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創34: 1-31>

[複製鏈接]

3246

主題

3266

帖子

5萬

積分

貝殼光輝歲月

Rank: 6Rank: 6

積分
5116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霞步思 發表於 2024-8-26 05: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創34: 1-31】【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在創世紀第三十四章中記載了,雅各在示劍城定居后發生的悲劇。這裡說:【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記載在30:21節,「底拿出去」,表示她離開了家,離開了父母兄長的保護,獨自一人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可能她要去找女伴,或是想去看看當地女子的裝扮,見識一下世界。底拿離開巴旦亞蘭時可能只有六、七歲(30:21),現在可能已經十四、五歲。雅各進入應許之地后沒有直接去伯特利,而是停留在示劍城買地定居,現在即將為這個停留付出慘痛的代價。【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那地的主希未人」,「那地的主」,就是示劍城的城主。「希未人」是迦南的後代(10:17),散住在迦南地(出3:8)。「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拉住她」,指用武力抓住她,把她強姦。「與她行淫」,指強迫她同寢。「玷辱她」,指侵犯她,就是不合法的性行為。底拿因一時不謹慎「要見那地的女子們」,卻被惡人「看見」了,結果招來令她終身遺憾的事。【示劍的心繫戀雅各的女兒底拿,喜愛這女子,甜言蜜語地安慰她。示劍對他父親哈抹說:『求你為我聘這女子為妻。』】在強暴的事發生之後,「示劍的心繫戀雅各的女兒底拿」,指示劍的心戀慕她不願分開,巴望能一直在一起,事實上,示劍不曾放回底拿,而把她扣留在他的家裡。「喜愛這女子」,指有了男女間的情愛。「甜言密語的安慰他」,這是企圖美化罪惡。示劍又請求父親聘娶她,從他的觀點看來,這樣的惡事似乎是光明正大的事。【雅各聽見示劍玷污了他的女兒底拿。那時他的兒子們正和群畜在田野,雅各就閉口不言,等他們回來。】「雅各聽見示劍玷污了他的女兒底拿」,很可能是哈抹來見雅各后,雅各才聽見了這事。「那時他的兒子們正和群畜在田野,雅各就閉口不言」,雅各對女兒遭受污辱在外表上並沒有強烈的反應,因為當場他勢單力薄,只好等候他的兒子們從田野回來。【示劍的父親哈抹出來見雅各,要和他商議。】「商議」,就是交談,示劍的父親要與雅各交談。【雅各的兒子們聽見這事,就從田野回來,人人忿恨,十分惱怒;因示劍在以色列家做了醜事,與雅各的女兒行淫,這本是不該做的事。】 「雅各的兒子們聽見這事,就從田野回來」,這必是雅各打發人告訴他們,他們就趕緊從田野回來。「人人忿恨,十分惱怒」,這些兄弟忿恨惱怒萬分。「因示劍在以色列家作了醜事,與雅各的女兒行淫,這本是不該作的事」。「以色列家」這個詞表明,這個家族清楚地知道自己與迦南人不同,此時雅各的後裔已經被稱為以色列人。「醜事」,是指嚴重的罪行。「行淫」對於當時的迦南人來說是家常便飯,但在「以色列家」,「這本是不該做的事」,就是不容許有這樣的事發生。

【哈抹和他們商議說:『我兒子示劍的心戀慕這女子,求你們將她給我的兒子為妻。你們與我們彼此結親;你們可以把女兒給我們,也可以娶我們的女兒。你們與我們同住吧!這地都在你們面前,只管在此居住,做買賣,置產業。『】哈抹和雅各的兒子們商量說:「我兒子示劍的心戀慕這女子,求你們將她給我的兒子為妻」。「心戀慕這女子」,意思是示劍的心黏貼在這女子身上。「你們可以把女兒給我們,也可以娶我們的女兒」,這裡兩處「女兒」原文都是複數,可見雅各不只底拿一個女兒,哈抹在此提出的解決方法可能是迦南人的慣例。「你們與我們同住吧!」本來雅各他們只能住在城郊,現在可以住進城裡。「只管在此居住,做買賣,置產業」,這是邀請「以色列家」定居下來,這是許多寄居的人所求之不得的事,其實哈抹想要把雅各一家的財產吞下。【示劍對女兒的父親和弟兄們說:『但願我在你們眼前蒙恩,你們向我要什麼,我必給你們。任憑向我要多重的聘金和禮物,我必照你們所說的給你們;只要把女子給我為妻。』】示劍也敢公開出言談判,或許他認為這事很平常,他可以擺平。「但願我在你們眼前蒙恩,你們向我要什麼,我必給你們」。示劍要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憑向我要多重的聘金和禮物,我必照你們所說的給你們」,「聘金」,指付給新婦之父母婚娶的代價。「禮物」,是新郎代新婦之父母送給新婦自己的嫁妝。哈抹和示劍沒有道歉,只是在談買賣,他們認為用錢可以買到一切。「只要把女子給我為妻」。如果女子的父親同意,雙方就可結合。【雅各的兒子們因為示劍玷污了他們的妹子底拿,就用詭詐的話回答示劍和他父親哈抹,】 「雅各的兒子們因為示劍玷污了他們的妹子底拿」,人人忿恨,十分惱怒,他們「就用詭詐的話回答示劍和他父親哈抹」。這是「雅各的兒子們」的詭詐,而不是雅各的詭詐(49:5-7)。雅各一生詭詐,但在雅博渡口與神摔交后已經改變了。但「以色列家」的人,本該第一要先求問神,而不是「用詭詐的話回答」,擅自出主意。

【對他們說:『我們不能把我們的妹子給沒有受割禮的人為妻,因為那是我們的羞辱。惟有一件才可以應允:若你們所有的男丁都受割禮,和我們一樣,我們就把女兒給你們,也娶你們的女兒;我們便與你們同住,兩下成為一樣的人民。倘若你們不聽從我們受割禮,我們就帶著妹子走了。『哈抹和他的兒子示劍喜歡這話。】雅各的兒子們同意求婚,但只在他們所有的男丁都受割禮的條件上。而亞伯拉罕家族的所有男孩在出生后第八天都必須行割禮,是作為神與他們立約的記號(17:9-14),象徵他們蒙神的揀選,成為神的子民。雅各的兒子卻用神所賜的「割禮」作為欺騙的工具,不但欺騙了人,也褻瀆了神。雅各的兒子們又提出,若示劍人受割禮,兩下不但可以通婚,也可以「成為一樣的人民」, 這是雅各兒子們利用割禮來殺害示劍人的詭計。雅各的兒子們最後還威脅說,要是你們不同意受割禮,我們就將底拿帶走。「哈抹和他的兒子示劍喜歡這話」,他們中計同意。【那少年人做這事並不遲延,因為他喜愛雅各的女兒;他在他父親家中也是人最尊重的。哈抹和他兒子示劍到本城的門口,對本城的人說:『這些人與我們和睦,不如許他們在這地居住,做買賣;這地也寬闊,足可容下他們。我們可以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也可以把我們的女兒嫁給他們。惟有一件事我們必須做,他們才肯應允和我們同住,成為一樣的人民:就是我們中間所有的男丁都要受割禮,和他們一樣。他們的群畜、貨財,和一切的牲口豈不都歸我們嗎?只要依從他們,他們就與我們同住。『】因為示劍甚「愛」雅各的女兒,所以他的行動「不遲延」,被情慾抓住的人卻看不出他的滅亡。古時城門口是一個公眾聚集的地方,人們常在那裡處理財產買賣和訴訟案件等(2310)。哈抹父子在城門口說服那些出入的城民說:「這些人與我們和睦,不如許他們在這地居住,做買賣;這地也寬闊,足可容下他們。我們可以娶他們的女兒為妻,也可以把我們的女兒嫁給他們…他們的群畜、貨財,和一切的牲口豈不都歸我們嗎?只要依從他們,他們就與我們同住」。因為如此有利用的價值,所以那些人聽了哈抹父子的話后,他們對「所有的男丁都要受割禮」,沒有反問,或發問,證明他們已經知道何謂受割禮,並且都同意受割禮。示劍原來的動機只是單純的求婚,現在竟變成了要并吞雅各家產的企圖。

【凡從城門出入的人就都聽從哈抹和他兒子示劍的話;於是凡從城門出入的男丁都受了割禮。】「凡從城門出入的人就都聽從哈抹和他兒子示劍的話」,而雅各的財富是吸引示劍居民受割禮的主要原因。「於是凡從城門出入的男丁都受了割禮」。雅各兒子們的殺人計謀成功了。【到第三天,眾人正在疼痛的時候,雅各的兩個兒子,就是底拿的哥哥西緬和利未,各拿刀劍,趁著眾人想不到的時候來到城中,把一切男丁都殺了,】「到第三天」,就是行割禮后的第三天,這是傷口最疼痛、全身最無力氣的時候。「西緬和利未」是底拿的同母哥哥,此時年紀20歲左右,他們「各拿刀劍,趁著眾人想不到的時候」,把城內所有的男丁都殺了。對於作惡的人施以報復,似乎是一件令人心快的事,但他們的行動是可鄙的,因為他們的行動包含著背信和毀約。【又用刀殺了哈抹和他兒子示劍,把底拿從示劍家裡帶出來就走了。】示劍是該殺的,他的父親也有無可推諉的責任,但是全城人的罪不至死。「把底拿從示劍家裡帶出來就走了」。證明示劍強留底拿,當時底拿還在示劍的家裡受苦。【雅各的兒子們因為他們的妹子受了玷污,就來到被殺的人那裡,擄掠那城,奪了他們的羊群、牛群,和驢,並城裡田間所有的;又把他們一切貨財、孩子、婦女,並各房中所有的,都擄掠去了。】「雅各的兒子們因為他們的妹子受了玷污」,表明雅各的兒子們認為該城的男子都與底拿被玷污有分,因此兩兄弟殺人,其餘的兄弟的擄掠,搶劫。雅各的兒子們由原來是謀殺犯,又成了強盜,並且貪婪的罪狀又增加到殘忍的行為,這是罪加一等。【雅各對西緬和利未說:『你們連累我,使我在這地的居民中,就是在迦南人和比利洗人中,有了臭名。我的人丁既然稀少,他們必聚集來擊殺我,我和全家的人都必滅絕。』】雅各此時心中所顧念的只是家族的名聲和安危,表明他還沒有認識到自己在神旨意上的虧欠,也沒有看到這事背後神的手。因此示劍的悲劇,實際上是神用「鞭打」的方式來催逼雅各「上伯特利去」。而雅各的兒子卻振振有詞地說:【他豈可待我們的妹子如同妓女嗎?』】人做錯了事,往往不會認罪,反而認為只要別人犯罪得罪了自己,就有了理由任意報復。示劍是不可待底拿如同妓女,而雅各的兒子們憑血氣行事亂殺無辜,不擇手段,更是犯罪。因此他們的所作所為是神厭惡的,之後神借雅各之口對他們下了判決(49:5-7)。但【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為此,願我們今天在遭到別人犯罪得罪自己時,不要憑血氣以惡報惡,而是要讓主伸冤報應,這樣我們就可避免陷入罪惡的網羅里!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13:51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