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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孟子第六篇下告子章句下 2(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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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寒腿7979 發表於 2024-10-25 0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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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案:主話題:《孟子》第六篇(下)告子章句下
第二章之(一)、——【一】
解析:曹(對,偶;相匹配,相偶;量詞,組,群;等,輩,同類;左右曹,加官之一種;指分科辦事之官署或部門)交(通「狡」:狡猾,奸詐)問曰:「人皆可以為堯舜,有(囿)諸?」
孟子曰:「然。」
「交聞文王十(什)尺,湯(通「盪」)九(通「鳩」jiū:聚集)尺,今(通「金」:錢財)交九尺四(通「駟」)寸以長,食粟而已,如何則可?」
曰:「奚有於是?亦(奕)為之而已矣。有人於此,力不能勝一匹(通「鴄」pǐ:小鴨)雛(小雞),則為無力人矣;今(金)曰舉百(mò:勉勵)鈞(均),則為有力人矣。然則舉烏獲之任(人質),是亦為烏獲而已矣。夫人豈以不勝為患哉?弗為耳(旁側)。徐行后長者謂之弟,疾行先長者謂之不弟。夫徐行者,豈(通「覬」jì:希望得到;希冀)人所不能哉?所不為也。」

即狡詐之徒問:「衣冠者都適於充當高位之人文授受者,乃因其擁有拘囿其他眾生之能力吧?」
孟先生講:「低級自然生態者乃都具有互相拘囿之能力。」
狡詐之徒再問:「衣冠者以其狡猾奸詐而著稱於人文公祭其多種雜樣之長處,神鬼私祭也放蕩聚集迷信之長處,金錢資本以狡詐之姿態注入人類集貿之流通領域而聚集強者之長處駕馭弱者之短處乃現於以私祭之王法為主,弱者吃糧為奴而等同於可被買賣之牲畜而被廢止自主之人品,奴才依從私禮而擔負勞役而尊崇動物王者法則而還可能具有拘囿主子之能力嗎?」
孟先生講:「奴才在主子內心以刺激和誘惑拘囿之吧?主奴之間乃陽謀和陰謀之多層或多重累積於治與反制而充當或明或暗之主子而都想廢止對方之管理權了。主奴互相拘囿於馴化調教與奸佞諂媚,其掙脫之力量尚且無能勝過鴨嵬雞雛專一破殼之勇氣,依其互競相殺之準則乃充當沒有自主能力之衣冠獸畜了;金錢資本在人類社會被稱為托舉公義勉勵平等之爵位責任,依照爵位責任之擔保盟約原則乃持有金錢資本者擔當有責任能力之盟主了。
——(待續)

有一種人雖沒有權力卻想要解決社會問題乃以和平使者之身份傳遞文明開明之覺悟於各種爭端,此斡旋者之所作所為即聖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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