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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訴協和醫大出版社、方舟子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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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訴協和醫大出版社、方舟子案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漢民一初字第1834號

    原告肖傳國,男,1955年12月5日生,漢族,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職工。    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單三條9號。    法定代表人袁鍾,該社社長。    被告方是民,男,漢族。

    原告肖傳國(以下稱原告)訴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5年10月12日受理(適用簡易程序),於2005年12月15日決定轉入普通程序審理,並決定案件舉證期限延長至2006年1月14日。由於本案案情較為複雜,2006年4月10日經院長批准,本案延長審理期限6個月。本案受理后,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依法裁定其異議不成立。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不服管轄異議裁定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06年5月8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及方是民的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乃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呂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范正霜、鄭小紅參加的合議庭,於2006年6月21日,2006年7月7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張曙光、俞冰原,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的委託代理人鄧江華,被告方是民的委託代理人彭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和搜狐公司邀請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範」,其中涉及污衊原告的內容如下:還有一個「肖氏反射弧」,也說是獲得國際公認。其實這個什麼「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國際學術界沒有人這麼說的,最多在某一篇綜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國就自稱是被國際公認的「肖氏反射弧」。這都是屬於利用中國和國外信息不對稱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公司在搜狐新聞頻道發表了被告方是民《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的文章。文中涉及污衊原告的內容如下:1988年,他提出國際公認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領域裡僅有的幾項以中國人名字命名的手術原理。在醫學文獻資料庫和在網上檢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稱,結果都是零。檢索肖傳國自稱根據該原理實施的「肖氏術」的英文名稱,只出來一個網頁,是肖傳國在北京的一次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題目。可見,所謂「國際公認」云云,完全是肖傳國本人自吹自擂。前面已經提到,從肖傳國論文極低的引用次數就可以看出,他在國際上毫無影響。據業內專家介紹,所謂「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

    這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報道和污衊,特別是對原告的學術工作和所獲國際認可的各項指控均完全背離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該文刊登后,在原告的學生、老師和同事中引起了極大的憤慨;原告作為國際知名的泌尿外科專家,其聲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在國內公開發行的知名媒體和網路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名譽損失費10萬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範」實錄(該證據經公證機關公證)。用以證明:1、搜狐公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聯合舉辦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範」活動,被告方是民為邀請嘉賓。2、被告方是民在訪談中發布失實言論,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證據二:搜狐網站新聞頻道登載被告方是民文章《腳踏兩隻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該證據經公證機關公證)。用以證明:1、被告方是民以筆名「方舟子」在搜狐新聞頻道上發表文章《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2、文章中對原告的簡歷、職稱、取得的學術成果等進行不實描述,使用大量貶損之詞,捏造、虛構事實,嚴重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證據三:搜狐網站截止至2005年11月7日的論壇內容(該證據經法院證據保全)。用以證明《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的文章在搜狐網站上發表后,截止至2005年11月7日在搜狐網站論壇上引起跟貼51條,引起眾多不明真相的人士惡意評論原告,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原告名譽受損。

    證據四: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從2003年9月回國定居后,在該院全職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在紐約大學擔任全職的教師」與事實不符。

    證據五: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國家醫學圖書館)中肖傳國發表論文檢索結果(附中文譯本)。用以證明原告在國家醫學圖書館上搜索到已發表論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肖傳國在簡歷中玩這種障眼法,是有『苦衷』的,因為他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實在是太少了,20多年來,已經發表的僅有4篇」與事實不符。

    證據六:國際Jack Lapides神經泌尿特等獎和「AUA Pfizer Scholar in Urology Award」證書(附中文譯本)。用以證明1993年原告獲國際Jack Lapides神經泌尿特等獎,2003年原告再次獲得國際JackLapidos神經泌尿特等獎,2000年6月30舊原告獲得美國泌尿學會Pfizer學者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的Jack Lapid6s獎是「非常易得的AUA年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後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卻沒有找到他的名字」與事實不符。

    證據七:1、全國高等醫藥院校統編教材《外科學》四、五、六版內容摘錄。用以證明全國高等醫藥院校統編教材《外科學》第四、五,六版中將原告的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術」)予以了記載。    2、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99)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頒發「科學技術獎勵證書」、2001年中國高校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頒發「獎勵證書」、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2004)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用以證明「肖氏反射弧」已獲得我國權威部門頒發的各種獎項及鑒定結果,此理論在我國醫學界已獲得廣泛認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稱「據業內專家介紹,『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與事實不符。

    證據八:1993年NIH專家組對肖傳國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研究的評價節選、1999年NIH臨床重點項目委員會對原告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臨床研究的評價節選、國際泌尿外科權威教科書《CAMPBELL』SUROLOGY》第999-1000頁內容節選、《人工建立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修復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齣兒童膀胱功能》論文被評為2004年美國泌尿外科年會最佳論文(上述材料均附中文譯本節選)。用以證明:1、原告建立的「人工體神經—內臟神經反射弧」理論獲得國際專家組的高度評價,在國際上已獲得廣泛認可。2,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稱「所謂『國際公認』云云,完全是肖傳國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經提到,從肖傳國論文極低的引用次數可以看出,他在國際上毫無影響」與事實不符。

    證據九:證人陳璐璐、鄒萍的證言。用以證明被告方是民《腳踏兩隻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文章登載后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本院同事及外地同行質疑原告是「學術騙子」。

    被告中國協和醫科木學出版社辯稱: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與搜狐公司聯合邀請被告方是民參加搜狐健康頻道在線座談活動,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負責挑選主講人,不向搜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被告方是民也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與本案沒有關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未舉證。

    被告方是民辯稱:

1,被告方是民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被告方是民參加訪談會、發表文章等方式,是在行使自己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並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方是民的評論和《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均有事實依據,不存在誹謗、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譽的情形。

2、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範」中未提及原告的名字,應不直接影響其聲譽。

3、《腳踏兩隻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中對原告學術成就的評價均有事實依據,不存在「污衊」、「完全沒有事實,,的情況。

4、原告提交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證據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

5、被告方是民提出:「據業內專家介紹,所謂『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是正常的學術質疑,沒有任何侮辱內容,絲毫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總之,被告方是民對原告的批評都有事實依據,並非「污衊」、「違背事實」,而是正當的學術批評。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被告方是民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舉證,當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又一個在美全職的人參選中國院士》一文。用以證明「新語絲」網站刊登了揭發原告在美國機構任職的文章(作者:herul)。

    證據二: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教師名錄。用以證明原告任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臨床副教授職務。

    證據三:紐約大學醫學院職稱提升規定。用以證明臨床副教授職務是專職職務。

    證據四:華中科技大學精品課程(外科學)申報文件。用以證明該文件第9頁最後一行顯示原告出生於1957年1月。

    證據五:湖北省高等學校精品課程(外科學)申報文件。用以證明:1、第9頁最後一行顯示原告出生於1957年1月。2、第16頁倒數第13行顯示原告「2003年獲得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JACK LAPIDES特等獎」。

    證據六:國家精品課程網上申報評審系統—公示課程—外科學公示內容。用以證明:1、第9頁最後一行顯示原告出生於1957年1月。2、第16頁倒數第13行顯示原告「2003年獲得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JACK LAPIDES特等獎」。3、截至2005年陳孝平發表中英文論文310餘篇,CSCD引用290次,SCI收錄15篇。

    證據七:華中科技大學學科師資情況和主要教師簡介。用以證明原告出生於1957年1月。

    證據八:上海神經科學研究所網站於2004年9月公布的肖傳國簡歷。用以證明:1、原告於1975年12月畢業於武漢醫學院。2、2001年1月開始任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副教授。

    證據九:「水中划」2005年9月15日在華中科技大學校友論壇發表的《讀肖傳國(昏教授)候選院士的簡歷有感》。用以證明:1、原告於1975年12月畢業於武漢醫學院。2、2001年1月開始任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副教授。

    證據十:紐約大學醫學院網站上對泌尿系實驗室的介紹。用以證明原告在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擔任助理教授。

    證據十一:紐約大學醫學院2005年1月24日發布的公告。用以證明截至2005年1月24日原告在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擔任助理教授。

    證據十二:紐約大學教職員手冊(教員頭銜章節-規則第73條)。用以證明臨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職,且期限不超過一個學年,除非另有說明。

    證據十三:2006年6月15日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檢索報告。用以證明:1、原告2006年前論文被SCI收錄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發表的會議張貼摘要,不是論文。2、SCI檢索結果中有1篇是今年發表的論文。3、SCI引用17次中,有8次是肖本人自已引用,只有9次是別人引用,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質疑他的。4、原告2006年前論文被CSCD收錄27篇。5、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別人引用。能推斷,原告在國際學術界無影響。

    證據十四:《評肖傳國等人<一種用於脊髓損傷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軀體一中樞神經系統自主反射途徑: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結果>》文章。用以證明上海同濟大學附屬同濟醫院整形外科專家張世民質疑原告的理論。

    證據十五:同濟醫院對陳孝平的介紹。用以證明在國際外科學界有一點影響的陳孝平的履歷及取得的成績;可見陳孝平與原告業績的巨大差距。

    證據十六:原告在「何梁何利基金」網站上的簡介。用以證明原告自稱2003年獲國際神經泌尿學界的最高獎:Jack Lapides特等獎。

    證據十七:原告在「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網站上的介紹。用以證明原告自稱獲得國際神經泌尿Jack Lapides獎(1993),美國泌尿學會傑出成就獎(2000)……何梁何利獎(2002年),國際神經泌尿Jack Lapides特等獎(2003)。

    證據十八:原告在「武漢協和醫院」網站上的介紹。用以證明原告自稱任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外科副教授,獲得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一JACK LAPIDES特等獎(2003年)。

    證據十九:美國泌尿學會網站中涉及獎項的網頁信息。用以證明美國泌尿學會傑出成就獎等獎項歷年獲獎名單中沒有原告。

    證據二十:在美國泌尿學會網站對「xiao」的搜索結果。用以證明原告在美國泌尿學會網站沒有任何記錄,在美國泌尿學會沒有什麼影響。

    證據二十一:在www.google.com上對「xiao』s reflect arc」的搜索結果。用以證明在2005年9月前網際網路上沒有「xiao』sreflex arc'』的信息。

    證據二十二: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網站上對「xiao』s procedure」的搜索結果。用以證明「xiao』s  procedure」在國際學術界無影響。

    證據二十三: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網站上對「xiao』s  reflectarc」的搜索結果。用以證明「xiao』s  reflectare」在國際學術界無影響。

    證據二十四: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網站上對Xiao CG.檢索結果。用以證明原告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很少,主要在中國期刊上發表論文。

    證據二十五:在美國醫學圖書館網站上對Xiao,c.的檢索結果。用以證明「Xiao c.」不可能等同於「肖傳國」。

    證據二十六:2003年第42屆國際脊髓學會學術年會會前專題講座安排。用以證明原告在自已主持的學術會議上宣讀以「xiao』s  procedure'』(肖氏術)為重要概念的論文。

    證據二十七:(2006)京證經字第16941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其證據2、15、16、17、18、19、2l、22的真實性。

    證據二十八:《2003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有效候選人名單》。用以證明原告是2003年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候選人。

    證據二十九:《關於公布2005年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初步候選人名單的通告》。用以證明原告是2005年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初步候選人。

    證據三十:1、《肖傳國致全國媒體,學術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開信》。用以證明原告自稱系「美國一流大學教授的身份」、「在紐約大學保留部分教授職位」。2、《外科學》主編與原告系師生關係。3、原告在網際網路上誹謗侮辱他人,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譽權。

    經庭審質證,對於原告的證據,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的質證意見是,原告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侵害原告名譽權;證據二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與其無關;證據三與其無關;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與其無關;證據五真實性無法核實,不發表意見;證據六與其無關;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其無關聯性;證舉八翻譯文本只是節選,和本案無關聯性;證據九與其無關。

    被告方是民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同意原告的證明內容;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不認可;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不同意原告的證明內容;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但推測是2005年11月(起訴后)出具的,被告方是民是說原告兩邊任職,是否在紐約大學任職應當由紐約大學證明;證據五被告方是民在網上檢索過,沒有檢索到原告的文章。原告提供的是論文題目,認可其真實性,但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國內期刊上發表的,國辦雜誌上發表的文章仍然是很少;證據六認可原告2000年及2003年的獲獎證書的真實性,但對其中文譯本有異議,有漏譯問題,要求給其時間,其將推翻原告的中文譯本。被告方是民還是認為,Jack Lapides是競賽獎,不是特等獎;證據七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教科書只是理論的提及,不等同於醫學界認可;證據八內容不清楚,同意原告庭后出示證據原件;證據九是新證據,不認可其真實性。

    對於被告方是民的證據,原告認為其舉證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對其證據不予質證。

    對於原、被告舉證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本案被告方是民逾期舉證,由於原告不同意質證,應由被告方是民承擔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關於原告的證據,兩被告對其證明內容均持有異議。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庭審中發表的質證意見,本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如下,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邀請被告方是民在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與搜狐網站聯合舉辦的搜狐健康頻道訪談節目中談「生物醫學的規範」。訪談中,被告方是民談到「還有一個『肖氏反射弧』,也說是國際公認……其實這個『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這都是屬於利用中國和國外信息不對稱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新聞頻道發表被告方是民《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的文章。文章中與原告有關的內容有:肖傳國以華中科技大學工作人員身份參選中國院士,同時在紐約大學擔任全職的教師。「一個人能否同時在中、美兩國擔任兩個全職職務?這種腳踏兩隻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的要求?」,「肖傳國的簡歷則更讓人覺得矛盾重重、撲朔迷離。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簡歷寫的是1957年1月,另一個簡歷是1955年12月。他到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副教授』的任職時間,有的寫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寫的是2001年1月至今。肖傳國是不是一開始就在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問題的……在肖傳國的簡歷中,類似這樣拔高自己的地方還有。例如,他在簡歷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1982年以來發表的26篇英文論文。仔細一看,他竟是把參加學術會議的文章摘要也都當成論文給列進去了……沒想到院士候選人居然也玩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把戲……肖傳國在簡歷中玩這種障眼法是有『苦衷』的,他在國際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實在是太少了,20多年來,已經發表的僅有4篇,總共被別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還是對其結果表示懷疑的),可見在國際學術界毫無影響。但是他卻在簡歷中自稱獲得了『國際神經泌外最高獎』,其實他羅列的兩個獎項(美國泌尿學會Jack Lapides獎和美國泌尿學會成就獎),前者是很容易獲得的美國泌尿學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後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卻沒找到他的名字。肖傳國還有一個非常驚人的成就,他提出國際公認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領域裡僅有的幾項以中國人名字命名的手術原理,在醫學文獻資料庫和網上檢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稱,結果都是零,檢索肖傳國自稱根據該原理實施的『肖氏術』的英文名稱,只出來一個網頁,是肖傳國在北京的一次學術會議上的報告的題目。可見,所謂『國際公認』云云完全是肖傳國本人的自吹自擂……所謂『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

    對上述網路訪談及文章中涉及原告的言論,原告認為是污衊,損害了其名譽權。被告方是民認為是學術批評,屬於正當的輿論監督。為此,原、被告發生爭議,原告訴來本院。

    庭審中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以下五個方面:(一)關於原告是否在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及國內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兩處任全職職務的問題;(二)關於原告是否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問題;(三)關於原告獲獎問題;(四)關於對「肖氏反射弧」的評論問題;(五)關於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在本案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現逐一分析評判如下:

    (一)關於原告是否在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及國內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兩處任全職職務的問題

    原告認為,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給原告出具的證明可以證實,原告從2003年9月回國定居並在該院全職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稱原告在美國紐約大學醫學院任全職嚴重失實。被告方是民對原告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該證明是在原告起訴后出具的,且從紐約大學醫學院網站網頁顯示,原告任該院泌尿系臨床副教授,臨床副教授是專職職務。

    本院認為:關於原告在國內任全職職務問題,原告提供有其供職單位證明,被告方是民對此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證推翻原告的證明。且被告方是民未舉證證明原告在紐約大學醫學院泌尿系任全職職務,被告方是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關於原告在中、美兩國擔任兩個全職職務的事實不實。

    (二)關於原告是否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問題

    原告認為,原告在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上搜索到原告已發表的論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腳踏兩隻船 中國院士越選越濫》文中稱原告「把參加學術會議的文章摘要也當論文給列進去了」,原告「在國際期刊上發表論文太少僅只4篇,並毫無影響」的說法不實。被告方是民認可原告所提供的15篇論文的真實性,但認為,原告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國內期刊上發表的,國外雜誌上發表文章甚少是事實。

    本院認為:首先,國際期刊應當是在國際上公開發行的期刊,包括中國在國際上公開發行的期刊,而不是國外期刊。被告方是民關於國際期刊系國外期刊的說法錯誤。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舉證說明原告其他論文系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因此,原告稱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參加學術會議的文章摘要也當論文給列進去了」,原告「在國際期刊上發表論文太少僅只4篇,並毫無影響」的說法不實成立。

    (三)關於原告獲獎問題

    原告認為,原告在2003年獲國際Jack Lapides神經泌尿特等獎及2000年6月30日獲得美國泌尿學會Pfizer學者獎,說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稱Jack Lapides獎是「非常易得的AUA年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後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卻沒找到他的名字」與事實不符。被告方是民對原告獲獎證書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仍認為Jack Lapides獎是AUA年會會議摘要競賽獎,後者雖然是個大獎,但是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沒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認為:被告方是民對原告的兩項獲獎證書不持異議,只是認為美國泌尿學會學者獎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沒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歷年獲獎者名單中沒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認原告獲獎的事實。因此,原告曾獲得美國泌尿學會學者獎獎項的事實成立。

    (四)關於對「肖氏反射弧」的評論問題

    原告認為「肖氏反射弧」在我國醫藥學教材《外科學》中有記載,且已獲得我國權威部門頒發的各種獎項及鑒定結論,此理論在我國醫學界已獲得廣泛認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稱「據業內專家介紹,所謂『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與事實不符。被告方是民認為,從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和google上檢索「肖氏反射弧」、「肖氏術」,檢索結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術」未獲國際認同。

    本院認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論,在國際上有獲獎證書,國內有鑒定結論和獲獎證書,國內教科書亦曾引用其理論,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論是客觀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網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於「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認為「肖氏反射弧」在國際上毫無影響、國內專家沒有得到認同的評論不能成立。

    (五)關於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在本案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原告認為,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與搜狐網站聯合舉辦「生物醫學的規範」在線訪談,為被告方是民發表詆毀、不實言論提供了平台,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認為,2005年9月14日的座談活動,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只是負責挑選主講人,不向搜狐公司收取任何費用。因此,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作為2005年9月14日訪談活動的舉辦方之一,對訪談主講人提供言論傳播平台,如訪談主講人的言論涉及侵犯他人權利,作為活動舉辦方之一的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是應當與相關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綜上,本院認為:法律賦於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法律保護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被告方是民在2005年9月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中談到的關於原告的相關內容基本失實。且《腳踏兩隻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中使用了「腳踏兩隻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把戲」等帶貶意的詞語。這些基本失實的言論及帶貶意的詞語的描述,足以誤導公眾認為原告在職務、論文、學術理論等問題上造假,從而導致原告人品、聲望、社會評價的降低,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原告名譽被毀損的事實成立。因此,被告方是民的失實言論已使原告名譽受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方是民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告方是民稱其言論系學術批評,不可否認學術爭論是正常現象,但學術批評、爭論應建立在對事實的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和中肯的評論上。被告方是民的言論失實,其言論已超過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所以,被告方是民稱其言論系正常的學術批評的說法不能成立。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作為網路訪談活動舉辦方之一,對訪談主講人的失實言論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並為主講人失實言論提供了傳播平台,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應對被告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及方是民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系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其不良影響傳播範圍較廣,給原告帶來較大影響,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應當在相關網站對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的名譽損失。故此,原告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名譽受損后精神撫慰金數額問題,該數額綜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造成的後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關因素酌定。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及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國務院《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搜狐新聞頻道刊登聲明,向原告肖傳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公布判決主要內容,其費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承擔。

    二、被告方是民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三、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應於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對此款,被告方是民應與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肖傳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10元,送達費240元,共計3850元,由原告肖傳國負擔2120元,被告方是民負擔1260元,被告方是民與被告中國協扣醫科大學出版社共同負擔470元(該款原告肖傳國已預付,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及方是民應付部分隨上述款項一併支付給原告肖傳國)。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 361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戶:079301040012245;開戶行:農業銀行武漢直屬支行830178。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呂  瑛
                 審判員:范正霜
                 審判員:鄭小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 晶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漢民一初字第1834號之一

    原告肖傳國,男,1955年12月5日生,漢族,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職工。    被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光華長安大廈2座1519室。    法定代表人張朝陽,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單三條9號。    法定代表人袁鍾,該社社長。    被告方是民,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傳國與被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肖傳國於2006年7月20曰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肖傳國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肖傳國撤回對被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呂  瑛
                 審判員:范正霜
                 審判員:鄭小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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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il_house 發表於 2006-8-1 16:43 | 只看該作者
這場官司贏了,估計要告老方的會多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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