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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靜案理當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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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shong 發表於 2006-8-1 2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曾被認為「中國網路第一案」的女教師黃靜裸死案,於2006年7月10日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武無罪;被告賠付原告黃淑華、黃國華經濟損失59399.5元。該案最近一次正式的司法程序發生在2004年12月,雨湖區法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開庭,進行了7個多小時的調查,結果在19個月後終於宣判。

  在黃靜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雖然進行了「公開宣判」,但一直沒有公開開庭審判,其理由是涉及到個人隱私,我認為很值得商榷。

  關於公開審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是,什麼是隱私呢?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我國刑事和民事法律中也沒有關於隱私的具體含義的規定。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也沒有對這些問題作出解釋。是否公開審判是由法院自由裁量決定的,當事人、社會公眾和媒體沒有異議權。

  在黃靜案中,雙方其實都把所謂的隱私暴露於媒體了,實際上已經沒有什麼隱私可言。對黃靜的死因,姜俊武提供了如下證詞:「當晚,他試圖與黃靜發生性關係,但黃靜不答應,他就沒有插入她的身體,興奮后,射精在黃靜肚子上。關於黃靜兩腿腘窩處的挫傷,他的第一份口供是這樣的:當晚他要求和黃靜發生性關係時,曾試圖用手掰開她的雙腿,可能有挫傷。但後來姜俊武推翻了這一說法,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種可能:當晚在朋友家牌局結局后,黃靜撒嬌要他背,他就背著她下了五樓。背的時候,他用勁抓著黃靜的雙腿,可能用力過大,在腘窩處留下了淤傷。黃靜曾口吐白沫、全身抽搐,他還起身問她是否不舒服,黃靜搖搖頭,說休息一會兒就好了,他就未在意……」而黃靜的母親黃淑華並不這樣認為。這位堅信女兒被強暴而死的母親說道,2月24日11時,當她從離市區20公裡外的學校趕到現場時,看到的黃靜「全身一絲不掛,兩眼圓睜,屍體表面的雙臂、手掌、手腕、頸部、背部、臀部、雙膝彎等處有多處挫傷、掐傷、壓傷、針頭扎傷,會陰部也被挫傷」。控辯雙方把性交的細節和屍體的特徵不斷向媒體公布,隱私已經不存在;控辯雙方有要求社會關注和向媒體公開案情的強烈願望;被害人已經死去,不存在所謂因公開審判而「二次受害」的問題;民眾有對這一重大案件的知情權和了解案情的願望。可是,法院還是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沒有公開審理此案。

  根據國際規則的要求,是否因為隱私等原因而不公開審理,至少應當賦予民眾和媒體抗辯法院不公開審理決定的程序權利。《關於媒體與司法關係的馬德里準則》第11、12條規定:「辯方和媒體有權利在最大程度上知悉進行限制的理由(如果必要,對此理由有保密的義務),並有權對這些限制提出抗辯。」第8條規定:「只要法官實施對規則規定的權利限制,媒體就有權利要求聽證和進行上訴。」根據國際準則的要求,審理這一案件的法院沒有對於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的最終決定權(因為上訴權的存在)。在有些西方國家,法院不公開審理,媒體可以代表公眾對法院提起訴訟,如1986年美國科羅拉多報業集團訴州法院一案。在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涉嫌殺害前妻案和科比涉嫌強姦案都是公開審理,允許錄音錄像和現場直播;而同樣著名的歌星邁克爾·傑克遜猥褻兒童案則是因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沒有公開審理。

  在我國,法院是否公開審判是由審理某一案件的法院以「決定」的形式來確定的,由於只有對「判決」、「裁定」才能上訴,對「決定」不能上訴,一個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其他單位沒有決定權;而現行法律甚至於沒有規定媒體和當事人要求作出決定的(也就是審理該案件)法院複議的權利。為了防止法院濫用不公開審理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法院為圖方便或者有意逃避媒體監督而任意將案件不公開審理,建立合理的公開審理的程序救濟機制,應當納入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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