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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律如何約束外資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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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漢 發表於 2006-2-27 14: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文/王紅茹

  不只是在中國,全世界都在如火如荼地開展跨國併購,這使得世界各國的監管機構對此極為關注,各國紛紛制訂有關法律對其不當行為進行約束。

  美國等西方國家對重要行業的跨國併購一直實行嚴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審查程序,實行積極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預等。可以說,美國是全球第一個對外資併購進行規制的國家。

  美國的併購法規體系主要由兩部分法規組成:一是國會規制併購行為的法律,二是政府規制併購的行為準則。美國在上世紀30年代就制定了《反托拉斯法》,還設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對重要行業的跨國併購進行評估和審查。從我國聯想集團併購IBM的PC業務受到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以及中海油併購美國尤尼科石油公司、海爾併購美泰公司等,均因美國政府干預而失敗的事例可以看出,一直積極推動經濟全球化和自由貿易的美國,對重點行業的併購和壟斷也實行了嚴格的審查和限制,為保護本國的產業而建立有關限制性措施,給跨國公司對其併購造成困難。

  在德國,《公司法》規定跨國收購中,當一個人收購德國公司25%或50%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時,必須通知聯邦卡特爾局;當收購產生並加強市場控制地位時,這種收購將被禁止。

  在加拿大,目前,任何超過2億美元的併購協議都必須經過加拿大政府批准方可生效。

  此外,韓國已經出台幫助國內企業抵禦外資惡意收購的新規則。這項在2005年3月份生效的新規則規定,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投資者,在公開控制公司經營權的意向後,5日內不得行使投票權且不得繼續購入股票。韓國公司成為收購目標后,可以增發股票或發行債券以對抗惡意收購。如果投資者在櫃檯市場公開收購某公司5%以上股份,目標公司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或其他證券以進行自我保護。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對於外資併購,我國有關部門在2003年出台了《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首次對併購導致過度集中的審查問題作出了規定,提出防止外資併購造成市場過度集中。但從已經實施的30多個審查案例來看,尚沒有運用權力作出禁止合併的決定,而且審查制實際上成了備案制。雖然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了禁止外商設立獨資企業和外商控股的產業內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並沒有單獨制定外資併購的產業政策,而是把外資併購的產業政策與其他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等同視之,對於哪些領域允許外資併購、哪些領域鼓勵外資併購、哪些領域禁止外資併購,主要靠部門內部掌握,缺乏全國統一、透明、公開、操作性強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

  「在歐洲、拉丁美洲等國家都有相應的限制性法律制止外資併購本國企業。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市場開放條件下,面對外國公司的競爭壓力,如果沒有經營能力,企業自身無法生存下去的時候不得不開放股權。而在開放股權上,我國法律又沒有明確條文禁止其接管。如果有相應的法律條款規定,外資肯定不會進來。」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楊瑞龍接受《中國經濟周刊》採訪時表示,關鍵的問題是我們國家沒有出台相應的法律,規定哪些產業要進行保護。

  「這輪外資併購,中國不但不限制,而且還在鼓勵,任何國家都在限制重要的工業、金融等不能隨便允許外人隨意併購。我真的為中國捏把汗。」高粱義正詞嚴地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外資經過前20年積累對中國投資環境認同后,試圖在中國加入WTO之後瓜分掉中國的市場。如果這種瓜分真的得以實現,意味著中國民族工業的衰亡,「照此下去,我們到哪裡去尋找中國民族工業的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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