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也是照常工作與過正常生活,整個加拿大社會也沒有什麼對立或不安,那為什麼我們台灣的社會卻不是如此單純的反應呢?阿扁總統的用人不當與親人涉入關說取財與內線交易,如果司法調查判決確定,證明他本人是有罪的,已經不符合我們的期待與憲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來收回我們賦予給他的權力與義務,就這麼單純,有必要搞得上街頭去靜坐或是上電視去指控與爆料嗎?難道台灣的司法機關就這麼不盡責嗎?一切都要靠一些民意代表來爆料指控?即使爆料的資料已經交給司法單位,還需要如此大費周章去採取罷免的行動嗎?大家應理性來看此一事件,請問司法單位已經完成調查嗎?法官已經做了判決嗎?如果沒有,到處充斥傳播媒體與在野黨民意代表的指控是否對當事人一種很殘酷的傷害?法律保障被告在法院判決定罪前都是無罪,為什麼媒體與在野黨民意代表都忽視這點最基本的人權都不知尊重呢?為什麼為了本身媒體或政黨的利益,連這一點點的寬容都沒有呢?前幾天,美國在邁阿密抓到七位涉及恐怖活動的本地恐怖份子(home-grown terrorists),美國司法部長龔薩雷斯先生 (Attorney General Alberto Gonzales)召開記者會,會中指出對這些人的罪行指控,但是很重要的是,他講了一句話說這些罪行指控都還未在法院判決確立 (..haven』t been proved in court…),代表即使美國司法單位已有足夠證據去起訴這些嫌疑犯,他們仍然尊重這些嫌疑犯在美國憲法被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