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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業、居民個人之間還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特別是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以及在國內外之間仍存在著顯著差異。
■2004年,占城鎮居民20%的高收入群體獲得了城鎮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強,而占城鎮居民80%的廣大中低收入群體只獲得了城鎮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嚴重地向高收入群體集中。
■城市居民家庭財產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財產向高收入群體集中的現象比收入分配更加嚴重,城鎮居民家庭財產的基尼係數為0.51,遠遠高於城鎮居民收入的基尼係數0.32。
■收入分配的問題,實際上是公平和效率的問題。公平和效率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必將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為了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找最優平衡點,求得社會和諧,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調整。
對策
尋找公平與效率最優平衡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2004年,GDP達到136876億元,比1978年的3624億元增加了近37倍,剔除價格因素的影響,26年間年均增長9.4%。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實力顯著上升,政府調控能力明顯增強,企業不斷發展壯大,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政府、企業和居民個人都享受了經濟增長的成果,特別是人民群眾得到了更多的實惠。
但通過分析也發現,國民收入分配中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特別是城鄉居民之間、不同群體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在收入分配上仍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收入分配的問題,實際上是公平和效率的問題。公平和效率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必將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為了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找最優平衡點,求得社會和諧,需要在政策上有所調整。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要儘快統一內資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並適當降低所得稅稅率,儘快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由增值稅向消費稅轉型,降低企業稅負水平,增強企業發展後勁。
二是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努力遏制城鄉差距擴大的趨勢。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政策,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國民收入分配要向農業和農民傾斜,進一步落實"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三是建立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失業、貧困、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加大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必要時可開徵社會保障稅,以彌補社會保障資金越來越大的缺口。
四是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督和管理。要加快推進電力、石油、鐵路、民航、電信等行政性壟斷行業的改革,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強化壟斷收益分配管理,調整壟斷行業的利潤分配製度,建立壟斷超額利潤上繳制度,將壟斷利潤收歸國家財政。
五是加大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跟蹤和監督。健全和完善居民收入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居民收入分配的監測預警體系,建立城鄉貧困監測體系。
一、在政府、企業和居民個人之間的分配
經濟增長的成果最終要在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國家、企業和居民個人三者之間進行分配。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分配政策的調整,三者的分配關係也發生了變化。1978年,國家、企業和居民個人三者的分配比例為33.9%、11.1%和55.0%,到2002年,這一分配比例變為20.5%、14.3%和65.2%。24年間,國家收入比重下降了13.4個百分點;企業收入比重上升了3.2個百分點;居民收入比重上升了15.2個百分點。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國家收入比重下降,企業收入比重基本穩定是改革開放以來收入分配變化的基本特徵。但是從總體上看,個人拿大頭,國家拿中頭,企業拿小頭的分配格局始終沒有改變。1978-2002年,24年平均,國家、集體和居民個人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分別為18.7%、14.8%和66.5%。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分配關係的演變大體可分為顯著變動(1978-1990年)和相對穩定兩個階段(1991年至今)。
在顯著變動階段,三者收入分配比例變化明顯,國家占國民總收入的比重持續下降,居民個人所佔比重持續上升,企業所佔比重穩中有降。1978年,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之間的分配比例為33.9%、11.1%和55.0%,到1990年,三者之間的分配比例變為21.5%、9.1%和69.4%。12年間,居民收入所佔比重上升了14.4個百分點;政府所佔比重下降了12.4個百分點,企業的比重穩中有降,下降了2個百分點。這時期收入分配的主要特點是向居民個人傾斜,特別是在1980年代後期,一度出現了收入向居民個人傾斜過快的傾向,1988年,居民個人收入所佔比重曾達到了70.5%。
在相對穩定階段,隨著國家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強,政府收入的比重在波動中有所回升,下降的勢頭得到有效抑制,企業收入比重繼續保持基本穩定,居民收入比重則在波動中有所下降,收入分配向居民個人傾斜的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校正。到2002年,政府、企業和居民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變為20.5%、14.3%和65.2%。政府收入的比重,回升到1990年代初的水平上,比1990年低1個百分點,比1992年高1.5個百分點;企業收入得到有效回升,比重比1990年提高了5.2個百分點;居民收入比重與1990年相比下降4.2個百分點(見表1)。
從國際經驗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國家邁進的過程中,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現為居民和企業所得比重略有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剛超過1000美元,屬於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過渡的國家,政府收入比重下降、企業和居民收入比重上升符合國際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規律。
從實踐角度看,我國三者分配關係的變化也符合改革的方向。收入分配在一定階段向企業和居民個人傾斜,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居民和企業收入過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業無力進行更新改造和自我發展而採取的措施,有補還"欠賬"的因素,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有利於增加消費,改善投資與消費的比例關係。
二、在不同地區間的分配
由於經濟基礎和自然條件的差異,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地區之間很不平衡,1978年到2004年平均,東部地區生產的GDP佔全國的比重達到56%,而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則分別是26%和18%,東部地區創造了全國一半強的經濟總量。與GDP的生產一樣,可用於分配的國民總收入,地區之間的差異也很大。從1998-2002年的數據來看,東部地區的可支配收入佔全國的比重為55.5%,中部地區為26.3%,西部地區為18.2%,東部地區的比重超過了中、西部之和。經濟的發展和分配都呈現出東重西輕的格局。
從不同地區企業、政府和居民個人可支配收入佔全國的份額看,也是東部最高,中部居中,西部最低。1998-2002年,企業可支配收入佔全國的份額,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為66.8%、20.3%和12.9%,東部的比重比中西部總和還要高出33.6個百分點;政府可支配收入佔全國的份額,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為55.4%、24.7%和20.9%,東部的比重比中西部總和高出10.8個百分點;居民可支配收入佔全國的份額,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為52.4%、28.5%和19.1%,東部的比重比中西部總和高出4.8個百分點。無論是企業所得,還是政府所得和居民所得,東部地區都佔到全國的一半以上。
從東部、中部和西部各自內部三者分配的結構看,1998-2002年,東部地區,企業、政府和居民個人所得的比重分別為22.5%、18.7%和58.8%。中部地區,三者的比重分別為14.7%、18.0%和67.3%。西部地區,三者的比重分別為13.0%、22.0%和65.0%。比較起來,東部地區企業所得比重較高,分別比中部和西部高出7.8和9.5個百分點;政府所得比重略高於中部但低於西部;個人所得的比重較低,分別比中部和西部低8.5和6.2個百分點。從年度之間的變化來看,三大地區收入分配的變動都呈現出政府所得比重小幅上升,居民所得的比重小幅下降,企業所得的比重基本保持穩定的趨勢。
東、中、西三個地區的分配特點表明,東部地區企業所得一直處於較高水平,從而為這一區域經濟長期快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而中西部地區基礎本就薄弱,企業所得水平又比較低,企業發展後勁明顯不足,由此形成了東部強者愈強,中西部弱者愈弱的局面,這也是造成目前東西部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西部地區要充分利用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的大好戰略時機,將企業做強做大。只有企業強大了,才能為財政和居民提供更多的收入,縮小與東部地區的差距。
三、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之間的分配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整,居民個人得到了實惠,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據城鄉住戶調查和人口調查數據推算,200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為72634億元,比1978年增加了42.5倍,剔除價格因素影響,年均增長9.2%,基本上與同期的經濟增長同步。
但是,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分配的差距呈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2004年與1978年相比,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從35.7%上升到69.2%,上升了33.5個百分點;相對應的,農民收入的比重則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個百分點(見表2)。佔全國41.8%的城鎮人口佔有著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佔全國58.2%的農村人口僅佔有30.8%。收入分配明顯向城鎮居民傾斜,使得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城鎮居民收入在居民收入中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化進程加快,二是城鄉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存在差異。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不斷上升,1978年,城鎮人口與農村人口的比例為17.9:82.1,2004年,這一比例改變為41.8:58.2,變化了23.9個百分點,這必然使居民收入中城鎮居民所佔的比重上升。
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總的趨勢是城鎮快於農村,唯有1979年--1984年期間,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煥發,收入大幅度增加,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明顯快於城鎮,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一度高於城鎮居民,1983年曾達到66.3%。1985年以後,隨著城市改革的逐步推開和不斷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長明顯加快,而農業生產進入緩慢增長時期,農民收入增長放慢,除個別年份外,大多是城鎮居民的收入增長快於農民。特別是1997年,城鎮居民收入增長明顯加快,使得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弱勢變強,上升到52.8%,改變了農村居民在改革開放初期由於人口多和收入增長快帶來的比重優勢,導致了居民收入明顯向城市傾斜。隨後,城鎮居民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就直線上升,1999年到2004年,短短6年就從57.8%上升到69.2%,比重變化了11.4個百分點(見表2)。
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和市場化的加快,城鎮居民收入份額上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農村居民收入份額下降過快,不利於縮小城鄉差距和實現共同富裕,不利於擴大農民消費,不利於投資消費關係的協調,也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因此,如何實現農村和城市共同發展共同富裕,是我們在進一步的收入分配中應該著力解決的問題。
四、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分配
收入分配在居民之間不平衡的另一個特點是,不同群體之間收入分配存在差異,呈現出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群體比重上升,收入向高收入群體集中的現象。
根據城鄉住戶調查資料,如果將城鄉居民五等份分組,將佔人口20%的最低收入戶界定為低收入群體,占人口20%的最高收入戶界定為高收入群體,中間的60%(包括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則有以下的結論:2004年,城鎮居民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重為7.4%,比1985年的12.8%下降了5.4個百分點;中等收入群體收入占的比重為57.7%,比1985年下降了6.1個百分點;高收入群體收入所佔比重為41%,比1985年提高了11.5個百分點。也就是說,占城鎮居民20%的高收入群體獲得了城鎮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強,而占城鎮居民80%的廣大中低收入群體只獲得了城鎮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見表3),收入分配嚴重地向高收入群體集中。
城市居民家庭財產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占城鎮居民10%的最高收入家庭,其財產總額佔全部城鎮居民財產的45%,同樣占城鎮居民10%的最低收入家庭,其財產總額僅佔全部城鎮居民財產的1.4%,另外80%的家庭佔有財產總額的53.6%。財產向高收入群體集中的現象比收入分配更加嚴重,城鎮居民家庭財產的基尼係數為0.51,遠遠高於城鎮居民收入的基尼係數0.32。
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也與城鎮居民類似,也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即收入向高收入群體集中。按照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分組,2004年,農村居民低收入群體收入所佔的比重為6.3%,比1988年下降了1.9個百分點;中等收入群體收入所佔的比重為50.3%,比1988年下降了2.1個百分點;高收入群體收入所佔的比重為43.4%,比1988年提高了4個百分點。這就意味著,占農村居民20%的高收入群體獲得了農村全部純收入的40%多,而占農村居民80%的廣大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的農村全部純收入還不到60%(見表4)。
可見,收入分配向高收入群體集中,是我國收入分配領域中的一個普遍現象,一個共性問題。收入的增速隨收入水平呈階梯式增長,即收入越高收入增長越快,呈現典型的"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特徵,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經濟發展階段和居民個人自身條件等原因造成居民間收入差距擴大,另一方面,存在著部分壟斷行業靠對資源的佔有來獲得遠遠超過其他行業的超額利潤,使這些行業職工的收入水平也大大高於其他群體,人為的拉大了收入差距。此外,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法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等原因而對"尋租"現象缺乏有效的調控手段,也使一部分人通過不合法不合理手段獲得了高收入,助長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因此,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關注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加以解決。
五、在國內和國外之間的分配
國內生產活動創造的經濟總量,通過在國內與國外之間的分配,即GDP加上來自國外的要素凈收入,得到國民總收入(GNI),國民總收入再加上來自國外的經常凈轉移收入,便形成了國民可支配收入。一個國家的國民可支配收入是可以用於對國家、企業和居民個人三者進行分配的總資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年國民可支配收入佔GDP的比重基本圍繞100%小幅波動,1982年--2004年,該比重平均為99.8%,表明減去我國對外支付的要素收入和經常轉移收入,加上我國從國外獲得的要素收入和經常轉移收入,我國GDP中的99.8%轉化成了我國本國的國民可支配收入,也就是說,我國國民可支配收入的絕大部分是由國內生產創造的。
分要素收入和經常轉移收入看,大部分年份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要素凈收入為負值,表明我國對外支付的要素收入大於我們從國外獲得的,這與國外來華投資大於中國對境外投資有密切關係。經常轉移凈收入,絕大部分年份都為正值,表明我們從國外獲得的經常轉移要遠大於我國對國外支付的,這與中國有遍布全球且數量巨大的僑胞緊密相關。1982-2004年,中國對外支付的要素凈收入11151.6億元,從國外獲得的經常轉移凈收入8421.9億元,兩者相抵,中國的GDP累計有2729.7億元流向國外,未能形成我國本國的國民可支配收入。
焦點
現有分配格局影響社會發展
一、積極影響
隨著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目前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總體上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具體表現在:
1、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隨著分配體制改革的深化,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分配體制正逐步形成,居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迅速提高。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消費支出隨之擴大,消費結構不斷升級,消費需求更加多樣化,對生產的拉動作用越來越大,同時也促使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據測算,1979-2004年,我國經濟年均增長9.4%,其中勞動生產率年均增長7.3%,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高達77.7%。
2、促進企業自我發展,進而促進經濟增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斷擴大,活力不斷增強,效益不斷提高。隨著企業自有資金積累的增多,企業將更多的自有資金投入到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中,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從而形成了一種良性的擴大再生產的機制。企業不斷擴大再生產是保持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增長的主要動力。
3、顯著增強政府調控能力,保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保持政府所得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的適當比重,是克服市場失靈和加強宏觀調控的內在要求。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政府收入特別是中央政府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政府收入規模的擴大,大大增強了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平衡地區財力以及調節不同群體之間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同時也使政府有能力集中資金進行重大項目的開發與建設,如發行特別國債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西氣東輸、南水北調等。
二、負面影響
現有的收入分配格局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相當大的推動作用,但仍存在許多問題,甚至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主要表現為:
1、企業所得比重偏低,積累不足。經過初次分配,企業可得到國民收入的1/3左右,但經過再分配后,企業的所得向政府和居民轉移,可得到的收入比重降到15%左右。企業所得比重偏低,一方面與企業競爭力不高和自身盈利能力不強有關,另一方面也與企業稅負較高有關。企業自身積累不足,致使企業生產經營過分依賴銀行貸款,不僅加大企業生產成本,而且影響經濟發展後勁。
2、地區間收入分配不平衡,差距不斷擴大。東部地區集中了全國大部分的收入,且其佔全國的比重還在不斷上升,而中西部地區收入佔全國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趨勢,東中西之間差距不斷擴大。
3、城鄉間收入分配不均衡,差距不斷拉大。目前佔全國40%多一點的城鎮人口獲取了全國近70%的收入,而佔全國近60%的農村人口僅獲取全國30%的收入,收入明顯向城鎮傾斜,城鄉差距不斷擴大。
4、收入向高收入群體集中,貧富差距擴大。占人口80%的中低收入群體只獲得全國6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而20%的高收入群體卻獲取了全國4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並且高收入群體收入的比重有不斷提高的趨勢,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5、政府再分配調節力度不夠,社會保障欠賬較多。由於我國還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監控體系,個人收入不透明,偷漏稅現象普遍,政府無法全面地對居民收入分配進行再調節。由於國家財力不足、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小等原因,對低收入階層、農村居民、城市失業人口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全國還有少部分農村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有許多因耕地被徵用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生活沒有保障。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增多,部分居民家庭生活還比較困難。
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正在產生越來越明顯的不利影響:一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和城鎮低收入群體擴大,嚴重製約了城鄉市場開拓和消費需求擴大,影響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二是由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帶來收入差距的擴大,使得人民群眾的生產勞動積極性、創造性受到挫折,不利於效率的提高;三是群眾對分配不公和腐敗現象的不滿情緒增加,影響社會穩定。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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