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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聖人新解《孟子》第二篇(下)公孫丑章句下第二章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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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寒腿7979 發表於 2024-7-14 07: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主話題:《孟子》第二篇(下)公孫丑章句下
第二章之(四)、——
    解析:「故將大有為之君,必有所不召之臣;欲有謀焉,則就之。其尊德樂道,不如是,不足與有為也。故湯之於伊尹,學焉而後臣之,故不勞而王;恆公之於管仲,學焉而後臣之,故不勞而霸(聯盟之首領;率先起誓守約)。今(如果)天下地醜德齊,莫能相尚,無他,好臣其所教,而不好臣其所受教。湯之於伊尹,恆公之於管仲,則不敢召。管仲且猶不可召,而況不為管仲者乎!」


   
    即孟先生講:「一直以來扶持公權力以冠禮為大而呈現被公眾輿論監督狀態之公位者,必須自謙於公義之下而不是奴才被馭人之術所召喚或主子被諂媚伎倆所召喚;個體私心者陰謀歪曲篡改冒充冠禮,主子依照動物王者法則而腳穿履禮。履禮使奴才遵守忠孝悌貞節烈之私德乃使其安於臣子之道、小人之道、奴才之道於被作主之畜品,不遵照人品人權之自主自立與自由於主觀意願,其夠不上參與公位及呈現被公眾輿論監督狀態所代表公權力之冠禮。一直以來人文社會乃民聲鼎沸於人品自作主之公權力,居於長上之高位者效法冠禮乃自作主而自謙於公義之下,因而不煩勞幼下者侍奉也不以其責任義務而享受施捨恩賜之功勞乃修身齊家興業治國於仁愛之表率;高位者支撐托舉公器而如同中流砥柱乃自居於第二一把手其輔助公權之公位,公位者效法冠禮乃自作主而自謙於公義之下,因而不奪取私人之勞動成果也不向聯盟之成員索求個人酬勞乃仁愛義理制信於起誓守約之表率。如果私禮自上而下使王法之領地齊具醜陋惡劣之獸畜品性,那麼在主子與奴才之互競相殺中乃沒有哪一方會真正勝出,在王法等級制度中除了作人主與被作主之外乃沒有其他有關自作主之理念,主子喜歡馴化調教奴才而使臣服,奴才不喜歡接受馴化調教及被臣服。人文社會乃民聲鼎沸於人品自作主之公權力,高位者支撐托舉公器而如同中流砥柱乃自居於第二一把手其輔助公權之公位,那些依照動物王者法則之主奴獸畜品性者便沒有膽量在自作主之人品面前因管不了自己而想管他人卻管不了而胡亂召喚。自居於第二一把手其輔助公權之公位者尚且還不適合以個人名義使喚其下級或下屬,更何況那些不屬於第二一把手之大奴才二主子即第一二把手呢!」

   
     冠禮在上乃自主者雖排行於第二卻是第一領導者乃領導不自作者於領導者之上行下效;
    履禮在下乃作人主者雖是第一管理者卻排行於第二乃被作主於被管理者之奸佞諂媚。

    ——(完)


    作者主頁:https://www.youtube.com/@user-vx9ru2zf3j
有一種人雖沒有權力卻想要解決社會問題乃以和平使者之身份傳遞文明開明之覺悟於各種爭端,此斡旋者之所作所為即聖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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