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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出國留下巨額留學費 離異夫妻怎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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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 發表於 2006-5-22 12: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丈夫沉溺賭場置妻女不顧,心灰意冷的妻子「望女成鳳」,將女兒送到澳大利亞就讀高中和大學,因此欠下30多萬元債務。夫妻倆因離婚訴訟至法院,女兒已經成年,父親是否應為30萬元的債務「買單」?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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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恩愛,幸福生活羨煞旁人

  小琴與阿林因工作關係認識,慢慢交往後,小琴發現阿林工作認真細心、待人誠懇,是一個不錯的青年;在阿林的眼裡,小琴是一個勤勞能幹、善解人意的女孩,彼此均有好感。經過三年的相處,小琴和阿林都認定對方就是自己所要尋找的人生伴侶,1981年12月,雙方在親朋好友的祝福中進行登記結婚。婚後夫妻相敬如賓,恩愛有加。1984年3月11日大女兒文思降臨人世,給這個小家庭增添了許多歡樂。1992年9月27日,二女兒文淑出生。夫妻恩愛,大女兒聰明懂事,小女兒活潑可愛,每天都是歡聲笑語,在外人看來,他們一家四口過著其樂融融的生活。

  丈夫嗜賭,引發夫妻感情危機

  幸福歸幸福,可是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婚後生活並不像小琴想像的那麼美好,如意郎君也不是自己以前感覺的這麼值得信賴。結婚不到一個月,阿林就背著妻子去外面賭博,無意中被小琴發現,小琴當時甚為惱火,責備一番后也未太放在心上。不過此後丈夫三番五次悄然離家不見人影,漸漸引起了妻子的的警覺,經向丈夫的同學、朋友打聽,才知阿林早就染有賭博的不良習性,妻子突然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夫妻之間開始有了爭吵。但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幸福,身為妻子的小琴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引導和改造丈夫,讓他逐漸戒掉賭博惡習,改邪歸正。然而讓小琴失望的是丈夫本性難移,一直嗜賭如命,根本沒有悔改之意,而且變本加厲,發展到為了賭博長期有家不歸。自1992年4月起竟未向家裡交過一分錢生活費,對兩個女兒也不聞不問,夫妻感情日漸淡薄。

  女兒漸大,妻無奈起訴離婚

  夫妻之間已經沒有了當初的恩愛,兩個女兒看到父母爭吵,也開始變得沉默不愛說話,家裡再也沒有了往日的歡聲笑語。一眨眼,大女兒文思就已經到了上高中的年齡了,1999年9月文思進入我市某高中就讀。2001年4月,上完高中二年級的文思為了充實自己,便與母親商量出國留學,小琴為了女兒的前途著想,決定同意供文思到澳大利亞上學。可是小琴獨自一人支撐這個家庭,哪來這麼多錢支付出國留學所需的巨額費用。為了不讓大女兒失望,小琴決定向親朋好友借款。2002年4月,年滿18周歲的文思如願來到澳大利亞語言學校(高中)學習,2004年1月,文思就讀於澳大利亞布里斯本天主教大學護士本科。

  看到女兒長大成人,身為母親的小琴倍感欣慰,但名存實亡的婚姻就像壓在心底的一塊石頭,始終讓她無法喘息。痛定之下,2005年9月13日,小琴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阿林承擔供大女兒文思出國留學所舉的債務;同時小女兒文淑由其撫養,要求阿林每月給付500元的生活費。

  法院判決,父母應為在讀高中的子女教育費買單

  在法庭審理中,小琴稱,為了給大女兒文思交納在國外的學費和生活費,借款人民幣315000元、港幣10000元,為證明該債務,小琴提供了13份借據以及我國駐澳大利亞使館認證的書證,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經法院查實:2004年前向他人借款8萬元,2004年2月小琴又借款4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均用於文思留學所需。在訴訟中,法院徵詢小女兒文淑的意見,其表示願意隨母親一起生活。

  因為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阿林同意離婚,但以失業無收入為由只願每月支付小女生活費300元,且辯稱對大女兒文思到國外讀書並不知情,母女倆均沒有和他商量,而且大女兒出國讀書時已年滿18周歲,其沒有義務承擔該筆費用。

  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許小琴與阿林離婚的一審判決,判決認為大女兒文思在2004年1月前出國讀高中時,雖已成年但仍為不能獨立生活者,小琴為了供其讀書所舉的8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而讀大學所舉的其他債務則不予認定。小女兒文淑由小琴撫養,阿林按每月400元支付撫養費至文淑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高中畢業前,父母仍應承擔成年子女教育費

  關於本案所涉及的焦點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即子女教育費負擔問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大女兒文思在國外讀書時雖然已經年滿18周歲,但在2004年1月份之前尚在學校接受高中階段的教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時的文淑應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小琴與阿林仍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在此之前,小琴為支付文淑的學習生活費用而借的8萬元,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文思於2004年1月就讀大學,此時文思應屬於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支付其大學費用並不是阿林和小琴的法定撫養義務,而且小琴向他人借款供文思讀書的事阿林並不知情,該借款未經過阿林的同意,故對於2004年1月份之後小琴未經阿林同意而所借款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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