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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假期拒上班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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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6-4-12 13: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6年4月12日

勞資關係處(OWS) 表示,僱員有權拒絕在公眾假期上班,如果他們有合理的理由。

勞資關係處昨日稱,復活節期間的公眾假期是4月14日的受難日(GOOD FRIDAY),4月17日的復活節星期一。按照新的勞資關係法,4月25日的澳紐軍團日也列入公眾假期。

勞資關係處的一名發言人在聲明中表示,儘管僱主有資格要求員工在公共假期工作,但一名僱員可以拒絕,如果他們有合適的理由。在評估僱員拒絕工作的合理性方面,有一些相關因素作為參考,包括僱主經營的行業、獎金或協議的要求,以及僱員是否對他們可能需要在公眾假期工作知情。

這名發言人稱,儘管他們有合理的理由,一名僱員可能因為拒絕在公眾假期工作而遭到解僱或罰款。但法庭可判罰違例僱主,包括罰款、向僱員賠償或准許復工。勞資關係處願意聽取工人的舉報,如果他們在未來的假期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在特殊情況下,勞資關係處可尋求法庭禁制令,阻止(僱主) 開除僱員或施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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