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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交通廳廳長王興堯涉案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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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刀 發表於 2006-7-19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7月11日,安徽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受賄案一審結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興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被告人王興堯,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和縣人,大學文化,原系安徽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200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廣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嚴公雷通過他人介紹,與時任安徽省交通廳廳長的王興堯結識。為使海特天高公司能在安徽開拓市場,2002年5月的一天,嚴公雷來到王興堯的辦公室,稱公司想在安徽開拓市場,並表示想參與界阜蚌高速公路機電工程投標,王興堯表示歡迎。嚴公雷離開王興堯的辦公室時送給王一部松下攝像機和配套的編輯機,王興堯收下后將攝像機和編輯機帶回家中。經鑒定:攝像機和編輯機價值人民幣4300元。

    2002年9月份海特天高公司中標界阜蚌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項目。為對王興堯表示感謝,並想繼續承接安徽的其他工程項目,同年10月份的一天,嚴公雷到王興堯的辦公室對王表示感謝。嚴公雷離開時,從自己包中拿出一特快專遞信封(內裝人民幣10萬元現金),放在王興堯的辦公桌上。王興堯收下此款后,於2003年2月1日將10萬元分兩筆存入招商銀行合肥分行,2003年4月6日支取該筆10萬元,連同其他4萬元人民幣,在招商銀行合肥分行購買國債14萬元。2003年6月王興堯在蕪宣高速公路機電工程定標會上同意海特天高公司中標。

    2000年5月份的一天,為了籌建宣城市運輸管理處綜合辦公樓,爭取省交通廳的立項和資金支持,宣城市運輸管理處處長邵信清和辦公室主任唐勇到合肥市窯灣路6號省交通廳宿舍,由邵信清一人到王興堯家,邵信清以贊助王興堯新房裝修的名義送給王興堯人民幣2萬元。

    2002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為了讓王興堯對宣城運輸管理處工作給予關照和支持,邵信清和唐勇再次到合肥市,由邵信清一人到王興堯家,送一裝有人民幣5000元的信封。此5000元由王興堯妻子關培鳳收下后交給王興堯。

    200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車輛稅費改革人員划轉分流安置的文件,成立安徽省車輛稅費改革人員划轉分流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省政府、省國稅局、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負責同志組成,統一負責安徽省車輛購置稅費人員划轉接收、考試錄用、分流安置等工作。邵信清之子在宣城市交通局車購辦工作,根據有關文件規定,需要參加考試才能進入國稅部門工作。邵信清擔心其子考試沒把握,於2003年春節前的一天,到王興堯的辦公室,請王興堯關照一下其子考試錄用事情,王興堯答應幫忙。隨後邵信清將一裝有現金人民幣6000元的信封放到王興堯的辦公桌上,王興堯將此款收下據為己有。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偵查被告人王興堯涉嫌職務犯罪過程中,扣押、凍結王興堯銀行存款、國庫券、集資款、現金共計人民幣137.56萬餘元及港幣12466.71元。同時查明,被告人王興堯及其家庭歷年支出共計人民幣57.92萬餘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95.49萬餘元、港幣12466.71元,扣除王興堯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98.87萬餘元、以及非法受賄所得人民幣13.53萬元,尚有人民幣83萬餘元、港幣12466.71元的財產,被告人王興堯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興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摺合人民幣13.53萬元;對擁有人民幣83萬餘元、港幣12466.71元的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應數罪併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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