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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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惡搞」遇上「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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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jiakang 發表於 2006-3-3 08: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惡搞」和「胡搞」的差別在於前者是網上司空見慣的活動,後者是把傳統的規則與網路的規則混為一談

隨著網路經典作品《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爆炸般流行,許多人都知道了電影《無極》,導演陳凱歌也一夜間成了名人。這本來沒有關係。問題是陳凱歌要狀告作者胡戈,而胡戈所謂「惡搞」本屬網上司空見慣的活動,憑什麼碰上陳凱歌就要道歉,還要挨官司?網路界本來不太關心影視圈的事,但這回影視圈的人自己打上門來,並干擾了網上正常活動,就成為網路界要面對的問題。

胡戈不過是惡搞,陳凱歌卻是在胡搞。所謂胡搞,說得學術一點,就是錯位。把傳統的規則與網路的規則混為一談,把網下的規矩與網上的規矩混為一談,把現代的價值標準與後現代的價值標準混為一談,就是錯位,就是胡搞。

網上網下作品比較

在我看來,《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以下簡稱《饅頭》)比《無極》拍得成功。《饅頭》成功的標誌,就是贏得了95%以上網民的認同,在意見多元化的網上,其難度不亞於得奧斯卡獎。現在不是提倡以人為本、以民為本嗎?95%的人和民的「滿意」,就是95%的最高獎項。反觀《無極》,拿到國際電影精英圈裡評選,連5%的獎項也沒拿到。如果說以「網上看網民,網下看精英」為標準進行比較,《饅頭》顯然遠勝《無極》。

《無極》失敗的根本問題在立意上,技術上是很輝煌的,但立意上定位不準。影片顯然忽略了對人心走向的把握。這一點與《英雄》的毛病是一樣的。當今國際國內的人心潮流是,由英雄史觀轉向平民史觀,而《無極》中的崑崙和《英雄》中的秦皇,都是與這種時尚理念相反的很傳統的「超人」。《泰坦尼克》創作前的商業調查中,有關機構早已預警:史詩題材切忌超人。這方面中國電影太缺乏經驗了。奧斯卡評獎的潛規則中有這樣一條邏輯-對自己負責的人,愛才是真我之愛;否則與動物無異。崑崙的航空航天力量就像《英雄》中始皇帝這一外在力量一樣,成為異化於「人本」的東西,為世人不接受的超驗目的服務;與之相比,愛反而成了超人力量的配角。《無極》用時光倒流、空間反轉演繹愛的無上本質,是驚世駭俗的創意。滿神的構思抄襲點《浮士德》也沒什麼(反正歌德也不會計較著作權)。寫好了,本可以成為現代版《浮士德》那樣的偉大史詩作品。但由於價值取向正好與歌德相反,也與當代民本潮流背離,弄巧成拙,成了一曲梅菲斯特之歌,毀了一切。

《饅頭》作為形象化的文藝評論,正中《無極》要害。在《無極》正華麗地「山舞銀蛇,原馳蠟象」時,冷靜地用形象語言「指出」,大象鼻子上插的,不過是根蔥!意思是,《無極》中「人」的概念是無意義的。《饅頭》是超現實主義的。其中的小隊長、民工等等超現實意象,寓意都是「不要裝蒜」,將大寫「人」(超人)轉化為小寫「人」(日常生活之人)。解構精英的「形而上」意義,是網路作品的永恆主題。陳凱歌用「無恥」等過激言語,不恰當地轉移了人們的視線,歪曲了《饅頭》的超現實意義,實際已構成對作品的侵犯。《饅頭》作者雖並不一定在理論上認識到這些(所以他還不明智地表示「道歉」,真令人生氣),但他可以說自然是順應了國際國內「小人物化」的人本潮流。這是《饅頭》成功的基本面。

此外,《無極》內容與形式不統一,在這點上也不如《饅頭》。《無極》的題材,更適合浪漫主義手法表現,《無極》用魔幻這種表現形式沒問題,但表現太實。這一點讓《饅頭》徹底抓住,嘲弄了一番,而且十分到位。與《無極》用力過猛地做自己所短相比,《饅頭》頗有舉重若輕之感,顯示了作者的才氣。不過他在《饅頭》中的超水平發揮,是建立在《無極》這個好材料上的。

《饅頭》本質上是對於《無極》的評論作品,評論作品比被評論作品更成功,取得的成就更高,這是可以寫入將來的電影史冊的。而現代性的末代作品《無極》將來在電影史上,很可能只是開創性的後現代作品《饅頭》的一個註腳。

網上網下著作權比較

陳凱歌如果僅僅是出於對《饅頭》的批評,感情上難以接受,說幾句過頭的話,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法官顛倒是非,判《饅頭》敗訴,網民就會很生氣,問題就會很嚴重。現在既然已經到了這一步,那就要在法理角度探討一下這件事了。我認為,在這裡有必要區分網上與網下的知識產權,不要把網下的規則照搬到網上。對這件事來說,談不上《饅頭》對《無極》的著作權侵犯。相反,必要時,胡戈可以反訴陳凱歌濫用權利。理由如下:

第一,《饅頭》作為特殊形式的電影評論,引用被評論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1、《饅頭》本身已經表明了胡戈的行為既不屬於抄襲,又沒有掩蓋原作者勞動,所以不涉及侵權。2、《饅頭》主體框架是獨立、系統的原創勞動的結果,原作在《饅頭》中只是素材,不是產品,對素材進行加工,不存在歪曲與否的問題。3、不涉及侵權的商業動機。《饅頭》不是網下出版物,不算正式發表,也沒有贏利動機,與商業性的侵權有重大區別。

不僅如此,網上與網下的規則,在「合理使用」這一點上應有所區別。對於網上作品,這一尺度只能更寬,而不可更嚴。如果法院判定侵權成立,會造成網上人人自危,嚴重妨礙網上信息的開發利用,不符合信息化「資源共享」原則。

第二,當著作權與言論自由衝突時,公眾性內容應適用「強制許可」。

1、言論自由是公民基本權利,網上作品應享有更多言論自由。《饅頭》中的批評性內容,屬於正常的言論自由範圍。事實上,國外對電影原作進行「惡搞」式模仿,往往被視為一種敬意,而非惡意。反批評也是原作者的言論自由。但進行人身攻擊就不合適了。

2、權利不得濫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著作權也不例外。《饅頭》的主題,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就是《無極》編得不合情理。胡戈的價值觀表達,是他的言論自由。陳凱歌當然可以主張他的著作權。但當二者發生衝突時,內容的公共性程度應與許可的強制性程度成反比。歐盟在「愛爾蘭電視節目」一案中,曾有先例。由於電視節目表是公眾性的內容,電視台和節目表的製作者,不能濫用權利,不許可別人轉載和引用。《無極》是公映影片,不能阻擋公眾評價。何況《饅頭》對其引用,只是發表意見的手段,更是沒有問題的。

3、拒絕批評性引用,可能構成「許可歧視」。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許可權,應當遵守公平許可原則,或非歧視性許可原則。這種許可,不能只提供內容給唱讚歌的,不授權給批評的。所以陳凱歌要想以內容不利為由訴胡戈侵權,還需要掂量掂量是否會無意中踏入許可歧視的雷區。

超脫一點來看,《無極》與《饅頭》真正的矛盾,是兩代人對人性看法的衝突,是現代性價值觀與後現代性價值觀的衝突。陳凱歌那代人,是崇尚英雄、精英的一代;胡戈這代人,是崇尚小人物、普通人的一代。這種問題,用法律是解決不了的。在網路和知本時代,我立場很鮮明,主張以常人之「小」,瓦解精英之「大」。所以我為胡戈鼓掌。
震驚的70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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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可兒 發表於 2006-3-3 10:51 | 只看該作者
經過這個<饅頭>案,,

無極出名了,,,

胡戈出名了..

有裙帶關係的都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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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6340 發表於 2006-3-4 14:35 | 只看該作者
呵呵,現在類似的作品在網上越來越多了,胡戈也成一種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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