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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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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5-2-13 05: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35: 1-34】【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在民數記第三十五章中記載了,神籍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分出四十八座城給利未人居住;神要在利未人的城中設立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但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首先【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摩押平原約但河邊」,是指約但河東岸的平原,「曉諭摩西」就是確定利未人居住的城邑和逃城。「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地」,是指已奪得的河東之地,並將要奪得的河西之地;「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因利未人並未分配產業之地給他們,除了能得到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供給他們生活所需之外,他們還需居住之地。「四圍的郊野」,當時的城邑並不大,僅足供數千人居住,故需另給城邑周圍的空地供他們放牧牲畜之用。「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安置他們的財物」,指儲放大件物品的倉房。「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城根」指城牆的邊緣,「一千肘」大約摺合450公尺,供建倉房和牲畜欄圈。「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二千肘」大約摺合900公尺,供設墳地、葡萄園、田園等其他用途。【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六座逃城」,是「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邑歸利未人管轄。「誤殺」就是無心殺人的,所以要設立逃城,讓無心殺人的人可以逃往那裡。「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利未人的城」就是歸利未人管轄的城邑。「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後來以色列人就照著這個原則分配給利未人三家族(書21:4-7)。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進了迦南地」是指攻取了迦南地之後。「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報仇人」指死者的至親,想為死者復仇;「不至於死」是指受到保護;「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表明案件需經過公開審訊,由審判官下達公正的判決。【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六座逃城」,是「分出來的城」,「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為了方便誤殺者逃命,故分設三座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他們中間的外人」,是指住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寄居的」也是外邦人,逃城不僅保護以色列人,並且也保護外邦人,「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鐵器」是代表能殺 人的兇器。「故意殺人」是指事先預謀要殺人,不是一時衝動或純粹屬於意外。「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石頭」是指隨手可得,能傷人致死之物。「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殺人的;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是指粗大堅硬的木器,能傷人致死。「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意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報血仇的」是指本著以命償命的原則,為死者報仇的至近親屬。「可以把他打死」,是指不須經過審判的程序,就可復仇。「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因怨恨」指殺人的動機出於怨恨;「埋伏…扔物」是指伺機趁對方不注意時擊中要害。「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因仇恨用手打人」,是指懷恨傷人致死。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是指不是故意推人或扔物,意外引起人命事故。「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是指雙方原本無冤無仇,只因一時沒有注意,而意外發生的傷人致死事故。「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會眾」指陪審的公眾;「典章」指據以判定相關行為是否合法的判例和章程,要站在公平的立場。「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會眾就要幫助誤殺人的逃離追殺,使他安全到達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住在其中」指接受逃城的保護。「受聖膏的大祭司」,指大祭司在上任供職時,須先受膏(出40:15);「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誤殺者住在逃城中,必須等到當任大祭司死時,才得蒙特赦算為無罪,因大祭司之死乃預表基督救贖之死。【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但誤殺人的,無論什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是指「誤殺人的」,無論住在逃城中多久,都不得出城。若他「出了逃城的境外」,那「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凡不遵守逃城的條規者,便無法受逃城的保護,自負其責。「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誤殺人的」,只有在「大祭司死了以後」,才可獲得自由。「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一切的住處」是指以色列人的國境,包括約但河東,和河西的迦南地,「世世代代」就是永不更改。「律例」指律法,是神向人的要求,「典章」是神對人是否遵行律法的判定。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無論誰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幾個見證人」是指兩個以上的見證人(申17:6);「見證人」就是在場目睹的證人。「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既表明律法的公正和慎重,也表明對神所賜的生命的敬畏。「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就是不可用支付錢財來代替殺人償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那逃到逃城的人」雖然是誤殺,但也不能用支付「贖價」來換取自由,只能借著大祭司之死的代贖。這預表能代贖人生命的「贖價」只有一樣,就是【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9:11),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人若不肯接受【基督的寶血】(彼前1:18-19)作贖價,只能自己接受神的追討。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凈(原文是贖)。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就是不可容許任意流無辜之人的血,以免地受污穢。「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凈」。就是流人血者須流其血,殺人者償命,否則「那地就不得潔凈」。「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若以色列人所住之地被玷污,便不能讓神居住其中。若沒有神的同住,便不適宜供人居住,因此結論是:「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因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所以百姓「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否則神必然要追討(利18:25),因為地是屬神的(利25:23),而神是聖潔的(利11:44-45)。神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前,作了「逃城」這樣一個重要的安排,正是為了讓百姓能「不污穢所住之地」,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之中。神今天以我們的身體為【聖靈的殿】(林前6:19),為此,願我們每日的生活不可隨從世俗,不可用情慾、罪惡、偶像和一切神所不喜悅的事物來玷污自己。我們更要知道:【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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