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五: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國家醫學圖書館)中肖傳國發表論文檢索結果(附中文譯本)。用以證明原告在國家醫學圖書館上搜索到已發表論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肖傳國在簡歷中玩這種障眼法,是有『苦衷』的,因為他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實在是太少了,20多年來,已經發表的僅有4篇」與事實不符。
證據六:國際Jack Lapides神經泌尿特等獎和「AUA Pfizer Scholar in Urology Award」證書(附中文譯本)。用以證明1993年原告獲國際Jack Lapides神經泌尿特等獎,2003年原告再次獲得國際JackLapidos神經泌尿特等獎,2000年6月30舊原告獲得美國泌尿學會Pfizer學者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的Jack Lapid6s獎是「非常易得的AUA年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後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卻沒有找到他的名字」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