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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改革」與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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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3-23 16: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將改革意識形態化的思維方式使得人們在評價一件事情的時候總是要與對改革的肯定或否定聯繫在一起,而對改革的態度又會反過來影響對此事物的評價。  

官煤勾結以及相聯繫的礦難也是如此。對於聲名狼藉的「官煤勾結」現象,有人將其與市場化改革聯繫起來。一些煤炭業人士就認為,「官煤勾結」現象是在煤炭業向私人開放后出現的,並日益成為普遍現象。甚至有人說,「煤炭業在完全屬於國有的時候,從來沒有過『官煤勾結』,也沒有這麼多礦難……都是市場化惹的禍。」但也有人則努力將「官煤勾結」現象與市場化改革劃清界線。他們認為,「官煤勾結」並非禍起市場化改革,問題恰恰是市場化改革進展緩慢、沒有到位所致。正是當初國有煤礦從國家手中獲取資源是以非市場化的、行政劃撥的方式,低價甚至無償,才導致「官煤勾結」盛行,一些私人資本以很低的代價進入需要高投入的煤炭產業。  

由此,如何看待官煤勾結和礦難,又觸動到如何評價改革這根敏感的神經。不過,一方是將賬算到改革的頭上,另一方是將之歸結為改革不徹底。但實際的情況遠比這樣清晰的歸因更為複雜。下面的分析將表明,恰恰是「扭曲的改革」才使得「官煤勾結」的利益得以最大化。這裡的奧秘就在於以權力催生礦產的私有,然後再以權力挾制私有的礦產。  

這裡特別要指出的是,「扭曲的改革」不是改革的某種中間性的過渡階段。我國的改革以漸進式的方式而著稱。這樣的改革方式,對於探索改革的道路,減小改革的代價,無疑是有意義的。但同時也必須看到,漸進中的每一步,並不一定意味著是有利於達到最終目的的階梯。它在其中的每一步都有可能固化下來。特別是在社會中的利益集團已經有力量來影響改革進程的時候,這種固化下來的改革就可能會成為一種半吊子改革,一種扭曲的改革,甚至成為一種爛尾工程。儘管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背景的變化,這種「扭曲的改革」會呈現出不同的形態,但每一種形態都可以成為攫取利益的相對穩定的結構。只有當另一種形態可以提供更大利益的時候,這種形態才會被另一種形態所取代。  

「扭曲的改革」的高潮就是官商聯手進行的改制過程。不了解當時情況的人會有一個疑問,在如此暴利行業中為何國有或集體煤礦會經營不善?但實際上,當初的情況並非如此。在當時低迷的價格之下,相當一批國有或集體煤礦實際上處於不能贏利甚至虧損的狀態。於是,經營的困境催生了倉促的改制。之所以說倉促,是說在這樣的改制中往往將含金量極大的礦業權幾乎白白送掉,甚至送得迫不及待。  

以備受爭議的山西某煤炭企業改製為例。2001年底,幾家民營公司出資3750萬元參與該煤炭企業的改制,獲得75%的股權;到2004年底按股權分紅,民營公司累計獲得利潤3.7億元,平均年收益率達到了300%。一些當地人的說法是,300%的年收益率還只是一個保守估計。一位參與了改制過程的原煤礦負責人說,整個改制過程,民營公司實際上只付出了375萬元。之所以有后一種說法,是由於375萬是煤礦轉讓前的定金,而根據協議剩下的3300多萬到賬的時候,煤礦已經由買方經營了4個月的時間,而買方經營這個煤礦前5個月的利潤就超過5000萬,用來支付3300萬註冊資金自然是綽綽有餘。而實際上,據縣政府提供的資料,2002年至2004年三年間,這些民營公司共實現利潤6億元,稅後淨利潤4億元,平均每年1個多億。而這樣的效益或「投資-收益率」的獲得,很大程度上是來自白白相送的礦業權或者說是國有的資源。  

在有關改革的爭論中,焦點之一是:如何看待某些領域中進行的所謂市場化改革。從抽象的意義上來說,很少有人會否認市場化是中國改革的正確方向。但是,市場化的進程不是在真空中進行的。這當中有兩個因素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其一,由於政治體制改革明顯滯后,我國的市場化進程是與沒有發生改變的權力模式結合在一起的;其二,由於在大規模轉制時期仍然沿用改革初期的「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策略,市場化甚至私有化都是在名不正言不順的情況下「私下」進行的,很難用名正言順的規則加以規範,甚至將破壞正式規則視為改革的法寶。這樣的改革策略,雖然可以取得某種局部的成功,但為此要付出的代價將會是巨大的,這就是破壞公正和規則成為慣例,機會主義成為信仰。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市場」成為權力與金錢進行交換的場所。  

這當中關鍵的一點是,很多礦權的轉讓大多數都是以協議的價格而不是以拍賣的價格成交的,也就是說,交易似乎是以市場的方式進行,但價格這個關鍵的因素卻不是市場的。  

一位專家曾指出,「如果(採礦權)都以公開招標的做法進行出讓,『官煤勾結』就不會如此大行其道」。但實際上,即使是拍賣,在很大程度上也不過是走過場而已。一位通過「拍賣」成功買到煤礦的礦主說,明裡說是拍賣,其實是暗箱操作。「在今年的煤礦拍賣中,我也買了一個煤礦,我買的這個礦還有六七家投資商在爭,爭也是白爭,已經是我的了。競標的形式要走,但別人拿不上。我有省里一個部門的關係,說好了辦妥后200萬元的『攻關』費,現在已經付了100萬元,正在辦手續。這個礦的資源不多了,縣裡已經發文同意把附近另一家有資源的礦通過『改制』兼并過來,這樣至少能值2000萬元。」  

這樣的改制過程說明,在行政權力沒有受到有效規範的時候,通過這種權力進行的改制,必然導致對公共財產的瓜分。而通過這種改革實現的民營化,也不可能脫離權力的挾制而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因為行政力量完全可以控制民營礦業的生死,至於是生,還是死,則取決於具體的權錢交易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在這樣扭曲的改革之下,「市場」成為權力開闢出來的可以成為實現權錢交換的新場所,而權力也蛻變為謀利的新手段。  

結果是管理也成為權錢交易的一個項目。這裡的「藝術」就在於,放任足夠可以進行管理的現象存在,然後從「理所當然」的管理中謀利;在管理的標準中留下足夠的模糊地帶,從而使得管與不管都理由充足;更重要的是,權力要具有決定生死的威懾力。而實現權力謀利的具體手段,就在刁難與保護之間。比如,一個煤礦要進行合法生產,需要有採礦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多個證件。據悉,在目前山西省的4600多座煤礦中,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只有2000多座。問題在於辦證的過程:「辦一個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少要過二三十道關,每道關你都要想出能過的辦法。」即使生產條件合乎安全標準,也需要再去「活動活動」。這裡的「活動活動」,就是交易過程。  

當然,權力更重要的作用是保護。國務院廣東大興礦難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組長、監察部部長李至倫曾經說過:「一個證照不全、管理混亂、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居然可以在政府監管下存在數年,特別是在省里已經明令煤礦企業停產整頓期間,仍然肆無忌憚地組織生產,以致釀成慘禍,這中間有無腐敗問題,是值得深思的。」實際上,許多礦難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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