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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現代法律體系最重要的源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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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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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23-2-13 21:00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教會法源自羅馬法,西羅馬帝國崩潰后,天主教會是其智識傳統的守護者,羅馬法自然也在繼承之列。但教會並非只是墨守成規式的予以繼承,而是不斷的改良並進行了多次重大改革。<br />
11-12世紀,當時各地的主教還大多由各地的國王任命,教會要和世俗君主爭奪主教、修道院長等重要職位的任命權,以及對教會內事物的管轄權。總體而言,這是將教會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從世俗管轄權中區分開的過程。這就必然要訴諸法律及其改革。這一改革,被稱為教皇改革。<br />
在具體事務上,改革內容主要在於爭取聖事的主權、遺囑、神職的授予、十一稅的徵收、宣誓、隸屬於教會管轄的罪等方面。其結果就是,神職人員的任命權轉移到了教會手中,世俗和教會的事物在法律上進一步得到了清晰的區分。最重要的是,在這一過程中,教會成了近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法團(也是現代公司法人等概念的來源,特別在處理教會財產和遺產及醫囑執行的情況下,教會法發展出了現代的基金、信託等概念),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此後西歐各國的近現代化過程,即國家的主權化,都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視作這一進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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