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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中堂:經濟轉型必須解決好三個層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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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3-17 16: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梁中堂

  歷史學家在總結蘇聯的失敗時將其歸結為共產黨領導人改革路線和方略的失誤,其實是很不全面的。印度等許多民族國家在實行計劃經濟后不久又回到殖民統治時就已開始的市場道路,以及我國對計劃經濟的擯棄和前蘇聯的失敗,都再明白不過地表明了計劃經濟這一生產方式在歷史上的失敗。同時,包括我們和前蘇聯在內的許多國家在選擇市場經濟這個問題上的艱難和曲折,都再充分不過地說明了市場經濟是適應當前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以及這一生產方式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客觀規律性。

  改革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和建立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生產方式,必須解決以下三個層次的問題:一是要把政府控制的經濟資源放到民間,二是建立一個符合市場運行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三是從政府官員到一般國民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整套價值觀念體系。

  從上個世紀20年代以來,學術屆不時地討論我國為什麼沒有產生資本主義?由於資本主義生產已經是「勞動產品普遍採取商品形式」(馬克思),所以,這一命題也包含了為什麼我國傳統社會沒有生成市場經濟的內容。西方經濟學在研究近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的形成時發現,由於西歐歷史上的分裂,諸多經濟共同體之間為了爭取人才和資本等可流動性經濟資源而自動設置了許多有利於市場發展的制度安排,特別是那些缺少資源的小國家,只能靠良好的市場規則和寬鬆的社會環境吸引別國的經濟資源。受規則約束的、有限權利的政府和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以及政府之間的競爭,都是近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產生和形成的基本條件。相反,中華民族一直處於大一統帝國的政治體制下,統治者歷來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君主可以任意支配和沒收任何人的財產。在皇權帝制下當權者從來都沒有人才和資源流失的顧慮,也不需要對個人自由的尊重和各種意見的充分表達。所以,中國傳統經濟制度內不具有生成市場經濟的條件。

  當然,市場經濟不是萬能,它不可能解決人類所有的問題。但是,和歷史上曾經出現的幾種生產方式比較,市場經濟是處在較高歷史階段和適應現階段社會發展的一種先進生產方式。一個半世紀以來,中華民族在解決由傳統向現代發展這一關乎生存還是死滅的問題上,曾經有過許多次的猶豫和選擇。在半個世紀之前的那次抉擇中,我們拒絕了市場經濟,希望通過學習前蘇聯的計劃經濟實現現代化和趕上西方發達國家。以印度和中國為代表的一大批在那次世界大戰後新獨立的民族國家的歷史都已充分證明,計劃經濟可以給國家帶來短時期的發展,但卻是不可持續的,是沒有生命力的。歷史學家在總結蘇聯的失敗時將其歸結為共產黨領導人改革路線和方略的失誤,其實是很不全面的。印度等許多民族國家在實行計劃經濟后不久又回到殖民統治時就已開始的市場道路,以及我國對計劃經濟的擯棄和前蘇聯的失敗,都再明白不過地表明了計劃經濟這一生產方式在歷史上的失敗。同時,包括我們和前蘇聯在內的許多國家在選擇市場經濟這個問題上的艱難和曲折,都再充分不過地說明了市場經濟是適應當前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以及這一生產方式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客觀規律性。

  對於傳統的中國社會來說,無論實行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都不具有內在生成的條件,屬於一種從外部嵌入的外在制度。但是,計劃經濟被植入我國時,要比市場經濟來得容易。中國傳統社會屬於中央集權,民眾和歷代政府制度都習慣於由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長官的發號施令。上個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開始把蘇聯那一套移植過來時,中國共產黨剛剛在全國取得政權,還屬於軍事管制和半軍事管制的狀態。計劃經濟的基本特徵就是由政府掌握和配置資源,那時的中央政府公開提出了「一邊倒」,十分明確的目標就是要建立「蘇聯老大哥」那樣的計劃經濟制度。所以,由中央到地方建立和推行計劃經濟制度就顯得格外順利和簡單。

  了解了計劃經濟產生的過程,也就比較容易理解最近20多年的改革為什麼總是感到曲折和艱難。由於同樣是引入新的體制,50年前的那次制度創新和最近20多年的制度改革,都為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了巨大變化。用統計數據比較,最近一次的提高要遠遠超過50年前的那次變革。即使不懂經濟學的人,只要不帶偏見,也不難判斷兩次改革的成就得失。想一想50年前實行計劃經濟時,僅僅執行了一個5年計劃就開始出現了經濟下跌,此後大約每5年就要來一次經濟動蕩和搖擺。這次改革實現了20多年的經濟持續增長,不僅過去我國歷史從來沒有,就是在世界歷史上也算個奇迹。但是,這次變革深入到今天卻給許多人的感受全然不同於昨天,原因何在?一是那次是在政府管制的基礎上進一步集中資源和權利,二是那次政府具有明確、具體的目標,而這次改革則有所不同。

  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其間必須解決好以下三個層次方面的問題,才能實現變政府配置資源為市場配置資源。一是要把政府控制的經濟資源放到民間,二是建立一個符合市場運行規則的社會制度和法律法規體系,三是從政府官員到一般國民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整套價值觀念體系。

  但是,我們過去在這三個方面做的都還很不夠。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以來,前15年的改革一直局限於舊體制內,市場化目標不確定,這三個方面的問題基本沒有觸動。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的12年從理論上說有了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卻由於意識形態上的障礙,借口要「摸著石頭過河」,連一個明確的、經過總體設計的市場經濟改革的規劃都沒有。相反,由於長期改革滯后,上述三方面的問題不僅沒有解決,有些方面的問題累積以至於更難解決了。

  譬如,在經濟領域,可以看到最大適應市場化改革步驟的是所謂的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可惜,由於沒有一個首尾銜接、全局和局部改革配套的總體方案,90年代初、中期到新世紀最初幾年,政府在未曾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之前和對國有企業職工未做充分的社會保障補償的情況下,把眾多的中小企業像包袱一樣甩開,卻留下了大量在原來體制中具有社會保障能力的「下崗」和「待崗」的城鎮人口。這一不規範改革給我們帶來無窮的後患:一方面嚴重損害了城鎮職工的政治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也由於城鎮諸多的「下崗」和「待崗」人員的存在使我們不再敢在經濟改革方面前行。隨著國有經濟結構戰略調整工作的停滯,政府對現代社會最具有發展空間的第三產業各個領域繼續實行管制,把第二產業中所有壟斷性行業全都改扮成壟斷性公司控制在自己的手裡。由於我國經濟能力的增長,改革后的政府實際控制和配置資源的能力反而比改革以前更大了。特別具有危險性的傾向是,不僅政府和民眾沒有意識到由政府調控(其實就是配置)經濟有什麼不好,而且政府十分得意於自己能夠把玩經濟於肱掌之中,絲毫也沒有想要讓市場取代自己的意念。

  在法制建設方面,由於與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和對外經濟貿易的需要,10多年來我們移植了不少的現代法律。但是,我們基本滿足於移植那些表面與計劃經濟時期的法律沒有或者少有衝突的外國法律法規,對於那些表現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直接衝突的法律問題卻仍然不敢觸及。譬如,計劃經濟中只有自然人,沒有法人。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在於保障法人的平等地位以使其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的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國家經濟的支柱,但至今卻連像國有經濟那樣的法律地位都沒有。國有經濟雖然具有法人地位卻因受憲法和現行許多法律法規的特別保護,受政府的庇護,常常可以欠債不還和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有,承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政府對國民的基本承諾;給私有產權以應有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但是,這些涉及市場經濟制度基本關係的一些問題在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中仍然不甚了了以至時有抵牾。

  至於價值觀念方面,主流意識形態不僅故意無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進步,反對把市場經濟當作一種符合歷史發展的生產方式,而且一直在宣傳中詆毀市場經濟甚至於不惜將其妖魔化。

  以上幾個方面的情況說明,由政府管制的計劃經濟尚未發生根本性的制度轉變,一個明確的、理性的市場化改革還沒有開始。

  但是,理性化的市場改革的缺失已經給我們造成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後果。經濟轉型時期社會制度不規範使國家公務人員的約束力弱化,那些佔據社會有利位置的公務員尋租現象越來越普遍。公務員灰色收入的增加,抑制了政府改革的積極性和助長了改革的惰性。拖延經濟轉型期成為官員謀求個人利益的最佳策略。過渡時期被無限期地拉長,嚴重損害了一般民眾的利益,特別使那些在改革中失去了計劃經濟體制的保障而又未能從制度上得到充分補償的人和城鎮中新成長起來卻又得不到平等機遇的那一代人都感到越來越無法忍受,累積的社會矛盾在不斷地增加,各個領域不規範和相互無法銜接的改革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這都將使未來的改革成本放大和增加未來改革的難度。所以,我們現在的社會矛盾和問題都不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而是改革滯后造成的。一個明確而自覺的市場經濟制度的改革距離我們似乎還很遠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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