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旭東
刊《歷史研究》2005年第5期,第3-21頁;作者提供
提要:稱名與不稱名在西周春秋以來的日常交往中體現和確認交往雙方地位的尊卑高下。西周的冊命禮與後來出現的「策名委質」則將隸屬關係固定化,用以建立穩定統—屬關係。後代出現的百官「名籍」與戰國時產生的普遍戶籍制度均有類似的作用與意義。基於此,百姓又以「名」為媒介建立了與不同性質的「物」的責任關係:「物勒工名」體現了工匠、監造官吏對器物質量的責任關係;「名田宅」體現了「農」對繫於其名下的田地負有的向官府交納賦稅、服役的責任;官文書上的署名包含了有關官吏所承擔的性質不同的責任,從而搭建起帝國中君—臣(民)—物的基本關係構架。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於從內在脈絡認識中國古代國家的構成與形態。
關鍵詞;中國古代 人名使用 尊卑 統屬 責任
關於秦漢以來中華帝國的結構及其構成原理,是涉及中國歷史基本特點的重要問題,中外學者解釋頗多。其中以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和白樂日(Etienne Balazs)為代表的學者從官僚制度的角度揭示中國的特性。韋伯認為秦代以來的中國是以「家產官僚制」為核心形成的[1]。白樂日也認為在鳥瞰數千年中國歷史時,一個持久不變的特點就是官僚主義,其顯著標志是士大夫統治階級不間斷的連續性。具體來說,中國社會如同一金字塔,底層是農民;中間階層包括商人與手工業者,兩者人數很少,他們無自主權,地位低下;高踞頂上的是官僚,他們賦予社會金字塔以特色,使它成為一個官僚社會。[2]王毓銓則強調中國是皇帝一人的「家天下」,是由皇帝、官與民構成的封建家長制專制國家,強調了農民的依附性地位。[3]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則進一步以秦漢帝國為例,提出當時的帝國是以賜爵製為手段形成的皇帝的「個別人身支配」,其性質是主與奴的關係。[4]後來,尾形勇又從君臣稱呼入手,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5]
上述學者的研究可以說由外及內,逐步深入到中華帝國內部去尋找帝國構成的原理,尤其是尾形勇的研究,從君臣的稱呼揭示君臣間的關係,關係背後的國家秩序,並注意了這種關係與家族關係的不同。他重點考察的是「臣某」,即「臣+人名」,與「稱臣」的意義,涉及的主要是君—臣關係,將「民」視為「臣」而認為君臣關係涵蓋了古代的所有關係。[6]這種理解有些簡單化,其觀點因此也不夠全面。原因在於他只側重於分析「臣某」與「稱臣」,而沒有意識到一般意義上人「名」的使用對於古代帝國秩序構造所具有的作用。實際上,如何使用人「名」為理解中國古代體制提供了一個新視角。以下將就這一問題作些初步研究。中國古代在這裡是泛指先秦至唐代。
最近西方的社會理論出現了重視日常生活的新趨勢,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了「日常生活的結構化」的概念,並在此基礎上對社會的構成做了新的分析。其說強調了日常接觸對於形成結構的重要性,這對於理解中國古代人「名」日常使用的意義具有重要的啟發。[7]
今天我們習慣說「姓名」或「名字」,嚴格說來,西周以來「姓」「名」與「字」三者是有區別的。戰國以前,只有貴族以上的男女才有「姓」,成年的貴族才會有「字」,只有「名」是無論天子、貴族與平民,乃至奴婢均有的。另外,男性貴族還有「氏」,他們的「字」前也要附上伯、仲、叔、季這樣的「行第」。如果為官,還有官稱,死後則有謚號。后兩種在某些場合也被用來當作稱呼。
關於先秦以來的「姓名」問題,顧炎武以來就不斷有學者加以研究。不過主要集中在「姓氏」上,如「姓」的含義、得姓與改姓等;對於「名」則主要討論取名的原則,「名」與「字」的關係,改名與排行等,僅個別學者注意到姓名的使用問題。[8]近來關於「姓名」的文化人類學研究著眼于姓名的發展規律,對於中國古代的「姓名」問題並無新見。[9]即便是一貫關心取名(naming)問題的外國文化人類學家,注意的也多是不同民族中取名的意義。[10]這些研究基本沒有注意探討人「名」的使用,即在何種場合下「稱名」,何時不「稱名」,「稱名」與否的意義何在,與君、臣與民間的關係的達成有何聯繫。正如學者指出的,人倫的世界是各種名之間聯繫建構起來的領域,對於「名」的掌握是古代(中國)國家的權力來源,在中國古代,「名」是最重要的權力內涵之一。[11]在我看來,看似細碎的人名稱呼使用實際包含了古代國家秩序如何構建的大問題,有必要認真探討。為了清楚地揭示人「名」使用的意義,需要從資料相對豐富的西周說起。
一 西周春秋以來人際交往[12]中人「名」的使用及其意義
關於人「名」的意義與使用,《儀禮》與《禮記》中均有比較詳細的記載。不過,兩書成書在春秋末到戰國時期[13],其說是否反映西周春秋的情況是需要分析的。
《禮記·檀弓》雲「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謚,周道也」,指出「士」以上的貴族在人生的不同階段應有不同的稱呼,成年以前稱「名」,行冠禮后稱「字」,五十歲以後稱「行第」,死後稱「謚號」,並認為西周時期就出現了上述關於名字稱呼的整套做法。核之以西周的金文與文獻,應該說,這四種情況均已出現,但還不能斷定得到嚴格的執行。
據研究,取字的習慣到西周至少在貴族階層內已經形成了。從西周銅器銘文上看,「字」的構成與《儀禮·士冠禮》所記男子之字「曰伯某甫(父),仲叔季唯其所當」是吻合的。[14]關於「五十以伯仲」,西周金文中確有這樣的用例[15],春秋時期的文獻中也不乏類似的例子,但所稱之人是否年過五十,不得而知。「死謚」見於春秋,沒有疑問。至於西周是否已行此道,學界爭論已久,最新的研究則肯定西周已實行「死謚」的制度,但尚未形成固定的規則。[16]
根據上述原則,貴族只有在二十歲以前的幼年時期以「名」相稱,成年行冠禮后他人主要以「字」相稱。不過,在一些特定的場合,成年的貴族也要自稱名,他人也要稱其「名」而非「字」。這些場合中人「名」使用上所體現的意義值得認真分析。
《禮記·曲禮》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鄭玄注稱「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這是成年貴族使用「名」的最重要的場合。「君前臣名」在西周金文中也已得到驗證。陳夢家指出西周冊命時,一開始必稱受命者的私名,而王自稱曰「余」[17],而金文在敘述冊封時也只雲「王」如何如何,而不指斥其名。另,《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周天子策命晉文公重耳為伯,重耳從命后「曰『重耳敢再拜稽首,奉揚天子之丕顯休命』」便自稱其名,亦是「君前臣名」。《左傳》此處完整記錄了當時策命雙方的命辭與答辭,據此,現存記載策命的金文的相應部分所云「某拜手稽首」等[18]均是受策者當場的答辭。面對周天子,受策者要自稱其名,也就是「君前臣名」。
先秦時期君臣關係不僅存在於天子諸侯間,亦見於諸侯與大夫、大夫與家臣間,因此「君前臣名」普遍見於不同等級的人的交往中。天子稱諸侯名,諸侯對天子亦自稱名,對百姓則不稱名而稱寡人,百姓則應稱名。故《禮記·曲禮》說「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如果公室策命臣宰、諸侯策命卿大夫,據研究,「其文例、禮儀、制度與王室冊命金文相若」[19],臣宰、卿大夫亦應自稱名。即便貴為天子,在諸侯大臣與庶民面前雖然不名,一旦祭祀天地鬼神,則要稱名、稱臣。[20]
此外,關於何種情況下稱名,《禮記·曲禮》還有 「天子不言出,諸侯不生名,君子不親惡,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一類的說法。
總而言之,稱名與不稱名取決於日常接觸的特定情景下雙方地位的高下。地位相對尊貴者不自稱名,其名也不被對方提起;地位相對地下者則自稱名。圍繞「名」的用與不用,構建出從天子到大臣、諸侯、再到卿士與庶民的一般層級次序。[21]
上述乃是一般情形,對於一些特殊的臣下,如卿老、世臣與家相,則出於尊重而不稱名,故有「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長妾」的說法。[22]後來還出現了「王者臣有不名者五」更為具體的說法,在歷代君臣往來中的確也能見到臣下「不名」的情況。[23]這些例外是以上述通例為依託的,並從相反的角度鞏固了「稱名」的一般做法。
這套禮法的基本出發點源於時人對「禮」與「名」的理解。《禮記·曲禮》說「夫禮者,自卑而尊人」,「名」則是體現「自卑而尊人」的一種手段。具體而言「名」則集敬重與卑賤含義於一身,視稱呼雙方地位的高下通過稱「名」與不稱「名」分別體現出「尊」與「卑」。
《儀禮·士冠禮》雲「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即成年後不稱名而稱字是出於對其「名」的尊敬,揭示了「名」是敬重對象的一面。尾形勇說「名」是應該敬重的東西,因此,不應輕易自稱[24],是有道理的。避諱尊者的「名」而稱爵號;對同輩稱「字」不稱名均體現了這一點。
與此相對,「名」亦有卑賤的一面。這一點在先秦禮書中並無直接的說明,倒是漢儒有明白的表述。《白虎通·姓名》中說「名者,幼小卑賤之稱也」,唐人孔穎達在《禮記·曲禮》的疏中也說「名者質賤之稱」。直接自稱名或名為別人提起均帶有貶低的意義。《春秋》桓公七年雲「夏,谷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左傳》解釋說「七年春,谷伯、鄧侯來朝。名,賤之也。」「賤之」的原因,《左傳》的作者沒有說明,後代的經學家們則有種種不同的解釋,這裡無須詳舉。結合經傳的記載,通常對諸侯應「稱爵不稱名」,史官這種地位低於諸侯的人如果稱諸侯名,體現了史官對他們的鄙視。
稱「名」帶有卑賤意,從對他人自稱「臣」中亦可得到旁證。《戰國策·秦策五》「文信侯欲攻趙以廣河間」記甘羅與張唐對話,唐曰「……臣之功不如武安君也」,后甘羅對曰「而卿不肯行,臣不知卿所死之處矣」,便是相互稱臣。這應是當時流行的習氣。此風延續到西漢初,顧炎武雲「漢初,人對人多稱臣,乃戰國之餘習」[25]。在交往場合對人稱「臣」,依張晏的解釋「古人相與語多自稱臣,自卑下之道也,若今人相與言自稱仆也」。[26]「臣」的含義,鄭玄認為是「男子賤稱」[27],《文選》班固《西都賦》「若臣者」句李周翰注「男子之賤稱,古人謙退皆稱之」。對人稱臣與對人稱名用意是一致的,臣為賤稱,此種語境下的「名」亦應含有卑賤的意思。
以上對於理解時人如何使用「名」十分重要。由於「名」兼有尊、卑的意義,對地位高者則稱己名以示自卑,同時通過諱名,以爵位或字稱呼對方,表達出對對方的尊重。故列國之大夫出使要自稱曰:某,「與其君言則稱名,敬異國之君也」[28]。而地位相當的人之間則以字相稱。孔穎達在疏《禮記·檀弓》「冠字」時說「二十有為人父之道,朋友等輩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對於地位卑下者,則自稱「余」「餘一人」「余小子」、「寡人」(諸侯對民),「老夫」(大夫七十而致事)[29]等。基於「名」兼示尊卑,日常交往中,以稱名、稱字或不稱名作為媒介建立起交往者之間的尊卑或平等關係。質言之,作為一種媒介,「名」的用與不用體現並構成社會上不同地位與身份的成員間的相互關係。當然,這種關係並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先秦時期「稱名」在實際的運用中往往是與「贄見禮」相配合的。據楊寬的研究,西周春秋的「贄見禮」通常遵循「禮尚往來」的原則,主人要歸還來賓送來的「贄」。惟在下對上的場合,來賓要「奠贄」或「委質」,且主人不還「贄」。此時「贄」的授受儀式成為確立君臣關係的手段。[30]而到戰國以後,「委質為臣」的習慣依然存在,但君臣關係的確立已採用「璽」「符」制度。[31]不過,稱名與稱臣稱名的意義卻在經歷了社會的巨大變革后依然存在,而且還有新的發展。
西周春秋時期開始出現的這套「名字」制度經過一些損益而延續到了秦漢以後。變化主要體現在「字」上。秦漢以後人的「字」基本由兩個字組成,而非三字,也不再普遍後綴「父(甫)」字。使用「名字」的規矩則大體沿襲了西周春秋的傳統,不過多數人已經不了解其中的確切含義了,而只知道平時交際時自稱名,對人稱字而不稱名。考古發現的兩漢三國時期的「名謁」就直接顯現了當時官吏與士人日常交往中如何使用「私名」,如何稱呼別人。
西漢後期的《尹灣漢簡》中包含墓主師饒收到的及自用的十枚名謁。簡YM6D15為東海郡旁邊的沛郡太守謝長憙遣吏問師饒起居的名謁,其文云:
進東海太守功曹
師卿
沛郡太守長憙謹遣吏奉謁再拜(正面)
問
君兄起居南陽謝長平(反面)
師饒投給他人的名謁見簡YM6D23,則做:
進長安令
兒君(正面)
東海太守功曹史饒謹請吏奉謁再拜
請
威卿足下師君兄(反面)[32]
兩相比照,不同場合下師饒的稱呼截然不同。他人遣吏拜謁師饒時,名謁上只出現師饒的姓、尊稱「卿」[33]與字,而沒有他的「名」,投謁者則要具名。一旦師饒要投謁拜見他人,則要向對方稱名。實際上,現在所見到的兩漢三國時期的所有名謁中,投謁者均要自書其名,對方則只出現姓、字,或完全不出現。[34]無論是問起居,還是帶有其他目的,投謁者均是要利用投名謁,拜會等來保持雙方的聯繫,或為對方所賞識。簡言之,往往有求於對方,故採取 「自卑而尊人」的辦法。在日常交往中,藉助於「名」的出現與否顯示交往雙方的地位尊卑高下。[35]
這種做法到後代已發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人們對於其來歷與朔義已逐漸遺忘,後人的解釋也難得要領。十六國後秦時邵弘曾詳細闡發過「名」與「字」的用法。他說
君之於臣,先生之與其門人,名之可也。至於同官之於僚黨,同姓之於昆弟,同門之於朋友,可以稱其字而不可斥其名。故《公羊傳》曰『名不如字』者,非謂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乃謂為人所字則近乎見尊,為人所名則近乎見卑也。……名者,己之所以事尊,尊者之所以命己。字則己之所以接卑,卑者之所以稱己。未有用之於尊而為卑,用之於卑而為尊者也。[36]
對於名、字的使用規則,邵弘有清楚認識,也符合先秦以來的禮制,但他已不了解先秦時期「名」亦有卑賤一層含義,雖然知道「為人所字則近乎見尊,為人所名則近乎見卑也」,卻說不出所以然。所謂「名不如字」實際出自《穀梁傳》庄公十四年,說的是對諸侯的不同稱呼在尊重程度上有別,「州不如國,國不如名,名不如字」。《穀梁傳》的作者承認稱名的尊重程度不如稱字,這也是基於傳統上「名」有卑賤之意的觀念,而邵弘卻說「非謂其人之名不如其字尊」,顯然未得要領。
時至唐代,人們對於「今人或稱字而不稱名」習慣更是不甚了了,顏師古雖然作了答覆,僅說「此皆舉字以相崇尚,名則其自稱也。歷觀古人通人高士,言辭著於篇籍,筆跡存乎紙素。在身自述,必皆稱名,他人褒美,則相呼字」[37],意識到「名」用來自稱,他人用來讚美某人則稱「字」,只是舉例描述了使用的場合,卻說不清真正的原由。
這種稱「名」的做法應是與古人對「名」與「所名」間的密切關係的認識分不開。英國人類學家弗雷澤根據諸多部落社會的現象指出「未開化民族對於語言和事物不能明確區分,常以為名字和它們所代表的人或物之間,不僅是人的思想概念上的聯繫,而且是實在的物質聯繫,從而巫術容易通過名字,猶如通過頭髮指甲及人身其他任何部分一樣,來為害於人。事實上,原始人把自己的名字看作是自身極重要的部分,因而非常注意保護它。今天仍有許多未開化的民族把自己的名字看作自身生命的重要部分,從而極力隱諱自己的真名,恐怕給不懷好意的人知道後用來傷害自己。」[38]這一解釋也大體適用於中國古代。先秦時流行的「詛」就包含類似的內容。《戰國策·燕策二》「秦召燕王」載蘇代語「秦欲攻安邑,恐齊救之,則以宋委於齊,曰『宋王無道,為木人以寫寡人,射其面』」云云。這種詛術要刻敵國君主的人像,寫上君主的名字,一面在神前念咒詛語,一面有人射君主的頭像。[39]人名在此起到代表被詛者的媒介作用。葛洪在《抱朴子·登涉》中多次提到入山若遇到山精一類「見之皆以名呼之,即不敢為害也」,「呼之名即吉」,這種法術亦是根源於此種認識。
從世界範圍來看,上述做法並不是古代中國所獨有的。對某些人名採取避諱的辦法以示尊重是許多民族經常使用的辦法。這種被文化人類學家稱為「人名避諱(name avoidance)」 的現象既見於古代的民族,也廣泛存在於北美洲、大洋洲、亞洲與非洲的部落社會。[40]古羅馬西塞羅(Cicero)的對話式著作De Finibus(《論界限》)中就存在對話者避諱西塞羅名字的現象。[41]在北美洲的Navaho印第安人部落中有不能當面稱人名的習俗,某人在場時只能用親屬稱謂或「此人」相呼,當面稱人名被認為是非常不禮貌的。[42]Pawnee印第安人如果人生取得了重大成就便改名,以示異於過去。改過的人名通常情況下要被避諱。[43]大洋洲波利尼西亞群島上的Tikopia人則避諱祖先與父母的私名(personal name),如果子女要稱呼其父,則使用親屬稱謂,但其父可自由以私名稱呼子女,這被認為是出於對父親的尊重。[44]在澳大利亞與新幾內亞、非洲的Wayao人中均有改名后忌稱舊名的習俗。[45]非洲的Dahomean,Murngin人,馬來西亞婆羅洲上的Dusun人以及印尼巴厘島上的巴厘人均有類似的習俗。[46]
參考其他地區的資料,有理由相信,見於西周的人名使用習俗應有更為古老的源頭,可能是周人在進入文明以前就已遵行的習慣。
二 西周春秋以來的「策名委質」與名數:統—屬關係的確立
稱名與不稱名在西周春秋以來的日常生活中體現和確認交往雙方的地位尊卑高下,但這種尊卑關係並不能保證持久維持。周天子通過分封制建立一個穩定的等級秩序,通過這種等級維持穩定的統治與隸屬關係,在這一過程中「名」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具體表現在「策名」上。「策名」一說出現在春秋時期,其實西周以來的「冊命」就已包含了「策名」的內容,因此「策名」的實際起源可以上溯到西周初年。「策名」所體現的正是一次性的「稱名」行為的固定化。
「策名委質」見於《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前637年)。時晉懷公立,下令隨公子重耳逃亡的人要如期歸款,狐毛與狐偃兄弟均隨重耳在秦,其父狐突沒有召回二子,懷公執獲狐突,逼其召回二子。狐突說:
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數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願也。淫刑以逞,誰則無罪?臣聞命矣。
所謂「策名」,注家有不同的解釋,杜預以為是「名書於所臣之策」,可從。或以為「策名」就是「策命禮」或「錫命禮」[47],不確。「策命禮」應是「策名」的一種正式的形式,但「策名」還包括了其他途徑。就狐毛與狐偃策名於重耳一事來說,大概就很難說經過什麼正式的「策命禮」。重耳出逃前只是晉國的公子,年齡上也不足二十歲[48],尚未行「冠禮」命字,更不可能舉行只有天子、公室與諸侯才能行的「策命禮」去策封卿大夫。有的也就是家臣。這裡所謂的「策名」與下面說的「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意思相近,或許就是一種書名於策,獻於所臣之人的行為。[49]
關於「策」,學者認為是「載書」一類的文書[50],是有道理的。山西侯馬出土的春秋時期[51]晉國的「載書」中有一類被整理者稱為「委質類」,這類載書上均有某人「自質於君所」句,是策名委質的明證。[52]
這種「策名」是對西周以來隨著分封制而出現的「冊命禮」的模仿與簡化,突出了後者所包含「策名」的內容。周天子舉行冊封儀式時當庭由內史代王宣讀冊命,冊命中先呼受命者之名,敘述冊命原由及告誡語,再敘冊命的官職,最後記冊命賞賜物及勉語。宣讀後將命冊授予受命者,副本則藏於王室。[53]冊命禮實際包含了受命者將自己的私名寫在所臣者的冊書上,並由後者收藏的程序。可以說,西周以來正式確立君臣關係的儀式中已帶有了「策名」的成分。
稱名與策名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後者要將臣服者的名字書寫在竹簡或載書上,而不僅是一時性的自稱其名,這意味著名見於策者與收藏策者建立一種持久的隸屬與統轄關係,用當時的話,就是君臣關係。杜預《春秋釋例》中說「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已定」[54]指的正是這種情況。戰國時期墨子就曾反覆指出「書之竹帛」所具有的保存記憶的作用。他說「又恐後世子孫不能知也,故書之竹帛,傳遺後世子孫。咸(或)恐其腐蠹絕滅,後世子孫不得而記,故琢之盤盂,鏤之金石以重之。」又說「古之聖王欲傳其道於後世,是故書之竹帛,鏤之金石,傳遺後世子孫,欲後世子孫法之也。」[55]「書之竹帛」主要的目的就是「傳遺子孫」,讓子孫了解祖先的所作所為,將臣服者的私名書於策上自然也帶有這樣的用意。當時家臣與主人間得以建立世代的隸屬與統轄關係,也應與「策名」之制有關。《國語·晉語八》所記載的,晉國在欒盈出奔后禁止其家臣跟從,否則要處死。而欒氏的家臣辛俞還是跑了,后被捉回,他說「臣聞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無大援於晉國。世隸於欒氏,於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辛氏世代作欒氏的家臣,這種關係應是通過「策名」 確立的。
進一步分析,策名為何足以確立這種關係,應與古人對「名」與「質」的關係,以及書寫的意義有關。孔穎達在解釋《禮記·檀弓》中「幼名」時說「名以名質,生若無名,不可分別,故生三月而加名。」人幼年時的名則體現其質,而「著於竹帛謂之書,書者如也」,所謂「如」,按段玉裁的解釋就是「如其事物之狀也」。[56]因此,一旦將某人的名書於策上,也就是將其「質」獻出,從而表示要忠於主人。
不過,通過「策名」確立的君臣關係只存在於當事人之間,雙方的子孫並不能直接繼承這種關係。一旦當事雙方中的一方死亡,死者的繼承人都要與對方重新冊命來確認過去的君臣關係。[57]這種傳統使得因「策名」而產生的君臣關係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效忠只存在於具體的君臣個人之間,而不能自動延伸到嗣君與臣,或君與臣子,無法形成普遍的、穩定的君臣效忠關係。這種情況對於諸侯國,乃至後代王朝的統治集團的穩定都是不利的,同時也使得「策名」成為一種長期存在的儀式。
到了後代,通過「策名委質」來確立臣屬關係的做法一直還保持著,其具體的表現和載體就是官府的各種官員名籍,尤其是某一官府下的官員的名籍。[58]用唐人的話說,即:
古之仕者,名書於所臣之策,各有分職,以相統治。《周官》,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而御史數凡從正者。然則冢宰總六卿之屬,以治其政,御史掌其在位名數,先後之次焉。今《漢書·百官表》列眾職之事,記在位之次,蓋亦古之制也。漢末,王隆、應劭等,以百官表不具,乃作《漢官解詁》、《漢官儀》等書。是后相因,正史表志,無復百僚在官之名矣。[59]
在漢簡中可以見到被稱為「四時吏名籍」的邊塞地區官吏名籍,它不僅保存在相當於縣一級的候官府中,在郡的都尉府中也有收藏,可以相互驗證。[60]到了唐初仍有《新定將軍名》,《晉百官名》,《魏晉百官名》與《晉官屬名》等過去朝代的官員「名冊」存世[61],裴松之注《三國志》時曾多次引用《百官名》、《百官名志》、《晉百官名》、《武帝百官名》、《咸熙元年百官名》等書[62]。前人復從文獻中鉤稽出《晉惠帝百官名》、《晉武帝太始官名》、《元康百官名》、《明帝東宮寮屬名》、《征西寮屬名》、《庾亮寮屬名》、《大司馬寮屬名》等類似的撰述。[63]將這類著作視為魏晉時期的產物。這類「百官名」從來源上講,是宮門口所懸掛的用來核對是否有資格出入宮廷的「門籍」[64]。此制自漢代出現,唐律中更有詳細的規定[65]。魏晉時期應亦有此類「籍」。各個有權開府的官員自然也會有屬吏的「名籍」。這些是編撰前引諸書的基礎。魏晉時期的特殊之處恐怕只是在於內容上增加了對官員的評狀。下面要提到的「除名」應是將名字從這類「籍」上去掉。只是不同於西周春秋時期,秦漢以後,嚴格說來,君臣關係日益局限在皇帝與臣下之間,官府的府主與僚屬間的關係還帶有「君臣關係」的某種痕迹,但已不斷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級關係發展。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對臣下說「近代以來,又有一弊,暫經隸屬,便即禮若君臣。」認為「此乃亂代之權宜,非經國之治術。詩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據天子耳」。[66]所謂「暫經隸屬,便即禮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與僚佐間的君臣關係。
因「策名」與君臣關係的確立直接相聯,內官與外官區別的意義也就突顯出來了。[67]內官策名於朝廷,與皇帝直接構成「策名委質」的統屬關係。而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長吏由朝廷任命,僚屬多由長吏自行辟除,屬吏的名籍保存在長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屬名》、《庾亮寮屬名》、《大司馬寮屬名》就是其例。[68]因此,屬吏與長官間有「策名委質」的關係,與朝廷只有間接的關係。屬吏只有通過察舉、徵辟、做計吏及中正品評與科舉等途徑,貢於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職位,才能成為朝臣。基於這種關係,屬吏要為長官服喪,《儀禮·喪服》規定為舊君服齊衰三月,漢代人則將此條解釋為「謂策名委質為臣吏者也」,而「見察舉而不為吏者吊服加麻」。[69]漢代這類事例相當多。[70]
曹魏時尚書左丞王煚出任陳相,未到任而陳王死,關於王煚應為陳王服何種喪引起朝廷的討論。大儒王肅以「策名委質」為依據認為「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傳》曰『策名委質,貳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最後採納了王肅的說法。[71]王肅正是以是否策名委質來判斷是否具有君臣關係,看來朝廷也認可這一點。
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問題。西晉時在討論「周喪察舉」時一個名叫「震」的官員說「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而後升在王廷,策名委質,列為帝臣,選任唯命,義不得辭。故遭周喪,得從公奪之制,周則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與王官同體,其舉也以孝順為名,以廉讓為務,在不制之限。」[72]在此人看來,遇到了周喪,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質」,故應應舉,而州郡吏則可終喪。這裡的「策名委質」應指具體的納名於朝廷,成為「帝臣」,也就是朝臣。
與「策名」相應,至晚自漢代就已出現了「除名」的處罰[73]。其含義是剝奪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為庶民。這種處罰周秦就已存在,稱為「除名」蓋始於漢,《陳書·儒林·沈洙傳》載盛權議,文雲「范泉今牒述《漢律》,雲『死罪及除名,罪證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隱不服者,處當列上』」,可證。唐律則有詳細規定[74]。西晉以下的文獻中官員遭「除名」者頗多。[75]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類的官員名籍。除名意味著官員與皇帝間的「策名委質」關係被解除並降為普通百姓。
不過,「除名」並非意味著完全解除了與君主的策名關係而重新成為「化外之民」。約始於戰國,君臣間因「策名」而結成的關係也逐步擴展到了庶民。除名只是解除了與皇帝的直接的策名關係,間接的君—民之間的策名關係並未解除。此點前賢未曾顧及[76],實際對於完整理解古代中國體制相當重要。
西周春秋時期,士以上的貴族男女出生后三個月由父親命名,並將「名」遍告家人,並由家臣之長「宰」「告閭史,閭史書為二:其一藏諸閭府,其一獻諸州史。州史獻諸州伯,州伯命藏諸州府」[77],據此,貴族子孫的「名」官府是有記錄的,這也是一種「策名」,但是因未入仕,性質上終有不同。因此,西周春秋的「國人」可以說在其宗主處有「名」可查,國人要出軍賦,戰時要從征,也承擔勞役,宗主有名冊可查是必要的。至於「野人」,包括諸侯國中卿大夫采邑上的「民」,恐怕天子與貴族手中並無「名」可索。野中普遍存在氏族或家族,國中的貴族便難於超越族團,直接對單個的勞動者實行人身強制。[78]無論是周天子還是各地的諸侯,都不可能以記錄的形式全面掌握境內所有居民的「名」。《周禮·秋官·司民》所說「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只能是戰國以後的情況。[79]戰國中期以後,各國逐步以郡縣製取代分封制,諸侯王開始直接控制境內的百姓,在這一背景下才能出現如《商君書·境內》所說「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的囊括境內所有居民的戶籍管理。
不過,至少春秋時期已經存在的「書社」[80]包含了庶民以「策名」形式受到統屬的雛形。春秋時期「書社」至少存在於齊、魯、衛、趙、越等國。[81]這種「書社」就是「里社」,被稱為「書社」,按照《史記·孔子世家》註釋的解釋,服虔曰「書,籍也」,司馬貞《索隱》則說「古者二十五家為里,里則各立社,則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於籍。」所謂「社」,是祭祀「社神」(土地神)的設施,三代以降對於社神的祭祀綿延不絕。人們祭祀「社神」以求其福佑,社神的福佑則通過祭社者分享祭肉(受脤)的方式來接受。[82]能參與祭社並獲得「脤」的就應是那些「書社」者,即在特定社籍上有「名」者。就此而言,「書社」也包含了「策名」,這種「策名」確立了社神與社民之間保護—被保護的關係,亦帶有統屬關係的一層意義,只是統屬者並非天子、諸侯之類人或機構,而是當地的「社神」,體現的是神—人間的統屬關係。
「書社」應不限於「里社」。《禮記·祭法》說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這種「置社」依鄭玄解釋「今時里社是也」,實際也就是「書社」。大社、王社、國社與侯社中亦應如此。不過,「王為群姓立大社」,群姓指的是「異姓貴族」[83],王社則是天子為宗姓所立。國社是諸侯為異姓貴族所立,侯社則為宗姓所立。這些「社」的社籍上具名的只是異姓或同姓貴族,而無庶民。此時通過「社」確立的統屬關係尚是逐級分別構成的,並不存在天子、諸侯與境內所有庶民間直接的統屬關係,後者戰國時期才出現。儘管如此,「書社」所體現的通過「策名」而建立統屬關係的做法對戰國以後戶籍制度的確立不無影響。
秦國在獻公十年(前375年)「為戶籍相伍」[84]或許是秦國乃至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的開始。[85]到了孝公時則又有了新發展。秦代這種戶籍稱為「數」[86],到了漢代則直接叫作「名數」。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就多次出現了「無名數」的百姓的記載,文獻中關於「名數」的記載也很多[87],後人的解釋就是「名數」相當於後代的戶籍[88]。漢代的戶籍為何稱為「名數」?「名」指的就是人名,因秦漢之際,庶民並非都有「姓」,[89]故稱為「名」。「數」的確切含義待考。
這些「名數」按照西漢初年的法律的規定由縣、鄉兩級官府保存,「二年律令」中的「戶律」曰:「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雜案戶籍,副臧其廷。」「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90]郡及朝廷所掌握則是縣所上的統計資料,即「集簿」中所反映的分類戶口統計,即《周禮·秋官》「司民」所說的「萬民之數」。[91]朝廷所掌握的實際只是戶口數字,並無各地百姓的具體戶籍。到了以紙代替竹簡成為書寫材料后,朝廷有可能掌握地方百姓的名籍。這種變革大約出現在東晉時期。南朝梁時尚書令沈約上言稱, 「(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92],這些晉代的戶籍是典午南遷,特別是蘇峻之亂后利用江南州郡縣保存的戶籍重新編製的,此前中朝時朝廷如果有這類戶籍,也不可能在倉皇間帶到江南。到唐代,法令規定「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93]明確表明朝廷直接收藏百姓的戶籍。以後各代當均如此。
百姓的「名」登錄在縣鄉的戶籍上,並以統計數字的形式上報郡與朝廷,這也是一種「策名」,亦是百姓被納入朝廷統治的標誌。[94]更有意思的是,在漢代,被稱為「名數」的戶籍需要百姓「自占書」。漢高祖八年以前頒布的一道「令」規定「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95],此令要求無戶籍者迅速到官府自行申報有關戶口信息,並登記入戶籍。「自占」漢代文獻中也常見。到了唐代,編造戶籍所依據的「手實」也是要戶主自行呈報。[96]這種「自占書名數」與上面所引的春秋時的「策名」幾乎是一致的,區別只是後者出於自願,前者屬於被迫。
在漢代,「無名數者」被視為是脫離朝廷的流民,朝廷不斷鼓勵這些人占籍,故常常下詔「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及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一級」[97],試圖重新將他們納入朝廷的統治秩序中。不過,這種從化朝廷在晉代以前一直是間接的。百姓之「名」直接書在基層官府的名籍上,而朝廷並沒有記錄百姓具體情況的名籍。雖然他們是朝廷的屬民,只算是「草莽之臣」[98],並非受到朝廷的直接控制。只有經過通過某種途徑入仕,即策名朝廷,才會成為「帝臣」「陪臣」。
晉代以後,普通百姓的戶籍在朝廷也有保存,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已「策名」王廷。《晉令》規定「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99]「在官役者載名」意味著這些人要另行標出,或許還要將他們另編成冊,以志與眾不同,類似於三國吳簡的名籍中那些註明「州吏」「縣吏」「軍吏」的戶人。這些人蓋屬於「策名」朝廷者,
普通庶民之外,帝國的屬民還包括各種雜戶,這些人也分別被編入專門的名籍。秦漢商人另有「市籍」,三國時期長沙地區的工匠另有「師佐籍」[100],北魏的雜戶的戶籍亦用紅紙書寫,以別於一般民戶。[101]
官員與庶民藉助不同類別的「名籍」,策名於官府朝廷,表示接受朝廷的統治,從而構建出皇帝與臣民間的統轄與隸屬關係。這些「名籍」因而也成為關係到帝國控制臣民的力量強弱的關鍵。如果說避諱人名以示尊重的做法存在於世界上不少民族,通過「策名」確立統屬關係似乎是古代中國特有的發明。西歐中世紀各國情況雖小有差別,領主與附庸關係的確立也需要通過相對固定的儀式,但這些儀式中主要是身體的活動,沒有類似中國的「策名」之舉。[102]
三 具名與責任:物勒工名、名田宅與官文書中的「署名」
在「策名」的基礎上,由「士、農、工、商[103]」組成的百姓又通過「名」分別確立了與不同性質的「物」的責任關係。這種廣泛存在的關係構成了帝國的基本秩序。其中「物勒工名」制度出現最早,先從它討論起。
西周春秋時期「名」的使用不僅見於貴族中,至晚到戰國時期,在器物製造中也出現了「物勒工名」的制度。《禮記·月令》記,孟冬之月,「命工師效功,……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具體做法如鄭玄所云「刻工姓名於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緻」。自戰國以來的兵器與陶器銘文中可以找到許多這樣的例子。從實物看,在器物上刻名的不僅是工匠,還包括負責監製的各級官員。[104]
這種做法到了漢代以後仍然在實行。宋代以後所刻的書籍末尾的牌記,如今書籍封內所印的責任編輯、校對名字,以及商品合格證上所印的檢驗員的名字或代號實際也可以說是這一傳統的延續。
分析「物勒工名」的做法,不難發現,在器物上勒刻名字的人多數情況下並非器物的最終所有者與使用者,而是製造者與監造者,他們刻名於器物上表示他們對器物的質量負責。其用意如清人孫希旦所說「器之功緻與否,一時未能遽辨,必用之而後見,故刻工名於物,於其既用而考之,則其誠偽莫能逃矣」。[105]真正的使用者的名字是很少出現在器物上的,如果出現,亦使用代字、封號,而不是姓名。[106]因此,人「名」出現在器物上主要意味著「責任」,而不是「擁有」。「名」的這一含義與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建立,並沿用到西漢的「名田宅」制度之「名」的含義基本是相通的。[107]
《史記·商君列傳》稱商鞅變法的一項措施為「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漢武帝時規定「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108]新公布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戶律」中也有規定「諸不為戶,有田宅附令人名,及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邊二歲,沒入田宅縣官。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戶律」中更有關於按照爵位高下受田宅的具體規定。[109]「名田宅」制的基本內容就是將一定數量的田宅按照爵位的高低繫於某戶戶主的戶籍名下[110],過去學界長期在土地國有、私有一類土地所有制的框架內認識「名田制」或「名田宅制」,如果結合西周春秋以來人「名」使用情況及使用人「名」的含義,似可以跳出誤用西方羅馬法以來的「所有」「佔有」「所有制」等觀念的陷阱,在中國古代人「名」使用所體現的一般意義的脈絡下去重新理解此製為何被稱為「名」田宅制,進而對這一制度的含義做出更貼切的解釋。
根據這一思路,「名田宅制」也是一種變相的「物勒工名」,只不過戶主的「名」無法直接「勒」在田宅上,而是書寫在各種戶籍或田籍上。這種「名」田宅並不意味著這些田宅歸某戶人家所有,而是表示由這戶人家負責,儘管負責的人家可以繼承、轉讓乃至買賣田宅。[111]從朝廷官府的角度看,只要這些轉手活動都能在朝廷或其下屬機構的掌握之中,且並不妨礙有人繼續負責其田宅,都是允許的。朝廷依據這些系在具體民戶名下的田籍來認定民的責任,即納賦稅服勞役。民也因為這種「名」繫於田宅而對朝廷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從而確立了名(民)與物(田宅)的關係。這種關係時人稱為「名有」,到了東漢後期,「名田宅」制已經瓦解,人們依然使用「名有」來表示民與田的關係。[112]而建立這種關係的前提是民納「名」於朝廷,也就是獲得「名數」。獲得「名數」,在朝廷名籍上登記,即「策名」,則體現了對朝廷的臣服,表示接受其統治。
由此觀察,這種「名田宅」近似於一種「責任田」。應該說,此制所包含的關係是難以用來源於羅馬法的國有權或私有權等所有權概念來理解和說明的。
從這一點來看,官府文書上署名的性質也與此有類似之處。官府文書多數亦是隨著官僚制的形成而產生的,西周春秋時期實行分封制,上下級之間的關係主要依靠「禮」來維護與調節,多數事務由各級封君自行處理,不需要向上級請示,這一時期產生的官文書比較有限。隨著戰國時期各國國王權力的增長,「設官分職,委事責成」的任命制官僚隊伍逐步擴大,需要不同級別官府協調處理的事務日多。秦律《內史雜》規定「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113],說明此前文書並不發達。要求有事請示必須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請示或託人請示,官文書因之增多亦可想而知。從此文書成為各國以致統一后的帝國治理國家的基本手段,各種事務的處理都要通過「文書」上傳下達與批複的形式完成,所以有「章表奏議,經國之樞機」之說。[114]
在這種背景下,文書上的署名也具有了重要的意義。概括而言,以「署名」為媒介確立了具體官吏與「文書」本身及「文書」所記錄的事務間的責任關係[115],換言之,署名成為落實和體現「委事責成」的符號,與「物勒工名」實有異曲同工之處。
析言之,總括各種官文書,官吏的署名至少出現在以下七種場合:一是文書的發起者,二是文書的起草者,三是文書的經手者,四是文書的處理者,五是文書的抄寫者,六是文書的收發者,七是文書的傳送者。具體到單件文書不一定具備所有七種署名。其中下達各地的皇帝詔書是各類署名較多的,不妨舉以為例。
日本學者大庭修早年復原了居延漢簡中保存的西漢宣帝元康五年(前61年)的詔書冊,復原后的詔書如下: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書,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夏至,宜寢兵,大官抒井,更水火,進鳴雞。謁以聞。布當用者●臣謹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別火(10.2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長安、雲陽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寢兵,不聽事,盡甲寅五日。臣請布。臣昧死以聞(5.10)
制曰可(332.26)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10.33)
二月丁丑丞相相下車騎將=軍=中二=千=石=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少史慶令史宜王始長(10.30)
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大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守屬宗助府佐定(10.32)
閏月丁巳張掖肩水城尉誼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守卒史義(10.29)
閏月庚申肩水士吏橫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長,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令史得(10.31)[116]
這是一份關於夏至日別火浚井改水的詔書,詔書最初是太史丞定的上言,此人是最後成為詔書的初始文書的發起者或起草者,后經過太常蘇昌與丞相魏相,遞到御史大夫丙吉手中,由丙吉上呈皇帝。這三人均是經手者。該文書的最後經皇帝畫「可」批准成為詔書。皇帝是文書的最終處理者,不過一直到清代,皇帝歷來是不在上奏、奏案、奏抄或奏摺類文書上署名的。皇帝批複后,文書成為詔書,因其內容涉及各地,故逐級下發各地。簡10.33以下5簡均是「行下之辭」,其中出現的御史大夫(丙)吉、丞相(魏)相、張掖長史延、肩水倉長湯、肩水城尉誼與肩水士吏橫均是詔書下行過程中到達不同級別官府時詔書的收發者[117]。他們在收到上級傳來的詔書的抄本后將此抄本保存在官府存檔,另外抄寫詔書下發所轄下級部門。[118]詔書上出現的「少史慶令史宜王始長」、「守屬宗助府佐定」、「守卒史義」與「令史得」則分別是丞相府、張掖太守府、肩水都尉府與肩水候官府的屬吏,由他們負責在收到詔書後抄寫詔書下發屬下。這份抄件則是最後由令史得完成的。[119]
這份詔書上可以見到除文書處理者與傳送者以外的五種不同性質的署名。其實,該詔書能從長安下發到居延邊塞,經過了郵置一站一站的遞送。在郵書刺上必記錄了詔書的傳送者,只是與此詔書相聯的記錄已不存。這裡不妨舉一例。敦煌懸泉置出土的V1612④:11:皇帝橐書一封,賜敦煌太守。元平元年十一月癸丑夜幾少半時,縣(懸)泉驛騎傳受萬年驛騎廣宗,到夜少半時付平望驛騎……[120],這就是一份關於傳送皇帝下達的文書的記錄。類似的記錄尚多。這類郵書刺記錄了經手郵件的種類、數量、在某段郵路的經手者、傳遞的時間等[121],目的是為了保證政令快速上行下達[122]。秦代以後的律令均有《行書律》之類的條文,規定文書傳遞的速度、方式、處罰辦法等。居延漢簡中也確有核查郵書的記錄,被稱為「郵書課」。[123]經手的郵卒必須對文書傳遞負責,延誤或丟失則受處罰,其根據就是郵書上的署名。
文書處理者的署名,在唐代文書中可以找到不少例子。按照《唐律疏議》卷五「同職犯公坐」的記載,唐代官文書要四等官連署,最後要由長官終判。從新疆吐魯番發現的唐代西州文書看,長官下判詞后均要署名,如大谷文書3149「西州高昌縣給田關係文書」:
……
開元廿九年十一月日武城鄉勛官王感洛牒
付司。元憲示。
十五日。
……[124]
這裡的出現的「元憲」是當時的高昌縣令,為長官。類似的文書很多,不贅舉。
《唐律疏議》卷五「同職犯公坐」指出:
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
【疏】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卿是長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為四等。各以所由為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主典為首,丞為第二從,少卿、二正為第三從,大卿為第四從,即主簿、錄事亦為第四從;若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為首,少卿、二正為第二從,大卿為第三從,典為第四從,主簿、錄事當同第四從。
關於具體情況下責任的認定,律文與疏議另有相當複雜的規定與說明。[125]概言之,四等官就是在文書上署名的四種官員,他們對文書的處理承擔不同的責任,基本原則是「各以所由為首」,如果其中一人有失,連署的其他三等官員根據在連署文書上的位置從坐。這條律文明確規定了以署名形式出現在文書上的官員對於文書所負有的責任,證明了官員在文書上的署名所包含的責任性質。唐律對這種署名—責任關係作了詳細的規定,並不是說這種責任關係只存在於唐代,可以肯定,隨著官僚制度的建立,這種關係就逐步形成了,只是早期的律條除了前面提到的有關傳遞文書的規定外均已佚失,現在僅能找到一些零星的事例。
北齊文宣帝高洋時崔季舒等人連名上表,勸諫高洋勿去晉陽,遭人構陷,加以誅罰。殃及「已署表官人」,其中為首者處斬,「自外同署,將加鞭撻」[126],顏之推當時「取急還宅,故不連署」,「及召集諫人,之推亦被喚入,勘無其名,方得免禍」。[127]顏之推能夠逃過此難,正是因為他沒有在上表中署名,否則至少要遭鞭撻。可見當時文書署名與責任認定的直接聯繫。
此外,官員擬定詔書有誤也要受罰。皇帝的詔書除了少數由皇帝親自草擬,部分由臣下的上奏經皇帝批複形成外,相當部分是由擔任秘書工作的官員起草,從西漢初年的御史,到漢武帝以後的尚書郎[128]、魏晉以後則先後由中書令、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負責[129]。這些人草詔必要以某種形式署名,故可追究責任。東漢明帝時尚書郎撰詔書誤將十寫作百,明帝大怒,「召郎將笞之」。[130]北齊時陽休之亦「坐詔書脫誤,左遷驍騎將軍」。[131]唐代更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寫制書誤者」的處罰。[132]
四 小 結
以上探討先秦至唐代人「名」如何使用及其所包含的意義。稱名與不稱名在西周春秋以來的日常交往中體現和確認交往雙方地位的尊卑高下,這種傳統一直保持到近代。這也是世界上許多民族中廣泛存在,或存在過的現象。而西周春秋的冊命禮以及後來出現的「策名委質」則通過書寫人「名」將尊卑關係發展成隸屬關係,並使這種關係固定化,這是一次性的「稱名」的發展,具有確立統—屬關係的作用。後代出現的百官「名籍」也帶有「策名」的含義,相應的則有「除名」。戰國時產生的「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的戶籍制度也是一種「策名」,漢代直接將戶籍稱為「名數」更顯示了「名」與控制的聯繫。通過「策名」確立了統治與隸屬關係后,由「士、農、工、商」組成的百姓又進一步以「名」為媒介建立了與不同性質的「物」的責任關係:一是「物勒工名」所體現的工匠、監造官吏對器物質量的責任關係;二是「名田宅」所體現的「農」對繫於其名下的田地負有的向官府交納賦稅、服役的責任,這種「名田宅」似乎難以用土地所有制加以解釋;三是官文書上的署名所包含的有關官吏所承擔的性質不同的責任,藉此搭建起帝國內幾類人與物的基本關係構架。以人「名」在不同場合的不同形式的使用為媒介,確立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被統治者與物的關係,構建出帝國的君—臣—民的等級關係體系,臣民的分工體系以及各類人的命運。從這個角度觀察,人「名」的使用關係到帝國秩序的建立及其維繫與運轉。這些日常生活中體現出來的人名使用習慣,不斷被重複,再現,逐漸發展到「日用而不知」的地步,儘管如此,人名使用所帶有的意義依然潛在地制約著人們間的關係。總之,分析人「名」如何使用有助於從中國既往生活的內在脈絡去理解古代中國國家是如何構成的,這種分析較之馬克斯·韋伯等的概括可能更貼近中國歷史的實際。
2003年5月初稿 2004年6-8月二稿 2005年1月三稿
謹此感謝楊華、王暉、陳懷宇先生提示有關資料,以及本所諸多同事在討論中對作者的啟發與幫助
[1]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頁。
[2]白樂日:《中國文明與官僚主義》,黃沫譯,台北: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第19、30頁。
[3]王毓銓:《中國歷史上的農民的身分》寫作提綱,收入《萊蕪集》,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362-378頁。
[4]西嶋定生:《二十等爵》,武尚清譯,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322-334頁。
[5]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張鶴泉譯,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
[6]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第210-215頁。
[7]安東尼·吉登斯:《社會的構成:結構化理論大綱》,李康、李猛譯,王銘銘校,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第102頁。
[8]前者如顧炎武:《日知錄》卷23、24有關條目,黃汝成集釋本,長沙:嶽麓書社,1994年;梁章矩:《稱謂錄》,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張孟倫:《漢魏人名考》,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楊希枚關於「姓」的系列研究,收入《先秦文化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雁俠:《中國早期姓氏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後者如李學勤:《考古發現與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先秦人名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91年第5期,均收入所著《古文獻叢論》,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第116-136頁。關於唐代的「行輩」與人名避諱,參岑仲勉:《唐人行第錄》,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李斌城等:《隋唐五代社會生活史》第4章第7、8節(吳麗娛撰),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543-586頁;鄧子勉:《宋人行第考錄》,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
關於人名的使用,江紹原是最早關注這一問題的學者,1926年他在《語絲》發表了一些討論人名使用的小品,如《呼名落馬》、《呼名姓而魂飛越》等,后收入江紹原著,陳泳超編:《民俗與迷信》,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年;柳士鎮:《〈世說新語〉人物言談中稱名與稱字的考察》,《中華文史論叢》第50 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47-262頁,探討了漢末以來士人群體中稱名問題的新變化;王詩倫:《唐代告身中的官人自稱形式》(台)《大陸雜誌》87卷第2期,1993年8月,第32-48頁,在尾形勇的理論框架下分析了唐代三類告身中官員署名的規則及其含義,涉及了官文書中如何使用「姓名」問題;虞萬里:《先秦動態稱謂發覆》,原刊《中國文字研究》第一輯,后收入所著《榆枋齋學術論集》,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63-292頁,歸納了先秦人名使用的規則;錢杭:《中國歷史上的排行制與實名敬避問題》分析了實名敬避與唐代以後排行流行的關係,初步涉及了「名」的使用問題,《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第90-98頁。日本學者穗積陳重《實名敬避俗研究》也涉及了這一問題,東京:刀江書房,1925年。
[9]納日碧力戈:《姓名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人名使用問題是文化人類學界長期關注的一個課題。自摩爾根以來的許多關心親屬制度的人類學家都注意到在美洲、大洋洲等地的許多部落社會中存在「人名避諱(name avoidance or name taboo)」現象,據他們分析,這種現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表示尊敬。具體可見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蓀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7年,第76-77頁;Raymond Firth, We, the Tikopia. Boston: Beacon Press, 1963, pp.88, 169, 187-190.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14-115.
[10]如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32.4. (Jan. 1927), pp.585-587.
[11]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台北: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2003年,第470、507頁。不過作者認為「名」指兩類事物,一是指事物之名稱;二是指名譽(第507頁),沒有特別注意到人名問題,令人遺憾。
[12]至於秦漢以來官文書中的情況,與日常交往中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則是「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前引王詩倫文以唐代為例討論了這一問題,可參看。
[13]沈文倬指出《儀禮》成書在公元前五世紀中期到四世紀中期之間,《大戴禮記》與《禮記》成書在《儀禮》之後,見所著《略論禮典的實行和〈儀禮〉書本的撰作》,原刊《文史》第15、16輯,后收入《宗周禮樂文明考論》,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54頁。
[14]參盛冬鈴:《西周銅器銘文中的人名及其對斷代的意義》,《文史》第17輯,中華書局,1983年,第31頁。
[15]見盛冬鈴:《西周銅器銘文中的人名及其對斷代的意義》「有時省去『父』字」下舉的四例,第31頁。
[16]杜勇:《西周謚法的特點》,收入杜勇、沈長云:《金文斷代方法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24頁。
[17]陳夢家:《王若曰考》,《尚書通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7頁。較早的例子如《大盂鼎》「隹九月,王在宗周,令盂。王若曰:盂,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今余隹命汝盂……」,據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第六冊,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年。極個別的金文出現受命者的稱呼不止一種,如《令彝》中的「令」與「夨」。有的亦非私名,《魯侯尊銘》中有「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東國……魯侯有猷工」,前「令」下稱尊號,后自稱爵號。《魯侯尊銘》的情況或與周公及魯國的地位有關,《令彝》則待考。
[18]金文中有幾種不同的文例,詳見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1986年,第305-306頁。具體例子見該書後所附表,第341-362頁。
[19]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研究》,第33-35頁。
[20]具體情況見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第123-128頁。這方面現存最早的事例是東漢光武帝時期的,可以肯定,周天子祭祀天地也是如此。《禮記·曲禮下》雲「踐祚,臨祭祀,內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影印阮元十三經註疏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260頁),某即王名,可證。
[21]以上可參虞萬里:《先秦動態稱謂發覆》。作者據典籍、金文與甲骨對稱謂使用作了歸納,角度、範圍與資料與本文不同,但結論基本一致。
[22]《禮記·曲禮下》,第1256頁。
[23]見《白虎通·王者不臣》「五不名」(新編諸子集成本,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325-327頁)。實際先秦就已存在這類「不名」的情況,如《尚書·洛誥》中成王與周公的對話中,王均稱周公為「公」,而不稱其名。周公亦不是總自稱「旦」,而是多自稱「予」。這當是因周公為成王叔父且處在輔政地位,成王尊重周公的緣故,後代亦常有這種情況。如後代皇帝當面稱某大臣「官爵」、「字」或「行第」而非「私名」,或朝廷儀式上不稱名,以示恩寵。例子如《漢書》卷54《蘇武傳》,宣帝於麒麟閣圖功臣像,署其官爵姓名,「唯霍光不名」,第2468頁;《後漢書》卷42《東平憲王蒼傳》,章帝建初六年詔云:「其沛、濟南、東平、中山四王,讚皆勿名」以示尊寵,第1439頁,《魏書》卷16《元飛龍傳》「高祖(元宏)特垂欽重,……詔曰:『自今奏事,諸臣相稱可雲姓名,惟南平王一人可直言其封』」,第400頁,不名而稱封號體現了皇帝對南平王元飛龍的尊重;唐德宗對陸贄「常以輩行呼而不名」,見《新唐書》卷157《陸贄傳》,第4931頁。
[24]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第170頁。
[25]《日知錄》卷24「對人稱臣」,第865頁。
[26]《漢書》卷1《高帝紀》注引張晏語,第5頁。
[27]《孝經》「不敢失於臣妾」注,見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三引,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39頁。
[28]《禮記·曲禮下》及孫希旦集解,《禮記集解》卷6,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146頁。
[29]《禮記·曲禮》,第1232、1260、1266頁。虞萬里:《先秦動態稱謂發覆》,第265-266、268-269、271-273頁。
[30]楊寬:《「贄見禮」新探》,《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90-814頁。
[31]楊寬:《西周史》,第814-815頁;《戰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5-217頁。此說並不全面,「策名」依然有確立君臣關係的作用,詳下。
[32]《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133、137頁;蔡萬進:《尹灣漢墓簡牘論考》,台北:台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45-168頁。
[33]陳夢家指出漢代自中央丞相史、御史以下,曹吏、府吏,候長及令史、尉史等俱得以卿為其尊稱。說見《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19頁。
[34]具體材料可參蔡萬進:《尹灣名謁木牘研究》。
[35]漢末魏晉時期士人群體中因反禮教風氣盛行,舉止「不拘禮法」,親密取代了禮法的地位,人際往來時在稱呼上亦不循禮制,常有以字自稱,或以字稱呼後輩或位卑者、稱呼同輩名、尊長或同輩小字的情況,突破了舊有的名字使用上的尊卑秩序,詳見柳士鎮:《〈世說新語〉人物言談中稱名與稱字的考察》,第251-256頁。這種風氣流行於士人中,對後代不能說全無影響,但影響主要在於以「字」自稱的流行,而「名」的使用上後代仍然遵循先秦以來的禮制。
[36]《太平御覽》卷362引《秦記》,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1670頁。
[37]顏師古:《匡謬正俗》卷6「名字」,劉曉東平議本,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11頁。
[38]詹·弗雷澤著,劉魁立編:《金枝精要》,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225頁。關於這一問題,可參張億平:《魏晉南北朝民間信仰研究》(台北:台灣師範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第186-187頁)的討論。
[39]具體分析參楊寬:《秦〈詛楚文〉所表演的「詛」巫術》,收入《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80-382頁。
[40]日本學者穗積陳重在前引《實名敬避俗研究》中根據當時所掌握的人類學資料,收集到各大洲存在這一習俗的民族120多個,並繪製了分布圖,可參看,見該書卷首及第201-213頁的表。
[41]具體分析見Eleanor Dickey, 「Me autem nomine appellabat: Avoidance of Cicero』s name in His Dialogues.」 Classical Quarterly n.s. vol. 47.2.(1997), pp. 584-588.
[42] Clyde Kluckhohn and Dorothea Leighton, The Navaho. p. 115.
[43] Alice C.Fletcher, 「A Pawnee Ritual Used When Changing a Man』s Name.」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n.s. vol. 1(Jan., 1899), p. 97.
[44] Raymound Firth, We, the Tikopia. pp. 169,170.
[45] Nathan Miller, 「Some Aspects of the Name in Culture-History.」pp. 599-600.
[46] Lucile Hoerr Charles, 「Drama in First-Naming Ceremonies.」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 64, No. 251 (Jan-Mar., 1951), pp.19-20. 格爾茲(Clifford Geertz):《文化的解釋》,納日碧力戈等譯,王銘銘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22-442頁。
[47]楊寬:《西周史》,第813頁。
[48]參王玉哲:《晉文公重耳考》,原刊北京大學史學會《治史雜誌》第2期,后收入所著《古史集林》,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459-479頁。
[49]參晁福林:《先秦社會形態研究》,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94-595頁。
[50]晁福林:《先秦社會形態研究》,第595頁。
[51]具體時間據馮時最新的研究定在晉哀懿公十二年(公元前434年),盟主是趙桓子嘉,見所著《侯馬、溫縣盟書年代考》,《考古》2002年第8期,第69-73頁。
[52]關於該句中的「質」字,唐蘭與高明釋為「誓」,見唐蘭:《侯馬出土晉國趙嘉之盟載書新釋》,《文物》1972年第8期,第35頁;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429頁。不從,仍依舊說。
[53]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第27-28頁。
[54]《左傳》「隱公四年」孔穎達正義引、又見「庄公九年」正義引等,影印阮元十三經註疏本,北京:中華書局,1980 年,第1725、1766頁。
[55]《墨子》卷8「明鬼」,卷12「貴義」,孫詒讓:《墨子閒詁》,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237-238、444頁。
[56]《說文解字·敘》及段注,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上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754頁。
[57]參陳漢平:《西周冊命制度》,第29-30頁;楊寬:《西周史》,第364-372頁。
[58]甘懷真專門討論了漢代以後君臣關係確立上「策名委質」的作用,可參看,見《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27-235頁。不過他的分析重在揭示策名儀式的意義,對於作為「策名」載體的名籍涉及不多,這裡有必要做些補充。
[59]《隋書》卷33《經籍志二》,第969頁。
[60]見謝桂華等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129·22、190·30。當時另有「吏員簿」,見懸泉漢簡II0215③:29,收入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頁。「吏員簿」是記錄具體官府所轄官吏員額的簿錄,不是官員名錄。
[61]《隋書》卷33《經籍志二》,第968頁。
[62]沈家本:《三國志注引書目》卷2,《二十五史三編》第4冊,長沙:嶽麓書社,1994年,第1011頁。
[63]見章宗源:《隋書經籍志考證》,《二十五史補編》第4冊,北京:中華書局,1955年,第5012頁。姚振宗認為這類書「大抵皆敘爵里人品,或取時君舉主褒美之詞,或錄輿論鄉評中正之說,其體略如山公啟事,為當時中正選曹之簿籍,好事者裒錄成編」,此說不確,見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二十五史補編》第4冊,第5317頁。
[64]有關規定見《漢書》卷9《元帝紀》「初元四年」注引應劭曰「籍者,為二尺竹牒,記其年紀名字物色,縣(懸)之宮門,案省相應,乃得入也」,第286頁。同書卷52《竇嬰傳》也有「太后除嬰門籍,不得朝請」之說,第2375頁。
[65]如《唐律疏議》卷7「衛禁」有「諸闌入宮門,徒二年」的規定,疏議雲「宮門皆有籍禁,不應入而入者,得徒二年」。「諸於宮殿門無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闌入論」條,疏議雲「應入宮殿,在京諸司皆有籍。其無籍應入者,皆引入。」劉俊文箋解本,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544-545、559-560頁。
[66]《周書》卷12《宇文憲傳》,第190頁。
[67]參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2-235頁。
[68]具體情況由西漢末年的尹灣漢簡中的「集簿」可知。郡每年向朝廷上計提供的只是郡縣官吏的員額,並無官員名錄。
[69]說見應劭《風俗通義·愆禮》,及《太平御覽》卷547「禮儀·喪服」習鑿齒《漢晉春秋》引摯虞《決疑要注》,第2476頁。
[70]參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4-175頁。
[71]《通典》卷88《凶禮十·斬縗三年》,王文錦等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2418—2419頁。
[72]《通典》卷101《凶禮二十三·周喪察舉議》,第2674頁。
[73]關於「除名」,可參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卷17,《沈寄簃先生遺書》上冊,北京:中國書店,1990年,第216-21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卷1「除名」,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47—48頁;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卷2,第207-210頁;甘懷真:《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第236-240頁。
[74]《唐律疏議》卷2《名例·除名》,第194-197頁。
[75]具體可見程樹德:《九朝律考》中的「晉律考」、「梁律考」、「後魏律考」與「後周律考」的「除名」條。
[76]甘懷真認為國家是由君臣關係組成,在研究中基本忽視了「民」,見《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陸《中國中古時期的「國家」形態》、柒《中國中古時期的君臣關係》,第199-298頁。
[77]《禮記·內則》,第1470頁。
[78]說見趙世超:《周代國野制度概述》,收入《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頁。《左傳》哀公七年(前499年)記載曹國人夢眾君子謀亡曹,「曹叔振鐸請待公孫彊,許之」,此人醒來「求之曹,無之,」便告誡其子,他死後,聽說公孫彊為政,一定要離開曹國。後有「曹鄙人(《史記·管蔡世家》作「野人」)公孫彊」因好弋有寵為政。由此事看,至春秋末年,野人之名尚不見於國,故「求之曹,無之」(第2163頁)。
[79]趙世超亦持此說,見《周代國野制度概述》,第226頁。《大戴禮記·千乘》(王聘珍解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61-162頁)雲「古者殷書為成男成女名屬,升於公門,……在今之世,男女屬散,名不升於公門」,亦大致反映了春秋時的情況。
[80]據《商君書·賞刑》(新編諸子集成本,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98頁)與《呂氏春秋·慎大覽》(諸子百家叢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6頁),則西周立國之初就有「書社」,這畢竟是六七百年後的追述,是否可靠,尚待考證。
[81]不少先秦文獻有記載,詳參楊華:《戰國秦漢時期的里社與私社》,「社會與國家關係視野下的漢唐歷史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上海:華東師範大學,2004年10月。
[82]詳情參晁福林:《先秦民俗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9頁。
[83]《禮記·祭法》孔穎達正義雲「群姓謂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對「群姓」提出兩種解釋,應該說后說可從。《祭法》下文復雲「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諸侯為國立五祀,……諸侯自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適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第1590頁),據此,「群姓」顯然不應包括庶士庶民。
[84]《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89頁。
[85]楊寬則認為此前三晉已實行戶籍編製辦法,見所著《戰國史》,第234-235頁。池田溫與宋家鈺認為西周春秋時期,或春秋戰國之際已存在「戶籍」,杜正勝則認為出現於春秋中葉,說分見《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39-43頁;《唐朝戶籍法與均田制研究》,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10頁;《編戶齊民》第1章「編戶齊民的出現」,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第22頁。單論「戶籍」應該說出現較早,至於將境內所有居民收入其中的「戶籍」不會見於戰國以前。
[8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倉律》「邊縣者,複數其縣」,整理者註釋稱「數,即名數」,《法律答問》有「甲徙居,徙數謁吏」,整理者註釋:「數,戶籍」,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5、127頁。
[87]具體的記載見《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奏讞書」,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分析可見黎明釗《〈奏讞書〉的名數與身分問題》《中國出土資料研究》1999.3,第35-48頁。
[88]見《漢書》卷2《高帝紀下》,顏師古注「名數,謂戶籍也」,第55頁;同書卷81《孔光傳》,顏師古注「名數,戶籍也」,第3353頁。
[89]參杜正勝:《編戶齊民》第5章「聚落的人群結構」,第188—195頁。
[90]《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第177、178頁。
[91]具體情況見西漢末年的尹灣漢簡中的「集簿」,這是郡上計給朝廷的統計數字,縣上計給郡的資料應與此相近。戰國時期建立上計制度時就是向上級提供統計數字,說見楊寬:《戰國史》,第217-218頁。
[92]《南史》卷57《王僧孺傳》,第1461頁。
[93]《通典》卷3《食貨·鄉黨》,第64頁。
[94] Mark Edward Levis(陸威儀)也有類似的看法,見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9, p. 26.
[9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奏讞書」,簡65-66,第218-219頁。
[96]參宋家鈺:《唐朝戶籍法與均田制研究》,第75-80頁。
[97]《後漢書》卷2《明帝紀》「中元二年四月詔」,第96頁。類似的詔書又見「永平三年二月」、「永平十二年五月」、「永平十七年」、「永平十八年四月、十月」、「建初三年三月」、「建初四年四月」、「永元八年二月」、「元初元年正月」詔等,第106、114-115、121、123、129、136、137、181、220頁。
[98]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7頁。
[99]《太平御覽》卷606「文部·札」,第2726頁。
[100]參韓樹峰:《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師佐籍考》,收入《吳簡研究》第一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年,第167-190頁。
[101]《左傳》襄公二十三年,孔穎達疏引,第1976頁。
[102]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Vol. The Growth of Ties of Dependence. trans by L.A..Manyon.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1.part IV, pp.145-230. 沒有提到西歐中世紀homage, oath of fidelity, and investiture 中有書名於策,以示臣服的儀式。J. Le Goff, 「The Symbolic Ritual of Vassalage 」in Time, Work, and Culture in the Middle Ages, trans by Arthur Goldhammer.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p. 237-287詳細分析了中世紀建立領—從關係的儀式所包含的象徵意義,並比較了西歐與中國先秦的情況,說「與西方不同,書於策在中國起了主要的作用,writing in the form of a tablet plays a major role in China unlike the west」(p.278) 。關於這一問題,我亦曾請教了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東亞系的陸揚先生與北京大學歷史系的彭小瑜先生,他們亦認為西歐中世紀在確立領主與附庸關係時不存在類似中國的「策名」儀式。
[103]商人問題這裡沒有涉及,需另文討論。
[104]具體可參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所舉各國的例子及概括的各國兵器刻辭的款式,第431-455頁。
[105]孫希旦:《禮記集解》卷17,第490頁。
[106]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研究》,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7-25、30-32、129-133頁。
[107]商鞅立「名田制」為楊寬最早提出,見所著《雲夢秦簡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農業政策》,原刊《上海博物館集刊》第2期,1983年,后收入《楊寬古史論文選集》,第24頁。《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公布后楊振紅、于振波分別對於「名田宅」制度做了進一步的研究,分見《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張家山漢簡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漢代的實施情況》,《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08]《史記》卷30《平準書》,第1430頁。
[109]《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簡323-324、簡310-316,第177、175-176頁。
[110]楊振紅將「名田宅」解釋為「把佔有的田宅呈報官府,登記在自己戶籍名下」,見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第52頁。
[111]關於這一點,前引楊振紅:《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有所揭示,見第71頁。
[112]具體例證見東漢建寧四年(171年)九月孫成買田券、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當等買田券與光和七年(184年)九月樊利家買田券,收入池田溫編:《中國歷代墓券略考》,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編:《アジアの社會と文化》I,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2年,第219、221、222頁。
[113]《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第62頁。
[114]《文心雕龍·章表》,范文瀾注,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407頁。
[115]閔庚堯亦說「(行政長官)簽名制不僅意味著一種許可權,而且意味著對文書的實施負有一定的責任」《中國古代公文簡史》,轉自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頁。全面地講,在文書上署名的不僅是行政長官。
[116]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詔書冊與詔書斷簡》,姜鎮慶譯,《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第10-11頁,並據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校訂釋文。
[117]實際的收發者也許是屬吏,居延漢簡中就有封緘發文記錄與啟封記錄,從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見李均明等:《簡牘文書學》,第415-417頁。具體的過程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118]漢代詔書如何下達,可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125頁。
[119]見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詔書冊與詔書斷簡》,第10頁。
[120]胡平生、張德芳編:《敦煌懸泉漢簡釋粹》,「傳」與「廣宗」為人名,第92頁。
[121]見李均明等:《簡牘文書學》,第408-410頁所引。
[122]參汪桂海:《漢代關文書制度》,第193頁。
[123]見李均明等:《簡牘文書學》,第413-414頁。
[124]《大谷文書集成》貳,圖版四三,京都:法藏館,1990年,第33頁。
[125]關於該律條的詳細解說,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第405-411頁。
[126]《北齊書》卷39《崔季舒傳》,第512-513頁。
[127]《北齊書》卷45《顏之推傳》,第618頁。
[128]詳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第112-119頁。
[129]《唐六典》卷9「中書令」「中書舍人」,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7-201、203頁。參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314-360頁。
[130]《後漢書》卷41《鍾離意傳》,第1409頁。
[131]《北齊書》卷42《陽休之傳》,第562頁。
[132]《唐律疏議》卷9,第77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