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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峽大學原黨委書記陳少嵐受賄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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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qk1949 發表於 2006-5-18 11: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湖北三峽大學原黨委書記陳少嵐受賄受審
作者: 上傳:文心竹 來源: 2006-05-18 09:20

  本報訊 (記者 蔡青 劉正金 蔡梨生 特約記者 關伯煜) 昨日上午8時50分,三峽大學原黨委書記陳少嵐(正廳級)在潛江市廣華寺法庭受審。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派公訴人魯寧、李華出庭指控被告人陳少嵐涉嫌受賄罪。庭審進行了兩個小時。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擇日宣判。

  指控


  麻將桌上坦然收錢

  200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時任湖北大學黨委副書記的陳少嵐,受命前往宜昌籌建三峽大學。

  當月29日,原武漢水利電力大學(宜昌)與湖北三峽學院正式合併成立三峽大學,陳少嵐任黨委書記。據「三峽大學建校五年回眸」記載:在第一次班子成員會上,「班長」陳少嵐鄭重提出三點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講原則,不違紀」。

  但貪慾讓陳少嵐離他自己提出的要求越來越遠。據漢江檢察院指控,陳少嵐第一次受賄是在麻將桌上。那是1997年夏天的一天,陳少嵐和某集團項目經理陳某等人到武漢某垂釣中心打麻將,收受了陳某5000元。

  此後,陳少嵐在麻將桌上坦然收錢。1997年至去年上半年,陳少嵐在打麻將時,9次共收取陳某現金7.5萬元。此外,他還在湖北大學的家中和三峽大學的住房裡,收受陳某現金9.5萬元。

  陳某先後16次「孝敬」陳少嵐17萬元,是為了在湖北大學、三峽大學承建工程和子女上學及轉學等事項上牟利。

  另據指控,1997年至2005年上半年,陳少嵐還收受4人的賄賂,共計19萬元。陳少嵐在三峽大學工科樓群一期工程、三峽大學學生公寓傢具採購、子女上三峽大學及轉學等方面,為行賄人「幫了忙」。

  質證

  對於指控沒有異議

  昨日的庭審從上午8時50分開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便進入質證環節。

  審判長首先發問:「陳少嵐,你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陳少嵐回答:「沒有異議。」

  質證過程中,陳少嵐一直坐在被告席上,聽取公訴人舉證。

  檢察機關提交證據證實,行賄人陳某先後承包了三峽大學4棟樓的建設工程,並在湖北大學也承接了工程。審判長要求法警將證人提供的該事實系列書面證據,一一翻給陳少嵐查看,陳少嵐戴上眼鏡,看后不停點頭,表示「沒有異議」。

  記者注意到,整個質證過程中,陳少嵐對當庭提交的絕大多數證據,均以「是」或「沒有異議」作答,僅對個別細節問題有所辯解。隨後,審判長問陳少嵐,有無證據證明自己罪輕或無罪時,陳少嵐回答乾脆:「沒有。」

  辯護律師則提交了3份證據,請求法院從輕處理。其中,三峽大學提供證據稱:「對於陳所犯的錯誤,我校深感惋惜。但陳在擔任我校黨委書記期間,工作成績優異,特別是為我校的合併、改革、科研等作出了突出貢獻。目前,他正主持多項國家、省科研項目,兩本專著正待出版。請求法院給予陳改過自新,和為學校教育繼續工作的機會。」

  律師同時提交了陳少嵐在校期間發表的部分論文、主持的科研成果項目以及全國和學院獲獎論文目錄。

  自辯

  當庭悔過求「輕」求「緩」

  對陳少嵐的犯罪行為是依法嚴懲還是「輕判」,成為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

  檢察機關認為,陳少嵐雖然主動認罪,但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嚴懲。

  辯護律師則認為,陳少嵐受賄是事實,但並未為行賄人在工程建設上謀取非法利益;先後將行賄人的3名子女,從二類大學轉入一類大學,並不違法。同時,陳少嵐認罪態度好,且已退出贓款,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審判長提醒陳少嵐有自己辯護的權利后,陳少嵐從被告席上站起來,戴上眼鏡,從右褲兜掏出一個信封,打開后自辯―――

  我再次表達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可笑可惡的受賄經歷,讓我自毀前程。當省委免去我三峽大學黨委書記職務,當省政協撤銷我政協委員資格時,我痛心疾首,欲哭無淚。

  作為一個廳級幹部,大學教授,多次被評為國家、省級先進。然而因為我忽視了價值觀的改造,冷落了同學們的尊敬,如今坐在這裡,是我自己害了自己。被省紀委「雙規」第一天,我便「竹筒倒豆」,將我擔任領導幹部以來與他人的所有經濟往來,向組織作了交待,力求寬大。

  在這裡,我十分感謝省紀委、檢察機關和各位法官對我的教育和態度的肯定。我是教師出身,幾十年來先後培養了30多名碩士研究生,發表科研論文近百篇,出版著作3部,主持10多個科研項目,獲省政府專項津貼。

  2004年,我還幫三峽大學申請到了建校以來第一個全國社科基金項目,爭取項目資金80餘萬元。原計劃3年內出版3本著作,配合該項目的實施。請求法院考慮我主動認罪、主動退贓、專業特長和多項科研項目正在實施等實際情況,給予我悔過自新的機會,判決從輕,執行從緩,讓我戴罪立功。

  剖析

  追求享樂滑向深淵

  公訴人李華指出,陳少嵐利用職務之便,在學生公寓傢具採購、學生學籍管理、學生公寓和教學樓等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當前教育領域腐敗典型特徵在本案中的充分體現;多名行賄人先後10餘次在高檔酒店邀約陳少嵐「打牌」,藉機向其行賄,是當前新型行賄方式的典型特徵在本案中的充分體現。

  公訴人同時指出,本案給我們的教訓是深刻的,陳少嵐經不起金錢的誘惑,安不得清貧,積極追求享樂,使自己一步步滑向了犯罪的深淵,走上了背離人民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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