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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陽檢察長殺妻案存疑 最高法電話未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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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6-8-31 14: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6年08月31日11:32   瞭望東方周刊  




2005年01月17日,陳平一審被判處死刑
 




2006年8月12日,陳平被執行死刑




8月12日,在陝西省淳化縣,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陳平被執行死刑,罪名是故意殺人、私藏彈藥、受賄。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檢察長殺妻案」,在歷經近三年的偵破審理之後,終於畫上了句號。


但對於陳平的家人以及辯護律師來說,這個案子依然有太多的懸疑無法解開。


「陳平被行刑,是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秘密進行的,甚至連我們自己收屍的請求也不能答應,秘密送到火葬場火化。」陳平的大哥陳新民告訴《瞭望東方周刊》。


這一不合常理的行為,讓這起本就存有爭議的案子,顯得更為撲朔迷離。


往事回放


2003年9月29日中午時分,陳平與朋友吃飯。有親戚找陳的妻子汪玲,但敲門、打電話,均無反應。朋友建議回去看看,陳平和朋友一起駕車回家。


在家門口,陳平說鑰匙忘在了家中。有人借來梯子,爬上陽台,探頭看去,一聲慘叫——汪玲倒在一汪鮮血里!


由於防盜門打不開,警方迅速調來切割機,從陽台進入陳家卧室。汪玲只穿了件睡衣,手腳被白色尼龍繩緊緊捆綁著,身中21刀,早已死去。


警方在陳平的家裡,發現了104發軍用子彈。


2004年1月17日,案發後的108天,咸陽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陳平實施了刑事拘留。2月16日,因涉嫌私藏彈藥罪,陳平被逮捕。同年5月15日,公安機關再次以偵查期間「發現其另有涉嫌故意殺人」為由,重新計算偵察期限。


2004年11月22日,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陳平犯故意殺人罪、私藏彈藥罪、受賄罪。同年12月21日、22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對此案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


2005年1月17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中稱,約從1996年起,被告人陳平與其妻汪玲感情不合,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不斷加深,夫妻感情惡化,到了2003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陳平決意殺死汪玲。之後,被告人陳平趁汪玲沖澡之機,將安眠藥溶化於水杯中,待汪玲洗完澡后讓汪玲服下。次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平見汪玲已熟睡,便找來繩子將汪玲手、腿捆綁,用刀在汪玲胸、腹部剌了21刀,致其心、肺、脾破裂后失血性休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陳平偽造了現場,丟棄了作案工具,於當日早7時40分上班。


對於另一關鍵的受賄罪,判決書中稱,2002年7月底,咸陽市秦都區檢察院反貪局調查西部證券西蘭營業部涉嫌挪用股民資金案線索過程中,該營業部經理樊某通過中間人張新亞向被告人陳平說情,陳平便將辦案人員叫回,安排了新的案件線索讓去調查。之後,樊某委託張新亞向陳平送了40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平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對於行刑機關沒讓收屍這一細節,陳平的大哥陳新民猜測這是陳平身上有被刑訊逼供所致的傷痕,害怕被家屬看到藉此鬧事。陳新民稱,陳平被行刑的當天,他們和幾個親戚所住的賓館被公安多次檢查。


一審判決后,陳平曾通過看守所向有關方面轉交了一份反映材料。陳平在這份材料中寫到,自己在被刑拘的當天,被專案組人員帶到了離咸陽市區較遠的594台招待所,在這一個失去任何監督的地方4天4夜一眼未合,不時受到審訊人員的拳打腳踢和不絕於耳的謾罵……


「到臘月三十,由於專案組人員要回家團圓,我才被關押到秦都區看守所。2004年3月8日,又把我從秦都區看守所提到594台招待所313房間,一直到4月15日把我送到陝西省看守所的37天時間裡,我經歷了生與死的多次折磨和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上報咸陽市公安局的《關於陳平故意殺人一案的偵破報告》中,就陳平認罪的環節如此表述,「由於陳平從事檢察工作多年,具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在刑事拘留期限內拒不交代殺人犯罪問題……逮捕后,繼續對陳平進行法制教育和感化教育……2004年4月5日,陳平終於徹底交待了殺害汪玲的犯罪事實。」


「陳平所有的有罪供述,均是在594台招待所的地方取得,儘管辦案人員都聲稱自己沒有暴力取證,但是如此羈押本身,就根本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陳平的代理律師陝西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璟文分析說。


在一審期間,陳平全部翻供,稱他在原偵查期間的供述是公安機關在法律不允許的地點對他刑訊逼供、誘供的情形下產生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陳平在法庭上稱,在他被關進陝西省看守所時,同號舍的兩人能證明他雙腿嚴重浮腫,長期雙臂疼痛,生活不能自理。陳平還稱,594台招待所的一名女服務員曾看到對他進行刑訊逼供的情況,這名女服務員當時把暖水瓶丟到了地上。


律師毛璟文稱,他們曾找過和陳平同監舍的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兩人均反映陳平剛進看守所時,「手腕有傷疤,上肢屈伸困難,下肢浮腫、褲子脫不下來,晚上睡覺翻身喊痛。」而陳平提到的招待所那位看到對他刑訊逼供的服務員,他們去找時已不知去向。


對於陳平指出的刑訊逼供一事,一審法院認為,594台招待所是公安機關為辦理案件租用的工作場所,在此對被告人陳平進行訊問,符合法規的規定,且偵查人員均證明了未對被告人陳平刑訊逼供、誘供,陝西省看守所證明被告人陳平入所檢查時回答問話清楚,四肢活動正常,未發現身體有異常情況,印證證明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陳平未進行過刑訊。


殺人動機存疑


在當地媒體對陳平一案進行報道后,有個別網友發表評論說,對作為檢察長的陳平殺掉自己的妻子感到不可思議。當地媒體的報道中還稱,汪玲的母親以及陳平的兒子都不相信是陳平殺了自己的妻子汪玲。


陳平的好朋友杜衛星告訴《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陳平很善良、很孝順,不是一個好衝動的人,要不他不會幹到檢察長的位置。


杜衛星曾和陳平一所學校教書,私交甚好,是陳平和汪玲的婚姻介紹人。據杜衛星介紹,陳平做了幾年物理老師后,隨後調入區檢察院工作。此後陳平仕途頗順,2001年時被任命為咸陽市秦都區檢察院檢察長。杜承認,陳平在做了檢察長之後變得張狂起來。


咸陽市的多位人士均向記者證實,在汪玲死之前,咸陽市有關部門已擬提拔陳平為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


「陳平連殺雞都不敢,還敢殺人?」陳平的大哥陳新民說,「另外,他馬上要被提拔了,孰重敦輕他應該能分得清。」


律師毛璟文稱,從現在情況分析,陳平殺人的動機不足,儘管陳平夫妻感情不好,但感情不好和動殺機之間還有很大的跨度,而且還是捅了21刀這樣殘忍的殺人手段,「殺人動機是本案最大的一個謎。」


據公安機關偵查,陳平與咸陽一女子1995年認識后,逐步發展為有了兩性關係。1996年夏天,陳平和該女子在家裡準備發生兩性關係時被汪玲抓住。汪玲的遺信及日記也證明她和陳平的感情發生了危機。


陳平自己也向公安機關供述,2003年,他多次和汪玲吵架,因為馬上要換屆,如果這時和汪玲離婚,會影響他的仕途,又不可能得到更多的錢財。他想到了在自己家中把汪玲一殺,再偽造一個報復殺人的假相,不僅對他的仕途有好處,家中的所有財產可以名正言順地歸他。過一段時間,再找一個學中文的女大學生。


陳平供述,在2003年9月28日晚,因為一件瑣事,汪玲用狂妄自大等之類的話挖苦諷刺他,他和汪玲吵了起來,加之當晚也喝了些酒,就下定決心按原來所設想的在家中殺掉汪玲。


重要證據爭議


「截至目前,陳平作案中的刀子、手套、皮鞋、溶化安眠藥的紙杯子以及汪玲現場丟失的兩部手機都沒有找到,證據缺乏全面性。」律師毛璟文認為。


陳平向公安機關供述,他偽造完現場后,把刀子、血手套、紙杯子、刀鞘、包安眠藥的紙袋分別裝進了皮鞋,放入一個紙袋內,6點左右走出大門,走到渭河大橋,將上述物品扔到了河裡,7點左右步行回家。到7點40分,他下樓坐車去上班,在車開出小區大門之後,他用一張餐巾紙假裝擦鼻子,順勢把包著的汪玲的兩部手機,從車窗扔到了路邊。


公安機關稱,在汪玲被害現場,找到了一個粘有血跡的弧形刀印。經過調查、鑒定,得知陳平曾有一把同類型刀,並與汪玲身上的刺傷完全吻合,最終鎖定了嫌疑人就是陳平。足跡鑒定表明,現場留下的鞋印系陳平所留,且是在作案時故意穿不同的皮鞋留的。


另外,對於最為關鍵的死亡時間,公安機關分析推斷汪玲應該在9月29日凌晨3時至上午9時之間死亡,其死亡時間極有可能在凌晨6時左右。


對此,律師毛璟文在二審辯護意見中提出,該案的大量證據是技術鑒定,而對案件至關重要的檢驗報告和分析意見均是在被告人陳平做完最後一次有罪供述之後,相隔很長時間才由鑒定機構做出的。從鑒定生成時間及鑒定內容中均可明顯看出受被告人口供影響的痕迹。如陳平交待殺妻時間是凌晨四五點,死亡時間分析意見中就斷定死亡時間「極有可能是凌晨六時左右」。


「明顯感覺到,偵查機關是在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在羅織證據。」律師毛璟文認為。《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查閱案捲髮現,此案的足跡鑒定書是2004年7月1日做出的,匕首血跡印痕的鑒定是在2004年9月17日,汪玲死亡時間的結論是2004年6月18日得出的。陳平做出有罪供述是在此前的4月5日。


針對現有證據,律師毛璟文指出,原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給被害人服用了一種名為「暈動片」的安眠藥,該葯含有東浪菪鹼、阿托品和苯巴比妥三種成份,而檢驗報告表明死者胃和血液中檢驗出苯巴比妥成份,並未檢出另外兩種成份。


「一審開庭時,我當庭做了一個試驗,把安眠藥溶到一個杯子里,有很明顯的白色懸浮物,味微苦。陳平剛和汪玲吵完架,陳平又拿著這樣一杯水讓汪玲喝,他能喝嗎?」陳平的一審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利峰說。對此,一審的判決稱,被告人陳平與被害人汪玲系夫妻關係,汪玲喝下溶有安眠藥的水不是不可能的。


還有,孟利峰認為,在汪玲陰前及床上提取的4根毛髮,雖然因檢材存在缺陷無法確認是誰的,但不能排除有現場有第三人。



另外,在一審前,律師孟利峰曾委託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法醫麻永昌教授等法醫專家組對汪玲的死亡時間進行論證,得出結論是汪玲的死亡時間應該是在9月29日上午7時到10時之間。但最終法庭沒有採納這份鑒定。


「我們提出委託第三方對汪玲的死亡時間進行重新鑒定的請求也未被採納。」律師孟利峰說。

終審久拖難決


陳平在一審判決后的反映材料中稱,對他進行刑訊逼供的個別民警曾經因涉嫌經濟問題受到過他的審查。


一位知情人士還向《瞭望東方周刊》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偵破此案的負責人之一、咸陽市秦都區公安局領導,在陳平的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后,正巧又被任命為咸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他當公安局長時破的案,起訴時他又是檢察院領導。」


據知情人士介紹,陳平一案上訴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后,相關審判人員一直對案件的爭論比較大,「去年的佘祥林冤案發生后,大家對這個案子更加謹慎,這個案子和佘祥林的案子有一些相似,都是殺妻案,而且依據更多的也是口供。」


這位知情人士介紹說,這個案子給陝西省高院的壓力非常大,因為久拖不決,有人匿名向陝西省政法委等上級部門告狀,稱法官在包庇殺人犯,「在實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陝西省高院在今年6月底召開審委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對此案進行了表決,大多數人員支持維持原判。」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從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必須實行開庭審理。


「如果開庭審理,這個案子可能會是另一種結果,但壓力太大,實在是等不到7月1日了。」上述知情人士稱。這位人士還透露說,按規定案件終審裁定后,一周內就應該執行的,但陝西省高院一直拖到8月12日,就是希望在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能調卷,「這是最後的一次機會。」


8月11日,陝西省高院下發執行令。第二天一大早,陳平被執行死刑,這一天是星期六。據一位知情人士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一位領導獲知陳平當天要被行刑,曾打電話到陝西,但等電話打來的時候,陳平已經被槍斃。「刀下留人」的驚心一幕,最終未能上演。


讓陳平的代理律師及家屬感到不解的是,陳平一案終審裁定后,他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


「8月11日晚,一個朋友告訴我可能事情不妙,我和律師連夜趕到淳化縣看守所,在努力爭取之下,才在行刑前和陳平見了最後一面。」陳平的大哥陳新民說。在會見時,陳平告訴他,他給兒子寫了一封信,委託看守所的人轉交。在本刊發稿時,這封信還在有關部門的「審查」之中。


讓律師毛璟文感到遺憾的是,7月16日,證明陳平受賄40萬元的中間人張新亞主動站出來,說他此前向公安機關供述的向陳平轉送40萬元現金一事系「沒有辦法」,並向律師提供了他把40萬元存進銀行及還賬的相關證據。張新亞曾是陳平的學生。


張新亞用書面材料向律師證明說,「我自2003年的11月29號被公安機關帶到咸陽秦苑賓館,後轉移至彩虹賓館接受審查,直至2004年元月19日才出來,自由受限制52天。不承認給陳平送錢,我就回不了家,生意也做不成……當時他們具體怎樣訊問我的,我也不想說了,也不想再招來麻煩。」


張新亞在向律師做證后,將自己的家搬離咸陽。《瞭望東方周刊》記者曾聯繫張新亞,他稱他要說的都告訴了律師,現在陳平已經死了,他不想再提此事。


律師毛璟文獲此關鍵證據后迅速轉交給陝西省高院,但法官告訴他,這個證據最多只能證明陳平沒有受賄,對陳平的死刑判別不會有影響。


「死人的名譽權也應該受到尊重呀。」毛璟文痛心的說。


陳平堅稱自己沒有殺人


8月24日,《瞭望東方周刊》記者來到咸陽市公安局,希望就陳平一案的偵破過程進行採訪,負責對外宣傳的部門領導在請求局領導后謹慎地答覆說,此案因涉及技術秘密,不便接受採訪。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同志在請示領導后表示,只能給記者提供一份一審判決書,「市委宣傳部對外發布有通稿。」


而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人士一聽說是採訪陳平的案子,態度十分明確,「這個案子是不公開審理的,絕對不接受媒體採訪報道,上面也明確指示過,不能接受採訪。」


陳平一案已經塵埃落定,但對於做了十多年律師的毛璟文來說,還有好多疑惑,「對於這麼重大的一個案子,在長達63頁的判決書中,沒有出現類似『證據確鑿』這樣的詞語;還有,對於陳平一個正處級幹部來說,雖然供認自己殺了人,但在筆錄及開庭過程中,沒有說一句悔罪的話。」


「陳平的特殊身份,讓我們給他辯護非常難。」毛璟文分析說,「目前社會上有一種不太理性的仇官情緒;而在偵破和審理環節,辦案人員也始終有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認為陳平是檢察長,反偵查能力強,所有反常的事情對他都可能是合理的。」


「其實我也不敢保證陳平沒有殺人,但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並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陳平殺了人。就這樣判陳平死刑,從鐵案的要求看是有差距的。」毛璟文說。




8月12日行刑前,律師毛璟文在和陳平單獨會面時,問了陳平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你是馬上要死的人了,能不能說句實話,你究竟有沒有殺汪玲?」陳平堅定地告訴他,「我是被冤枉的。」


包括陳平的大哥陳新民以及主審法官等,在當天和陳平單獨會面時,均向陳平提出了同樣的問題。


「如果陳平最終承認了是他殺的,作為一名代理律師,最起碼我的心裡會好受些。」律師毛璟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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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件糊塗案,
到底誰是真兇犯?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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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鳥潛水員 發表於 2006-8-31 14:18 | 只看該作者
99.99%是冤案,第二個杜培武。
一個檢察長處心積慮偽造的現場會留有104發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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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6-9-3 18:11 | 只看該作者
[QUOTE=菜鳥潛水員]99.99%是冤案,第二個杜培武。
一個檢察長處心積慮偽造的現場會留有104發子彈?[/QUOTE]
為何不說留有104發的子彈上,有無嫌疑犯的指紋呢?
一切都是在推理,可惜沒有一個有事實根據。

又一起「糊塗」官斷糊塗案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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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漂 發表於 2006-9-3 21:30 | 只看該作者
「糊塗」官斷糊塗案。沒法做成鐵案,真是有失水準啊。
斷小民的案子恐怕會更糊塗吧。
任憑弱水三千,我只求一漂 我喜歡陪可親,我愛我的大歌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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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6-9-4 12:27 | 只看該作者
不!很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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