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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願與奉獻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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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5-1-13 05: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許願與奉獻的條例>
讀經【利27: 1-34】【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在利未記第二十七章中講到許願與奉獻的條例。因人的許願與奉獻不可隨便,要照著神所規定的,故此神將這許願與奉獻的條例籍摩西曉諭以色列民。首先【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這裡提到,人在神面前許願時把人分別為聖歸給神,是一個特許的願。「被許的人」可能要到會幕服務,如果不能去服務,許願的人必須為「被許的人」付上相應的價銀獻給神。要付的贖價如下: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是五十舍客勒,女人是三十舍客勒;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是二十舍客勒,女子是十舍客勒;從一月到五歲男子是五舍客勒,女子是三舍客勒;從六十歲以上男人是十五舍客勒,女人是十舍客勒。這些價銀的估定,是根據人在事奉中的功用。無論男女老少,只要有奉獻的心愿,都能在神面前顯出屬靈的功用。「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就是祭司按照許願人的實際能力,判斷合理的價錢。可見只要人有心奉獻,神都悅納。甚至當人有心愿奉獻,卻出不起時,神也給人適宜可行的辦法。許願是人自願向神許下的約定,目的可能是向神懇切祈求,如耶弗他獻上女兒(士11:30-31)、哈拿獻上兒子撒母耳(撒上1:11)。許願是人甘心樂意的,所以【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30:2)。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若牲畜不潔凈,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人在神面前許願把牲畜獻上,就要把潔凈的牲畜分別出來歸給神「成為聖」。「成為聖」就是將主權交給神,所以不可改換、不可更換、不可贖回。若是許願的人覺得可以獻上一隻更好的替換原來的,「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聖」,兩個都歸給神。「若牲畜不潔凈,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不潔凈」的牲畜包括驢、駱駝,可以照祭司的估價轉為奉獻金錢給神。許願的人若定意將所獻的牲畜贖回,便必須照祭司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可見人向神許願是被神看為重要的。【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人若許願奉獻房屋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祭司就要估定那房屋的價錢。無論「房屋是好是壞」,都要以祭司所估定房屋的價錢為準。許願的人若要贖回那已經分別為聖的房屋,必須照祭司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才可贖回那房屋。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準定歸他。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許願的人若要奉獻所承受的產業之地,分別出來歸給神為聖,就要照那地的大小面積,需要撒多少種籽來估定那田地的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一賀梅珥」是乾糧容積單位,約摺合二百二十公升;「五十舍客勒銀子」,約摺合575公克銀子。「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禧年」指第五十年(25:11)。若在禧年之後才奉獻田地的話,就要按所估定的價值,依比例減去已過年數的價值,所剩的即為到次一禧年的奉獻價值。許願奉獻田地之人若要贖回已經奉獻的田地,就要按在禧年之後才奉獻田地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才可贖回那田地。若許願奉獻田地的人定意完全奉獻給神,「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原主既然已經將那地賣給別人,到了禧年那買主就不再擁有那地的時候,原主不能再得回那地。「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那地就要視為永獻之地,即永遠歸給神為聖,亦即歸祭司為業。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若是許願奉獻田地給神的人,那地並不是他原來承受為業的,而是他自己出錢所買的,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他所估的減去價值。「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當日」指分別為聖之日;「你所估的價銀」指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因為那地原來是他承受為業的地。「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聖所的平」,指標準度量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每一舍客勒有20季拉,亦即一季拉約摺合0.575公克。【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若是不潔凈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就不能「再分別為聖」當作牲畜去獻給神。「不潔凈的牲畜生的」,指頭生的不潔凈牲畜,如驢、駱駝。「不潔凈牲畜」的主人若不肯贖回,祭司就照估定的價值賣給別人,因為不潔凈的牲畜不能用來奉獻。「若是不潔凈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就如驢子、駱駝之類不潔凈的牲畜的頭生幼畜,主人要照祭司所估定的價值,另加五分之一贖回。「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因為所有權永遠歸神所有,所以無論是永獻的人、牲畜和地,禁止轉手或贖回。「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是強調永獻的是特別分別出來歸與神為聖的。【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永獻的」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凡從人中當滅的」,就是凡被判死刑或當滅的,就不準人贖他們的命,必要被治死」,惟有這樣,神的名才能恢復到當有的神聖地位,百姓亦能消除其中的不潔。就如一個兒子若咒詛父母,他就不可被贖回,卻要被治死。本章把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的,跟永獻的作出重要的區分。許願歸給神的東西,即分別為聖歸神使用的是可以贖回的。永獻的東西是完全和永久獻上的,不能贖回。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是指地的一切產物。「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因此「十分之一」是當納的(瑪3:8),就是將神的物奉還給神,歸給祂為聖。人若要贖回當獻的十分之一,就要在贖價上另加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就是將十分之一「歸給耶和華為聖」。「十分之一」的奉獻,無論是好是壞都要獻上,不可跟別的交換。「若定要更換」,但結果是「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用意在禁絕更換。今日的信徒很少有人公開許願,但當我們蒙恩得救后,我們也會想要把一些奉獻給神。但我們在奉獻的時候也不可隨便,要按新約的教訓,信徒應當按時照著自己的進項抽出來捐與神(林前16:2)。《利未記》最後的話是:【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這是利未記的最後一節,也是整卷利未記的主旨,《利未記》到此全部查考完了。我們查考了《利未記》再看新約的書卷,就會比以前更容易懂。就如在福音書裡面說到,【約翰看見耶穌來到他那裡,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如果我們不清楚《利未記》里所寫的這些獻祭禮儀,我們就不會明白這句話,有多麼重大的意義。又如在使徒保羅和使徒約翰的書信里,都寫到:【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羅3:25)。【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2:2) 希伯來書2:17說: 【所以祂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因此今天我們只要信靠已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耶穌基督,就可以直接敬拜神了。因為神一面「憑著耶穌的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納人、赦免人的罪,另一面【我們既因信稱義,就借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5:1) 為此,願我們今天在查考了《利未記》后,能夠更深入的認識這卷書的深邃和寶貴,並且從神在《利未記》中的命令和神設立的條例中,能更多地認識神!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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