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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由警方單方面為公民設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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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lbird 發表於 2006-11-13 18: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北京警方出台新規,今後如果因房主的過失而造成承租人死於煤氣中毒,房主將被處以每月房租金10倍以上的罰款並負刑事責任(11月12日中國新聞網)

首先必須承認,這樣的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今年北京的流動人口已達350多萬,其中的絕大多數是要靠租房來解決居住問題的。而統計顯示,租房者中,55%是外地來京上學的大學生以及畢業后留在北京的年輕人,20%是外地來京的務工人員。這兩部分人要麼生活經驗有限,要麼收入有限,他們租住的房屋,往往沒有暖氣和燃氣設備,要靠煤爐來解決做飯和取暖問題。北京警方的新規定,加重了房主在保證房客安全過冬問題上的責任,等於為他們多加了一道保險,因此是有意義的。

但我們同時也必須看到,這樣的舉措仍然可以歸結為警方的一種「懶政」。因為確保房客的安全,說到底是警方的責任而不是房主的責任。警方的這條「新規」,實際上把自己應該承擔的檢查、提醒等責任,轉嫁給了「房主」,雖有「警力不足」等無奈之處,但「懶」是確定無疑的。另外,從實際效果上來看,有些房主居住的地方離出租屋較遠,有些房主年邁或工作較忙,而不能完全盡到這些責任,所以這條新規也不能確保房客的安全就萬無一失。

進一步思考我們還會發現:這樣的規定其實對房主構成了一種「有罪推定」。因為房主如果無法證明自己在房客煤氣中毒事件中沒有過失,那就必須承擔責任。這種由警方單方面為房主規定義務的做法,客觀等於「沒收」了房主一些原本不言自明的權利,對房主其實是不公平的。

更讓人擔憂的是,由於類似的做法能夠產生降低警方的管理成本,同時轉嫁警方責任風險兩種效果,所以在許多地方被警方及其它政府管理部門作為經驗來推廣,有越用越濫的趨勢。比如有的城市規定,少數用戶不交取暖費,全體不供暖,使按時繳費的用戶也一起受凍;還有的城市規定,如果房客犯罪,房主也要承擔責任等等。無疑,如果這一趨勢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由警方及其它政府管理部門為公民單方面設置的義務就會越來越多,而被「沒收」的公民權利也就會越來越多,這條路的終點讓人不寒而慄。

為了防止出現這樣的結局,我有三點建議:

第一,凡是包含有為公民增設義務內容的規定,都不能由警方或者其它政府部門以「部門規定」擅自出台,而必須經由同級人大的同意。

第二,在提交人大討論之前,應該舉行聽證會,讓被「沒收」權利的一方,比如房主的代表充分發表意見,警方也應該詳盡地說明自己的理由,在取得對方的理解並達成共識后,再提交人大討論;在一個法治社會裡,權利是可以被權利方放棄的,但卻不能被人隨意沒收。

第三,凡是屬於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一些不能剝奪也不能轉讓的權利,包括平等權、自由權、安全權、財產權以及反抗壓迫的權利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沒收」。凡是包含這些內容的規定,應該一律被宣布無效,公民也有權拒絕接受。

在我看來,堅持這樣三條原則,就既可以動員公眾的力量參與社會管理,緩解警方或政府管理部門的人力、物力不足所造成的緊張狀況,也可以避免公民的基本權利被侵犯,建議有關方面認真考慮。
我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我可以增加它的深度,我不能左右天氣,但我可以掌握心情;

我不能改變容顏,但我可以展露笑容,我不能控制別人,但我可以主宰自己;

我不能預知明天,但我可以把握今天,我不能樣樣第一,但我可以事事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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