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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恐怖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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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newathens 發表於 2006-3-28 21: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一條:為了規範大學生的言行,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處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以及開除學籍六級。必要的時候可以處以進行罰沒。


第三條:有反對、顛覆政府之言行者,給予以下處分:

1.當看電視新聞時,指著那些深入基層訪貧問苦送溫暖的領導,一針見血的說:「真tmd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一看到會議報道,就趕快換台,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當聽到領導總結:「我們幹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對此表示懷疑者,開除學籍;

4.當看到領導的豪華轎車駛過,便惡狠狠的說:「我真他媽想把它砸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非法購買武器,暗中訓練隊員,成立「基地組織」,妄圖幹掉宿管員和寢室長,給予記過處分;妄圖顛覆政府,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條:嚴禁任何形式的賭博。

1.賭穿超短裙女生內褲顏色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搓麻將輸掉內褲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賭女生胸脯真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收看、複印、製作、傳播*穢物品者:

1.深夜躲在樹叢里,看戀人親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把安全套當氣球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安裝針孔攝像機於女廁所、女浴室者,給予警告處分;

4.男生收藏球狀物、女生收藏桿狀物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拿望遠鏡偷看異性宿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條:偷竊、詐騙、搶劫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除追回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處分:

1.偷竊女生內褲、絲襪、胸罩者,給予警告處分;

2.從自動售套機竊取安全套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蒙面搶劫銀行者,給予警告處分;

4.挪用同學牙刷刷皮鞋、竊用同學香皂、牙膏、洗髮精等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竊用別人QQ號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損壞公物,除照價賠償者,給予以下處分:

1.利用爆炸、焚燒等手段摧毀教學樓、食堂、校醫院、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

2.撕毀「關於開水收費的通知」者,開除學籍;

3.上黑板作練習,把粉筆弄斷者,開除學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自殺者:

1.自殺成功者,給予警告處分;

2.自殺未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九條:殺人者,給予以下處分:

1.殺人1-2人者(含2人),記過處分;

2.殺人3―5人者(含5人),嚴重警告處分;

3.殺人三人以上者,警告處分。


第十條:隨地大小便,除沒收其肇事工具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無故擅自離校,給予以下處分:

1.擅自離校10年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

2.擅自離校4-10年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擅自離校1-4年者,給予記過處分;

4.擅自離校1-365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擅自離校1小時者,開除學籍。


第十二條:男生包養情婦,女生傍大款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三條:本條例從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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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e10 發表於 2006-3-28 21:54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不知樓主受了什麼處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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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_760103 發表於 2006-3-29 16:38 | 只看該作者
是不是真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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