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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首次大規模授勛50周年 媒體披露授勛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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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白山 發表於 2005-9-30 01: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為何解放軍首次軍銜制度與勳章獎章制度延期到1955年才實行?

  2.解放軍的勳章獎章條例是如何制定的?

  3.「八一」、「獨立自由」、「解放」勳章授予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4.對原國民黨軍隊起義人員的授勛、授獎作了怎樣的規定?

  50年前的1955年,是人民解放軍正規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年份。這一年,解放軍實行了軍銜制、薪金制和義務兵役制,並第一次在全軍範圍內大規模地給革命戰爭時期的有功之臣頒授勳章、獎章。這四項制度史稱「四大制度」。

    一、新中國成立后不久,黨和國家決定獎勵革命戰爭有功之臣,為此,根據我軍的歷史發展情況以及革命戰爭時期立功情況、獎勵工作的經驗,並參照一些友好國家對軍隊頒發勳章、獎章的經驗,制定了勳章獎章條例

  新中國成立后不久,為革命戰爭有功之臣頒發勳章和實行軍銜制就提上議事議程。1950年9月,總幹部管理部成立時,設置了掌管軍銜和獎勵工作的專門機構軍銜獎勵處。中央軍委曾計劃於1953年7月在全軍實行軍銜制和勳章獎章制度,要求全軍有組織有計劃地完成授銜與授勛的準備工作。後來,中央軍委根據當時軍隊的實際情況,決定授銜授勛應待軍隊組織編製確定、兵役法頒布實施后再進行。故人民解放軍首次軍銜制度與勳章獎章制度的實行時間延期到1955年。

  1954年初,總幹部部提出了當年幹部工作要點之一,是在考核幹部的基礎上,繼續進行評定軍銜和頒發勳章獎章的準備工作。1954年12月16日,國務院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草案)》、《關於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功人員勳章、獎章(草案)》。12月22日,總政治部發出《關於實行義務兵役制、薪金制、軍銜制和頒發勳章獎章的工作指示》。

  1955年初,中央軍委決定,要在年內將現役軍官的授銜和授勛工作進行完畢。為指導這兩項工作的開展,中央軍委於1955年1月23日發出《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和《關於頒發勳章獎章工作的指示》,闡明了實行軍銜和勳章獎章制度的目的、意義,並對評定授予的步驟和範圍、評定的標準、批准的許可權等問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

  我軍的勳章、獎章條例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歷史發展情況以及革命戰爭時期立功情況、獎勵工作的經驗,並參照蘇聯、朝鮮等友好國家對軍隊頒發勳章、獎章的經驗制定的。我軍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為了表彰戰鬥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員,我軍各部隊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也曾頒發過獎章和紀念章以示獎勵。但是過去由於受各種條件的限制,獎勵標準不統一,獎勵範圍也有很大局限。這次根據憲法規定頒發勳章、獎章,是對人民解放軍在各個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一次總結性獎勵。這種殊榮,不僅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立功受勛人員的關心,也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偉大歷史功績的肯定,對全軍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二、以參加人民革命戰爭時間長短和當時職級的高低,以及是否堅持工作和有無重大過失為依據,將我軍勳章、獎章分為「八一」、「獨立自由」、「解放」三種

  條例規定:勳章獎章均分為「八一」、「獨立自由」、「解放」三種,勳章每種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區分勳章獎章的條件,是以參加人民革命戰爭時間的長短和當時職級的高低,以及是否堅持工作和有無重大過失為依據。勳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獎章由國務院批准,國防部長授予。授予勳章、獎章的同時發給證書。根據憲法第31條第14項規定,將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分別授予在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有功的人員。

  1955年9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予朱德等10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並決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級八一勳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級獨立自由勳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級解放勳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陸續發布命令,授予元帥和將官以各種勳章。

    三、1955年首次授予軍銜的同時,也頒發了第一批勳章;勳章獎章制度,是年輕的共和國對人民解放軍頒布的一項褒獎法令,也是國家建立統一的正規獎勵制度的開端

  1955年9月27日下午5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銜授勛典禮在中南海懷仁堂隆重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副主席朱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劉少奇,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等參加了授銜授勛典禮。毛澤東主席親自將元帥軍銜的命令狀一一授予朱德等開國元勛。授予元帥軍銜禮成之後,彭真又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勳章的命令,毛澤東主席又將一級八一勳章、一級獨立自由勳章、一級解放勳章授予參加中國革命有功人員,以及在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軍隊起義有功人員和對和平解放西藏地區有功人員。勳章獎章制度,是年輕的共和國對人民解放軍頒布的一項褒獎法令,也是國家建立統一的正規獎勵制度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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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長白山 發表於 2005-9-30 01:17 | 只看該作者
    四、由於現實原因,授勛工作在具體實施時有了一些變動,未能按原計劃進行

  勳章獎章的頒發工作,原計劃分兩期進行。1955年頒發現役軍人的勳章獎章,1956年頒發轉業、複員和離隊軍人的勳章獎章。但實際上授勛工作在具體實施時有了一些變動,未能按原計劃進行。主要原因:

  一是現役軍人的勳章獎章,一直頒發到1957

  年。主要原因是授勛工作審批程序和政審非常嚴格,特別是評定勳章種類、等級工作非常細緻、複雜,由於歷史的條件所限,尤其是紅軍時期,幹部檔案制度尚不夠健全,一些幹部戰爭時期的任職在檔案記載上不夠明確,有時需要當年的上下級或同級來證明,這就給評定勳章增加了難度,也是造成分批公布受勛人員名單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楊成武上將1955年被授予一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一級解放勳章,但直到1957年,才被授予一級八一勳章。

  二是第一期完成後,第二期因故沒能按計劃實施,絕大多數轉業到地方工作的軍人沒有榮獲勳章獎章。主要是因為這批人員人數多,人員變動大,情況比較複雜,再加上全黨當時開始了反右運動,因而授勛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難,也很難再開展下去。兩個有關授予勳章獎章的決議《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關於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有功人員勳章獎章的決議》,也因故未頒發條例付諸實施。

    五、1957年6月,中央決定再次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勳章

  1957年6月18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發布授勛命令,其中包括楊成武等47人的一級八一勳章、黃永勝等196人的一級獨立自由勳章、王建安等421人的一級解放勳章。這一年「八一」建軍節前夕,人民解放軍總部、各軍種、兵種和各大軍區的領導機關,先後隆重舉行了授勛典禮。在總部和駐京部隊聯合舉行的授勛典禮上,國防部副部長李達上將宣讀了毛主席的授勛命令,國務院副總理賀龍元帥代表毛主席把勳章授予楊成武上將等394人。在總參謀部的授勛典禮上,總參謀長粟裕大將代表毛主席把各種勳章授予968名軍官。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軍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各種勳章103349枚,各種獎章52萬餘枚。對於原國民黨軍隊起義人員的授勛、授獎,一開始是授予起義后參加人民解放軍,1955年仍在軍隊的人員,如被授予一級解放勳章的陳明仁、董其武等;後來則擴大到未參加人民解放軍,或參加人民解放軍已轉業到地方工作,影響較大的起義人員,如被授予一級解放勳章的張治中、傅作義、馬鴻賓、鄧寶珊、盧漢、劉文輝、高樹勛等。

  儘管勳章獎章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如未按預定計劃如期進行,也出現了個別攀比現象。但總的看,授予勳章獎章是有積極意義的。通過這一獎勵,極大地激發了人民解放軍全體官兵的榮譽感和上進心,調動了他們建設國防、保衛祖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力地促進了軍隊建設。(作者單位:解放軍後勤指揮學院學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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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勳章、獎章的授予條件


  根據1955年頒發的條例規定,勳章、獎章均分為「八一」、「獨立自由」、「解放」三種,勳章每種分一、二、三級,獎章不分級。具體情況如下:

  (1)八一勳章和八一獎章:授予土地革命戰爭時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一級授予當時的師級以上幹部;二級授予當時的團級和營級幹部;三級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一方面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方面軍和第四方面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陝北紅軍和紅軍第25軍,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爭和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八一獎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的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

  (2)獨立自由勳章和獨立自由獎章:授予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一級勳章授予八路軍時的旅級和相當於旅級以上幹部,新四軍時的支隊級和相當於支隊級以上幹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軍、新四軍中和抗日游擊隊中相當于軍級的縱隊和新四軍師級以上幹部;二級授予當時的旅級、團級及其相當幹部;三級授予當時的營級、連級及其相當幹部。獨立自由獎章授予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排級以下人員。

  (3)解放勳章和解放獎章:授予在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人員。一級授予當時的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二級授予當時的師級及其相當幹部;三級解放勳章授予當時的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解放獎章授予當時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連級以下人員。

    2.國民黨起義人員授予獎章情況

  解放戰爭時期直接領導國民黨軍隊起義建有重大功績,但參加解放軍不滿2年的原國民黨軍隊有功人員,根據其功績大小,分別授予解放勳章或解放獎章:直接領導一個整軍以上起義的授予一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一個整師起義的授予二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一個整團起義的授予三級解放勳章;直接領導一個整排到整營起義的授予解放獎章。

  【來源:《北京日報-理論周刊》;作者: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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