門與社會介入。

必須注意到,時代在發展,不少女性早已告別了「走不露足、笑不露裙」的古典含蓄,與男性「共享」甚至主動大談性話題或黃色段子的女性大有人在。對這樣的女性,上述界定已無意義,倒涉及另一個相關問題:她們是否對男性構成性騷擾?從這個角度看,性騷擾局限於男性對女性,顯得有些狹隘了。

回到如何遏制性騷擾這一課題上,我覺得,對性騷擾形式作出法律界定不是治本之策,更有效的辦法必須直指要害:一,不少女性遭受性騷擾后忍氣吞聲,無非是為了保住聲譽或工作,助長了騷擾者的氣焰。所以,政府和社會首先要做的,是鼓勵女性敢於維權,並以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確保女性檢舉色狼后不至於失去工作、遭受報復等,解除其後顧之憂;二,處罰性騷擾最大的難點在於取證難,不少女性把色狼告上法庭,但因缺少證據,無法打贏官司。對此,政府可借鑒現在醫療糾紛處理辦法採用的舉證倒置——患者告醫院不作為,醫院必須舉出自己沒有不作為的證據——女性如果檢舉或訴訟某人性騷擾,被告必須拿出證明自己沒有性騷擾的證據。我想,如果對症下藥地訴諸法律解決,性騷擾這一社會牛皮癬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控制。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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