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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罰沒成為一種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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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sdent 發表於 2006-9-3 1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易容/文


有報道說,某地城管把街頭無證攤販沒收來的食品送到城市低保戶手上,一方面治理了街頭秩序,一方面又接濟了低保者,真是高明的「一舉兩得」。

這麼個「一舉兩得」的高招為什麼到了今天才被哪位高人發明,額手稱慶之餘只有為遲遲發現而懊悔不已。莫非某一方面,過去的罰沒品一直不曾找到最適當接收它的對象,或者過去的對象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次發掘得如此空前絕後激蕩人心罷?

難道只有今天才有需要接濟的城市低保戶?難道今天的街頭攤販都是吃飽閑來出去撈外快的余產者?非也。劫貧濟貧沒有任何可以值得宣揚的,甚至,富人的慈善或者救濟部門的職責因此而進一步曠日持久地缺位下去。

當城管可以用心去想想,那些流動小攤販的家庭,如果被褫奪了交易權利,他們可能就是那部分低保或者完全赤貧家庭呢?是否說,同樣是因為貧困,跟我城管作對的我不會給他,你手無縛雞之力老老實實窩家裡和我們往日無讎近日無怨的,我得「感謝你們的支持」,因而是你們「應該得的」?

如果我們願意用腦去想,就覺得城管此舉不過是一次間歇性的作秀行為,所謂「造福」社會矣。在全國性對城管現狀存在發生質疑的背景中,此舉無助於改善城管的野蠻與私心的公眾形象。

城管成了城市暴力形象,是城管無法取得人們信任的根本原因。城管的工作形象不是來自一次二次的「作秀」,城管的形象應當來自合格執法、文明執法。改善城管的執法水平,就必須對現有城管隊伍進行改造。

因此首先要解除城管的「武裝化」頭腦,讓起碼的人性良知歸位,讓他們首先做一個不大不小的「人」出來,讓人類文明自動成為他們的自律。當前城管的野蠻執法,分析起來,其野蠻的根據,無非有這樣的兩個部門利益的動機:

一,以暴力為形式,「防微杜漸」地排斥文明力量的進入。也就是說,城管隊伍由那些有特殊利益的人組成,當他們已經形成利益勢力之後,為保有利益就必須拒絕對其現態的改造。比如交警,過去很多人投訴執法野蠻甚至違法,因為過去主要治理對象是私人以跑貨運為生的司機,而現在更多的是富有私家車主,因而不能不被要求文明執法,這樣一來,通過社會或者高校考試進入交警隊伍以「分化」原有勢力就起到了作用。但城管顯然是刻意強調暴力,使社會就業積極性受到打擊,其暴力的理由就因為對象是下層民眾。

二,使城管取得合法地位。城管屬於地方組織,因而其執行的是城市地方規章,但並非執法部門。有一個不大不小的現象,在城管每次的野蠻「執法」,發生流血衝突之後,總是有城管若無其事地對當事人說:打110啊,報警啊。在無證擺攤情況下,城管在執行任務,攤販也不過是「違章」,並沒有上升到觸及國家法律,因而當警察介入后,攤販反而成為抗拒地方管理的違法者,形成違法事實。城管樂於找警察的原因即是如此,當警察機構不堪其擾,最後把這部分名副其實的「執法」權給予,把地方規章上升為法律時,城管就直接成為執法部門了。

由此可見,城管的暴力化就是為了對警察機構的反覆騷擾,使權力機構不堪其擾,不得不讓渡一部分合法權力。我不知道北京在發生第一次的城管烈士事件后,武警上街巡邏,是否為了平衡城管的無合法權力?沒有合法權力,如何叫他們合法執法、合格執法、文明執法呢?

顯然,把權力交與如此這般的城管部門,地方政府也不敢。寧可武裝警察上街,也沒給城管這種合法權力。當城管只是一個權力結構中的小角色時,城管是大有作為,就像現在這樣,但要把它升級到與權力利益者同等地位,那些權力者也不會幹。

自下而上,沒有任何對城管存在的安撫。

我相信假如碰巧得到罰沒贈品的低保戶有遠親近鄰的街頭攤販,他們吃這些贈品會別有什麼樣一番滋味在心頭。即使沒有呢,城管能告訴他們說,這是從街頭跟我們對抗的攤販那「罰沒」來的嗎?

假如罰沒成為一種公共福利,那也只是處理了罰沒物品的適當出處,到「最需要它」的地方去,但低保的救濟既無法建立於對違章處理的罰沒上——就像城管的工資可能跟罰沒成績掛鉤那樣,此舉亦不可能保證罰沒能夠得到廣大輿論支持。攤販只是為了生存,也許有許多就業無門的人因為城管的如虎似狼而放棄擺攤糊口,但人們對謀生的理解遠遠超出對城管的「同情」。

假如城市低保人口的救濟依賴於街頭罰沒,那麼城管會為了這些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去暴力嗎?或者,罰沒多些就飽些,少些就餓些,沒有就餓著?假如城管的收入不跟罰沒掛鉤,而是跟文明且有效掛鉤,我想至少他們不會產生擴大罰沒機會的動機。

也許這還是一次「劫X濟X」的示眾?既然從一個窮人的手裡拿東西放到另一個窮人手裡,都引來反對,那麼從富人手裡拿東西來接濟窮人又有什麼合理根據呢?因此,城管此舉可謂真正的「一舉兩得」,不僅讓低保戶「贊口」,也讓叫嚷取締城管者或者贊同「劫富濟貧」者徹底閉嘴,不僅讓人閉嘴,也讓權力部門咧嘴。

在此種有明確動機的利益勢力格局中,有的城市還在繼續擴大城管權力,使城管的「執法」項達到數十種。明顯的是,城管部門沒有統計核算職能,它不可能執行相關監督與運行,很多其他部門的管理都零星點碎細分到城管手上,只能是說明了原有部門之間的協作與合作關係在解體。城管既然是這樣一種事實的產物,其面目必然是「怪胎」式的,也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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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1 發表於 2006-9-3 15:40 | 只看該作者
永遠解決不了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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